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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可以根据备省法律处理的案件)第二十一条 1.如果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发出指令,将某个儿童委托给儿童援助会、监管中心主任或训练学校,并且那样的指令是由儿童所属省的部长发出的,那么即可以根据该省的法律,在各方面都以类似的方法对这个儿童进行安置和处理,就象根据该省有关法规规定,对某案件依法作出的裁决一样有效。根据本法令,自指令发出之时起,除非存在新的犯罪行为,法庭将不再进一步对该儿童作出处理。2.各省部长可以预先发出指令,这样的指令适用于本条所提及的所有案件。(可以命令父母或监护人支付罚款、赔偿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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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下称修改后刑诉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这一规定是对量刑规范化改革经验的肯定。检察机关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要参与者。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参与量刑程序的载体,是公诉权的必要延伸,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制衡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重要手段。《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版》(下称刑诉规则)对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起诉、出席法庭中如何行使量刑建议权做了规定。一是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有义务向法庭全面提出被告人有罪、罪重、罪轻的证据;二是量刑建议与案件审查报告的审批程序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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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是修订民事诉讼法(试行)新增加的条文,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的重要补充。认真贯彻执行这一法律规定,对于保障正常的诉讼秩序,提高人民法院威信,保证民事审判顺利开展,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必要性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对违反法庭规则,哄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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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 (一)……(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的事实;……”,根据这一规定,在共同犯罪部分已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判决生效后,其他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归案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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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第 1 6 1条第 2款规定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 ,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 1 0 1条第 3款、行政诉讼法第 4 9条第 5项以及修订前的刑事诉讼法第 1 1 9条也有与此类似的规定。这是在诉讼法中以刑法规范的形式对扰乱法庭秩序犯罪所作的规定。修改后的刑法吸收了诉讼法中的这一规定 ,在第 30 9条中将在诉讼程序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规定为扰乱法庭秩序罪。刑事诉讼法修订以前 ,对于扰乱法庭秩序犯罪的追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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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行政执法处罚文书规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卫生法制》1998,(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以下简称程序)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规定的文书为卫生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处罚文书部分,适用于依照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处理的案件。本规范规定以外的文书,仍按现行规定执行。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处理的案件的实际需要使用文书。制作的文书应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第四条各种文书应注明制作该文书的卫生行政部门的全称。对外使用的文书应有文号或编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卫(案件类别,如食、妆、医等)罚或改等字(年份)第(序数)号。编号按序数排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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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所谓简易程序是相对普通程序而言的,是一种独立的简便易行的第一审程序。审判实践表明,各地法院在审结的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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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至二百八十九条共6个条文,分别从对象、程序、审理、时限、解除、检察监督等方面规定了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新修订的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三十一至三百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三十九至五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四至五百四十三条对相关程序作了补充规定。由于是新设程序,且条文较少,难免规定的尚不完善,实践操作中亦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拟就强制医疗程序意义、存在问题、完善等方面粗浅地谈谈自己的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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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4,(1)
第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合议庭的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的审判员主持法庭的审判活动,指挥司法警察维持法庭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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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意见》)第125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的规定,应当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的,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予以判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3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是说,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成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由审理该案的审判组织直接以判决的形式追究其刑事责任。显然,上述规定突破了传统的控辩对抗、法庭居中裁判的三角结构模式,底蕴着一种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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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条 (名称与施行日期)本法令可以作为儿童与少年法令援用。关于本法令各种规定的施行,在可以规定不同日期的情况下,总监在政府公报上公布的布告日期作为施行日期(1944年第13号法令第二条)。第一编少年法院的设置、少年法院的管辖和程序、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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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庭的成立、组织和职能第一节法庭的成立和职能第一条现成立“伊拉克危害人类罪特别法庭”(以下简称“特别法庭”)。特别法庭的管辖权和职能以及本规约第三条规定的特别法庭相关机构均应依照本规约的规定。特别法庭应为独立实体且与任何伊拉克政府部门无关联。特别法庭有权对1968年7月17日至2003年5月1日期间,在伊拉克境内或其他任何地方实施本规约第十一条至十四条规定罪行之人,包括对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和科威特战争期间实施有关罪行的伊拉克公民或居民,还包括武装冲突或非武装冲突期间,对伊拉克人民(包括阿拉伯人、库尔德人、土库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