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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91,(5)
同居,一般有婚内同居和未婚同居两种含义.本文所论及的,仅是婚内同居,即夫妻共同居住于某一场所,为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共同婚姻生活.婚姻是两性的结合,同居作为婚姻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方面,历来为人们所重视.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立法都将同居作为夫妻的一项法律义务加以明文规定.我国1980年制定的婚姻法中,没有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立法的改革需要理论上的说明,但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在谈及夫妻关系时,往往只谈外在的主要是经济方面的权利义务,对夫妻同居尤其是夫要性生活避而不谈,甚至在1980年婚姻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中,也没有对取消夫妻同居义务作出解释.回避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当中国人不再拘泥于古老的传统,不再认为同居是夫妻特别是妻子的天经地义的义务时,矛盾就越发突出了.实践的发展,要求理论界对夫妻关系中的这一重要问题作出理论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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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否为夫妻的法定义务,对此,世界上很多国家,如英美法德日等,以及我国的香港、台湾,均作了肯定的回答。我国现行婚姻法只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和相互扶养的义务,未把夫妻同居作为一项法定义务来对待。我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废除夫妻的同居义务是不妥当的。同居应该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首先,从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理论来看,同居应该是夫妻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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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分居制度比较——兼谈我国应设分居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分居制度比较———兼谈我国应设分居制度上海社会科学院林荫茂同居应是夫妻关系成立后的必然法律后果,不少国家婚姻法均将同居义务作为夫妻义务来规定,中国除大陆外,澳门、台湾、香港地区均有同居义务之规定,大陆虽没有正面规定夫妻互负同居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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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第38条、39条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以下简称(试拟稿》)第38条规定:“夫妻互享、互负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这项规定填补了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项空白,是合理的,也是非常必要的。一、夫妻同居义务的立法意义同居义务,换个角度,也就是同居权利,它是公民性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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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婚妇女普遍使用自己的姓名。夫妻双方平等的住所决定权的实质是夫妻共同决定。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同居义务时,还应规定夫妻同居义务的免除事由。夫妻应当在婚姻共同生活中相互照顾、相互协助。当代英美法上配偶权仅有对外的作用,配偶另一方可利用其提起配偶权损失之诉。我国《婚姻法》不宜用配偶权指称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或特指夫妻忠实或性的权利义务。婚姻法应继续倡导"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不是确立"夫妻忠实义务"。对单纯通奸行为的干预,《婚姻法》所表达的克制态度应予尊重。主张夫妻平等的就业权、家庭事务管理权和承认家务劳动价值,避免妇女就业率低于男性、家务劳动负担重于男性的事实导致对妇女贡献的低评价。夫妻对于日常家事可由一方行使法定代理权,以便利日常生活。我国《婚姻法》应当确认夫妻有平等的生育权,并将重点放在行使生育权冲突的解决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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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花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2):58-60
同居是夫妻关系中最基本的权利和义务 ,也是夫妻人身关系的基石。作为同居对立面的别居 ,是夫妻一方或双方拒绝维持夫妻共同生活关系而分别居住 ,免除其同居、共同生活、精神抚慰等义务 ,但仍保有夫妻关系。国家对别居进行法律调整而确立的别居制度 ,是指在保留名义上的夫妻关系的前提下 ,依法解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和由此派生的其它权利义务 (如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有权等 )。在禁止离婚主义盛行的时代 ,它实质上是对客观存在的离婚要求的曲线认可 ;在许可离婚主义成为主流的当代 ,它已成为离婚制度的重要补充。别居制度发展到今天 ,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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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婚内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及其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现行刑法中尚无有关婚内强奸罪的规定,但目前正在修改的《婚姻家庭法》试拟稿第38条的规定,使此罪的出现成为可能。本文结合《婚姻家庭法》试拟稿及刑法、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对此罪的基本特征以及其他一些相关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试拟稿第38条规定:“夫妻互享、互负同居生活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此条规定,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应互负夫妻同居义务。所谓夫妻同居义务,是指夫妻共同居住于某一固定场所,互负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的义务。具体应包括夫妻共同饮食起居以及满足对方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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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履行婚姻法规定的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各义同居生活。我国现行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效力,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此有着不同的认识。有的认为,社会上目前还存在大量的事实婚姻,短期内不能完全消灭,从实际情况出发,应赋予事实婚姻与登记婚姻同等法律效力;对事实婚姻的解除应依离婚程序处理。有的则认为我国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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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姻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婚姻的成立 ,是指男女之间的两性关系因符合法定的成立要件而被法律认为婚姻关系产生或存在。婚姻的成立必须具备法定的成立要件 ,否则 ,无婚。婚姻的一般成立要件为 :存在双方当事人 ,而且双方当事人应为异性 ;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 ,且须有身份行为的效力意思 (婚意 )。婚姻的特殊成立要件为 :对于法律婚 ,须履行法定的结婚手续 ;对于事实婚 ,须存在身份生活的事实 ,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以夫妻相待 ,群众亦认为其为夫妻。婚姻的成立是婚姻有效的前提 ,但成立的婚姻并不一定有效。婚姻一旦成立 ,即使其无效 ,仍具有法律意义 ,如重婚中的婚姻亦包括无效婚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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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现实的需要,新婚姻法把夫妻忠实义务纳入规定中,但是只对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现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并没有把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因此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其褒贬不一。本文结合新婚姻法对其夫妻忠实义务作了有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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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中,夫妻的贞操义务与罗马法上先后经历的两种婚姻形态紧密相连,本文主要分析了在有夫权的婚姻下与无夫权的婚姻下夫妻贞操义务的变迁,展现了夫权对夫妻贞操义务的影响和妻子在婚姻中地位的变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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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就法理而言,自然人享有变性权.应把变性视为婚姻关系终止的单独的一种原因.夫妻一方变性后,无法履行同居义务.致使以性生活为主要内容的同居权的实现成为不可能,故变性权与配偶权存在冲突.如果夫妻一方患有严重的"易性病",变性手术前进行了不少于2年的心理矫治、精神治疗,但其病态心理仍末矫治好;日常生活中试行异性角色至少3年,确感满意并坚持变性要求;年满25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应优先保护其变性权.否则,应优先保护配偶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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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间的人身关系大致包括三方面内容,即:相互有姓名权,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但是,人身关系作为夫妻身份上一种法律效力的表现,除了上述内容之外,应该看到,夫妻间人身关系还应包括其它内容,如夫妻间的同居义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