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孟宪伟 《中外法学》1983,(1):33-37,32
<正> 南斯拉夫是个开放的国家,与外国的经济联系很密切,民间来往也很频繁。随着对外关系的不断发展,南斯拉夫的国际私法研究工作日益开展起来,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目前,南斯拉夫尚未制定出一部国际私法法典,但是有许多现行的法律中都包括冲突规  相似文献   

2.
国际私法法律适用中存在着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院地法以实现本国国家利益的状况,这种状况的合理性值得分析。通过对当代国际社会中国家利益的分析和对依国际私法规则与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利益的分析,各国应在全球化合作理念关照下,摒弃不依国际私法规则适用法院地法的做法,坚持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选择适用内外国法,以维护本国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顺应国际社会公正、平等地适用法律实现国家利益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和文化交流的增多,国际私法也日益引起人们的重视.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在国外,这个法律部门颇受重视,一般都有比较完整的国家颁行的国际私法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际民事交往的发展,特别是保护本国的利益和本国当事人的权益.对于资本帝国主义国家来说,它们的国际私法也为其扩张侵略政策服务.中国原来是一个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从根本上来说,并无国际私法可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  相似文献   

4.
欧洲传统国际私法与美国现代冲突法在立法政策上的差异 ,主要源于二者对法律冲突的性质以及解决法律冲突所要实现目标的分歧。晚近 ,两大国际私法体系在可能的限度内兼容对方的立法政策 ,推动了整个国际私法立法的合理化进程。我国国际私法以传统的冲突规则为主体 ,在有限的范围内吸纳了美国现代冲突法的理论和方法 ,这种立法政策的基本取向是正确的 ,但在今后立法中仍需拓宽最密切联系原则和选择性冲突规则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对国际私法调整对象和范围的重新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胡家强 《法律科学》2002,(6):114-120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是国际私法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两根支柱 ,涉及到该学科体系的构架。从国际私法的独特功能角度来探讨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应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利益的民商事法律选择适用关系。涉外民事关系不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只是引起其调整对象的一种事实或原因。  相似文献   

6.
论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与刚性化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晚近国际私法规范的发展呈现出两大相互对立的趋势 :柔性化与刚性化。前者在美国国际私法领域广为盛行 ,后者则在欧洲大陆国际私法领域暗流涌动。国际私法规范的柔性化主要表现为确立弹性规则 ,对传统冲突规范和机械规则进行软化处理 ;而刚性化的主要表现是国家对国际私法领域的介入 ,撇开冲突规范而将强制性法规范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案件  相似文献   

7.
刘仁山  粟烟涛 《法商研究》2007,24(2):122-129
随着尊重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事人人权保障也成为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所关注的对象。基于宪法的核心精髓是对基本人权的保护,两大法系的主要国家不约而同地选择宪法监督机制来监督法律选择中的人权问题,尽管他们在监督方法和风格上有所不同。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的实践表明,重视法律选择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8.
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发展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强制性规则的适用不仅是一种法律选择适用的方法,而且也是法律适用的一种理念。近期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立法中逐渐确认了强制性规则适用的地位,丰富了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具体内容,为法律适用领域的协调与合作奠定了基础。我国应当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借鉴国际私法发展的成果,以完善相关内容。  相似文献   

9.
从若干案例看网络发展对传统国际私法的挑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国际私法领域 ,网络所具有的全球性、跨国性、虚拟性、多元性、自由性和新颖性对传统国际私法的诸多方面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尤其是它动摇了传统国际私法的管辖权基础 ,使得国际私法的法律适用原则陷入困境 ,进而在司法诉讼中困扰着各国法院和因特网服务提供商。国际私法必须以灵活的姿态应对这些挑战 ,继续发展仍可适用的规则 ,调整已不适应的规则 ,并制定新的规则。  相似文献   

10.
在国际私法中,国家豁免历来是国家法律地位的主要体现。关键是绝对豁免、限制豁免,还是平等豁免亦或其他,各国学者主张不一。笔者试图从经济全球一体化角度出发;抛却国家豁免这一说法,代之以国家在国际私法中享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及应承担的各种责任,以使国家在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地位更加精确。  相似文献   

11.
论国际私法的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中国国际私法的重构必须贯彻国际私法的价值,国际私法的价值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正义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重要价值之一。形式正义是传统国际私法的价值内核,实质正义是现代国际私法法律选择方法的最根本的价值取向。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实质正义在当代国际私法中具体体现为以社会或政府利益作为法律选择的导向和以“有利原则”为指导,赋予法官以法律适用选择权。  相似文献   

12.
当我国正在紧锣密鼓地起草和制定国际私法法典时,借鉴先进的立法经验是必要的。总结已有的立法经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过程中,需要把握好一些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问题,其中,辨析传统与现代理论的发展趋向、坚持保护私人利益原则和实现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协调冲突正义和实质正义等对立价值、选取使用管辖权选择规则与内容或结果为导向的法律规则和如何保证法律选择争议的正当解决就是一些核心内容,这最终决定了立法的基本体系和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13.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十九世纪以来国际私法在选法原则方面的一个重大进展。本文对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起源、演进、在各国立法中的具体运用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肯定了它在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同时对我国涉外民商事立法对这一原则的运用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  相似文献   

14.
<正> 国际私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与发展的。它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现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社会公认的(即反复体现在各国的立法规定或国际条约之中)、普遍的(即贯穿于国际私法各个领域,对这些领域起指导作用,并适  相似文献   

15.
<正> 随着我国对外交往的频繁开展,国际私法的作用日益增长,为人们所关注。现就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及其在我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过程中的主要作用,作一些基本论述。每个法律部门都调整着一种特定的法律关系。国际私法所调整的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简称涉外民法关系。涉外民法关系是指在民法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  相似文献   

16.
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法律选择中的运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运用于侵权法律选择中,意味着涉外侵权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造有利于争议得到顺利解决,符合国际私法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之目的.在全球化发展的时代,为促进我国的对外民商事往来,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立法在这方面的经验,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意思自治原则运用于我国的侵权法律选择之中。  相似文献   

17.
人身关系法律适用是国际私法婚姻家庭领域中非常重要的问题。对人身关系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整个国际私法婚姻家庭立法水平的提高。德国《民法施行法》在国际私法领域里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中第14条关于人身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堪称国际婚姻家庭法律适用的中心条款,其对国籍、惯常居所地、最密切联系原则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都具有独到之处,而该法条的结构也颇有特点。  相似文献   

18.
<正> 自本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上出现了一股制定国际私法单行法规的热潮。捷克和斯洛伐克、波兰、奥地利、匈牙利、南斯拉夫、瑞士等国先后出台了本国的单行国际私法法规,还有许多国家正在积极草拟国际私法。1989年1月1日生效的《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更是集世界国际私法之大成,达13章200条之巨,把国际私法法典化的运动推向了一个新的高潮。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逐渐走向完善,制定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中国国际私法,已是当务之急。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自告奋勇承担起草拟国际私法示  相似文献   

19.
论社会救助立法的伦理基础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正在努力建构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法律体系,这就需要我们为其寻找深厚的道德根基.国家伦理是一个国家作为主体所具有的道德性,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国家伦理为社会救助立法提供了正当性的支持,是社会救助法律制度的道德基础;而社会救助立法又是国家伦理的现实转化途径,体现了国家伦理中的国家之爱.我们应当以国家伦理为道德支撑,确立社会救助立法的基本原则,即以国家之爱为核心,体现平等尊重和人道关怀的救助原则.  相似文献   

20.
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思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于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将其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或法律选择的基本原则或法律适用的补充原则都是值得商榷的。最密切联系原则作为一个系统,是有层次的,既是法律选择的指导原则又是法律选择的方法。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客体应表述为既包括“法域”也包括“法律”,二者不可割裂,它是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综合表征,诠释了在不同阶段立法选择权与司法选择权的相互结合、相互补充。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向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容易为当事人所接受,也为法院提供了便利,且可以满足国际商业活动追求便利和效率的需要,因此有一定的可行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