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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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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证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繁荣.社会生活日趋丰富,诚实信用、安全便捷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迫切需求。但是同时。社会上也有各类违法犯罪分子利用公众对公证的信赖弄虚作假、欺瞒使诈,从中获取不正当利益。近年来,这种违法犯罪现象发展迅猛,大有泛滥的趋势,这不仅给信赖公证书的相对人造成损失,而且扰乱了正常的公证秩序,损害了公证形象,恶化了公证执业环境。与此密切相关.公证机构的赔偿问题就成为当前公证行业和法律界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公证机构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什么情况下应承担赔偿责任?承担何种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当前羁押劳动收益的流向——不论是发给罪犯还是用于公共用途,被害人都一无所获。被害人得到的往往只是“法律白条”。为保证被害人权益,提取羁押劳动收益作为赔偿专项基金,由国家统一管理、支付是可行并且必要的。  相似文献   

3.
公证赔偿责任的认定是公证理论和实践中一个“老大难”问题。说其“老”,是因为这是一个自公证制度恢复以来一直困扰公证研究者和从业者的老问题,至今没有形成统一的看法,更没有形成规范的制度;言其“大”,是因为这是一个事关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关系,甚至事关公证员执业生涯和公证机构社会形象的根本性问题;论其“难”,则从法理高度到技术层面,皆有未明之义,未解之结。  相似文献   

4.
公证赔偿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赵淑霞 《中国司法》2002,(11):56-58
现代法治要求每一个具备相应责任能力的公民和社会组织都要对其行为的后果负责,公证机构也不能例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证机构要想成为一个合格的中介组织,就必须能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公证机构和公证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如果造成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损害,就必须向其进行公证赔偿。我国目前的公证法制还不健全,公证赔偿的实践也很少,而且没有一套完整与明确的公证赔偿制度。尽管在近几年发布的司法行政规章中,对公证赔偿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如司法部1995年6月2日发布的《提存公证规则》第27条规定:“公…  相似文献   

5.
纵观近年一些公证赔偿案件的审理结果,公证机构不但全额赔偿,且受到社会媒体的遣责,而损人利已不当得利者却逍遥法外,公证机构却无处申冤,概因报案不受理。问题究竟出在哪里,是无法可依吗?非也。《公证法》第44条对弄虚作假、扰乱公证秩序的公证当事人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应负的法律责任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问题出在立法与司法的衔接上,二者之间出现了断档,以致不能把法律条文规定适用到具体的案件中。  相似文献   

6.
德国劳动、社会保障制度及有关争议案件的处理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周贤奇 《中外法学》1998,(4):108-117
<正> 一、德国劳动、社会保障法制概况 德国是世界上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建立得比较早和比较完善的国家之一。德国学者和法官认为,他们现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制是根据1949年5月生效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的规定建立的。德国是一个法制国家,一切行为均由法律规范和调整,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国家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实现。《基本法》明确规定,人人享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言论自由”、“结社自由”、“选择职业的自由”等项基本权利。还针对劳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特别作出规定:“每一个人和所有行业、职业及专门职业为维护和改善工作及经济条件而结社的权利受到保护。”“每一个人都享有生存、身体不受伤害和不受妨碍地发展自己  相似文献   

7.
劳动争议尤其是劳动争议中的工伤认定问题向来是司法过程中的难点,对于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证明内容相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进行审核认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中的调查职责是不是必经程序,《工伤保险条例》中的“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这一工伤认定标准的具体适用等等问题无不体现出劳动争议的复杂性,本文即试图通过对本裳对此类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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