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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监察法是国家监督领域的基本法,属于宪法性法律.其调整的关系主要包括: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以及国家监察机关内部的关系.为了科学合理地调整这些关系,国家监察法应对国家监察机关的组织、职责、权限和监察手段、监察程序,以及对国家监察机关本身的监督、对国家监察对象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机制进行周密的设计和规范,以保证国家监察机关既有效行使反腐败职能,又防止其滥用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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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以来,中央积极部署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个省市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设立省级国家监察委。设立国家监察委,将逐步实现从以前行政系统内部监察机构的行政监察到独立的国家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的国家监察的转变,体现了我国监察理念的进一步发展。国家监察委设立后,我国将形成人大与"一府一委两院"的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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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监察既是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又是履行职能的基本方式,是监察机关对监察对象即国家各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当前,我国正处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关键阶段,为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全面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宏伟目标,必须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切实做到执法监察到位,保证政令畅通。一、进一步明确执法监察在行政监督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与作用执法监察工作具有专门性、权威性、综合性、主动性四个本质特征。专门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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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紫阳同志在十三大报告中指出:“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即制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和业务两类。政务类公务员,必须严格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进行管理,实行任期制,并接受社会的公开监督。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依照法定程序向人大推荐各级政务类公务员的候选人,监督管理政务类公务员中的共产党员。业务类公务员按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实行常任制。”对干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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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岭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7,(6)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监察委员会应有立法权,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同级监察委员会成员应有任免权,对其工作应有监督权。中央监察委员会主任应由全国人大选举(而非决定)产生,即提名人属于人大主席团(而非国家主席)。在宪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条文中,应增加监察机关。由于我国监察机关的性质接近行政权,因此,监察权应纳入行政诉讼范畴;许多国家对涉及人身和财产的调查权需经法院审查和批准,这值得我们借鉴。检察机关的监督对象应由过去的监督公安、法院、监狱等延伸至监察机关,为此,检察院应保留批准逮捕权,对监察委员会违法行为的纠正权,对其移送案件的审查权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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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审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具有独特的意义和价值。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中的刑事调查部分,与刑事诉讼程序具有密切联系,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视角分析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供了正当性基础。从以审判为中心在证据规则方面的要求考察监察机关调查活动中司法审判证据规则的适用范围、调查活动的法律规制存在问题;以以审判为中心对诉讼职能的影响为工具,可以发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面临司法审查原则的贯彻、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配置、监察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使用、辩护律师的参与等多方面的挑战;诉讼主体的权力配置,则体现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带来的深层次问题。国家监察制度的未来完善之路,将面临一系列挑战和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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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国家监督体系形成"人大监督—专责监督—内部自治"的三维共治格局。实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和全民所有制企业纳入"派驻全覆盖",其他单位和企业应以不派驻为原则、派驻为例外,并理顺其内部监督与国家监察之关系。"所管辖的行政区域"仅指"基层行政区"和"非行政区的区域",在"地区""盟""旗"设立的监察委员会是独立一级监察机关。监察派驻机构因资格取得而非名义代表的实质,由此形成其"产生于内、独立于外、接受监管"的相对地位,以及在权、名、责三要素上游走于形式分离与实质牵连之间的主体特征。监察派驻应以"工作需要"为实质要件,不得以派驻机构"取代"独立一级监察机关;其审批程序应区分单位和区域两种不同情形,以上级机关批准为底限,对区域派驻须经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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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三大报告指出:“当前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即制定法律和规章,对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依法进行科学管理”。国家公务员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应改革需要提出的一种崭新制度。为保障这一制度顺利建立和有效实行。在建立公务员制度本身的同时,必须大力加强公务员法制建设,这不单是国家公务员制度建立本身的需要,也是国家整个法制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一、公务员法制建设的意义公务员法制建设。顾名思义是建立以保障国家公务员制度有效实施为中心内容的国家法律及其相应的规章、制度。加强国家公务员法制建设,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首先,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问题,要通过公务员法予以明确。无论是国家公务员中的政务类人员,还是业务类人员,都必须依照宪法、组织法和有关国家公务员的其他法规进行管理,政务类公务员的任期制和业务类公务员的常任制,都应由国家法律确认。其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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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以下简称《宪法修正案》)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的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标志着我国反腐法治化的进一步发展,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的侦查权剥离给监察委员会,由监察机关按照《监察法》的内在逻辑对这些犯罪行使“调查权”,实质是将监察权引入刑事诉讼,监察机关对这些职务犯罪的调查权实质是“侦查权”。按照刑事侦查一般原理,以及我国刑事司法全面法治化的推进逻辑,特别是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内在要求,《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未来发展需要对监察机关“调查权”一并进行调整,要围绕“侦查权”双向落位重塑“调查权”,要做到授权与控权同时并举,进一步规范立案机制,完善侦查原则,优化侦查构造,规范侦查行为。监察侦查权的法治化,既伴随着再次修宪中检察权的适度调适,也伴随着《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相应一并修改时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权的适度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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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公务员的范围与分类我国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公务员范围的划定,不能像西方某些国家那样,根据公务员是在国家机构中从事公务,领取国家报酬,还是在私营单位从事私务领取私方报酬为标准。我们只能从有利于对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角度去划分,特别在公务员制度创建阶段,不宜把范围搞得过宽,当然也不能太窄。我国公务员的范围应划定为各级政府系统的工作人员并分为政务类与业务类。这是在总结我国经验和现行有关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的,决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那样照搬外国公务员的范围和分类管理制度。西方国家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和分类管理制度是根源于两党制或多党制。政务类公务员和执政党组织的内阁共进退,业务类公务员实行常任制,对政党保持政治中立,不与执政党组织的内阁共进退。而我国是在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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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监察机关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在监察过程中,监察机关如果违反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很可能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行政争议案件的发生。近年来针对监察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时有发生。监察机关应如何减少和避免这类案件,本人结合工作实际谈谈看法。监察机关可能引发行政争议案件的常见情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