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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第一章总则(本规则的解释及运用以及处理监护案件的态度)第一条本规则为了妥善处理少年监护案件,必须根据《少年法》(1948年法律第168号)的目的与精神,予以解释及运用。调查、审判以及处理监护案件时,必须以诚恳、真挚的态度,关心保护少年的情操,力求使自己受少年及监护人信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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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序言众所周知,我国现行少年法是在美国的标准少年法院法的影响下起草的。然而,美国对于该标准法,以后曾在1949年和1959年分别进行过修改,而与该标准法组成一体的少年法院准则,也在1966年进行过第二次修改。目前,在美国对于现行少年审判制度的批判观点也出现了。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首先,是由约翰逊总统特命设置的"犯罪对策委员会"于1967年2月向总统提出的报告书——《对自由社会的犯罪挑战》。在该报告书中,强调指出,对于过去的少年法院运动的应有态度,需要进行根本性的反省。第二,就是联邦最高法院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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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战后日本违法犯罪经历了两次高峰,目前正处于第三次高峰之中。为了改变这种局面,日本当局采取了如下一些主要对策:一、推进家庭、学校、地区社会等综合预防犯罪活动鉴于少年违法犯罪是家庭、学校、地区社会多种因素造成的。因此,日本以各都道府县少年问题负责部门为首,采取了使地区有关机关、团体等与家庭、学校紧密合作的综合性预防对策。例如,最了解少年违法犯罪现状的机关,将少年违法犯罪情况向有关机关、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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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我国的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刻不容缓亟待解决的问题。然而,我们更多的是通过各种社会治理的方式来减少青少年犯罪的发生,并没过多地关注如何通过司法的方式保证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即便是有一些做法,也显得相当不成熟,进而使得青少年犯罪分子的合法权利无法在司法过程中得到真正的保障与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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