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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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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监外执行监督的规定 监外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中的重要制度.体现了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正确地适用监外执行,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实现刑事诉讼的任务,都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
文章从现阶段暂于监外执行权钱交易问题突出,缺乏监督的力度,肯定了新刑事诉讼法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完善,朝着同步监督的方向迈开了一大步。但该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从提出申请、鉴定、决定或审批、执行历经多个环节经手多个司法部门或医学鉴定机构,在监督方面法律的完备还需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立足现有的法律规定,集中力量抓住源头,堵住关键环节,找准突破口,实施有效的监督,严防暂于监外执行滋生腐败,实现公平公正的刑罚执行。  相似文献   

3.
作为刑罚执行的变更方式,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彰显着刑事司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和刑罚制度的文明化进程。但是该制度运行中存在诸多问题,针对刑期计算及监管难题,可以通过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引进被害人参与监督机制,建立刑罚暂缓执行制度等方式改进。  相似文献   

4.
现行刑事诉讼法将“暂予监外执行”定性为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式、以监外执行期间折抵刑罚执行期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这一制度设计在实践中诱发了大量的“执行腐败”问题。为此,在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改革思路上,加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虽然是必要的,但是从根本上讲,关键还在于废除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将其改造为刑罚暂停执行制度。  相似文献   

5.
暂予监外执行开庭工作是北京市法院系统的一次工作改革,同时,也带动了检察机关出庭的工作改革,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出发,研究检察机关暂予监外执行开庭工作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6.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由于制度设计漏洞,加之不法利益驱动,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虚假鉴定、脱管逃跑、收监困难、规避刑罚等现象。本文通过现实情况分析该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讨如何摆脱规避刑罚之困境,克服该制度的现实弊病。  相似文献   

7.
所谓的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是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或者生活不能自理,使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定的程序审批(决定)后,可以不在监狱等刑罚执行场所关押服刑,而放在社会上由公安机关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的方式。这一制度的设立体现了我国惩罚犯罪与改造罪犯相结合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对罪犯的教育、感化、挽救,在司法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8.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和程序也在不断完善。然而,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已逐渐显现,需要从程序、监管职责、监管措施等方面对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9.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司法实践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不仅是文明社会的一大体现,也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执行制度的辩证统一。但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该制度已经暴露出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从三个方面对此制度的缺陷加以阐述,并浅议完善该制度的几个思路和方法,希望对研究该制度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0.
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问题。对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罪犯从办理到收监执行,有以下问题需要厘清:一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应由检察机关哪个部门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及开展相关诉讼监督工作;二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如何计算刑期;三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认定问题;四是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罪的,应当如何收监执行。笔者对此逐一探析,以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11.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刑罚执行变更制度。为了正确贯彻实施新《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2014年10月31日,司法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了《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暂予监外执行执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严格了适用条件、执法标  相似文献   

12.
暂予监外执行是本应在监禁机构行刑的犯罪人暂时变更到监禁机构外进行刑罚执行,其本质特征应为行刑人道主义,行刑人道主义分为功利的人道与公正的人道两种不同理念。建议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变更为暂停监禁刑罚执行制度。在构建我国暂停监禁刑罚执行制度中,遇到保护个体的功利人道与保障社会整体的公正人道冲突时,应做出保障个体功利人道的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3.
张传伟 《政法论丛》2014,(6):136-142
中央政法委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了备案审查程序。但对备案审查的性质、标准、方式、效力、救济途径和适用依据等方面规定不明确,学界和实务部门产生了争议。分析后认为,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备案审查的性质应为政法机关的内部监督,而不是行政/司法审批;建议备案审查采取合法性审查为主、合理性审查为辅的标准;备案审查的方式,可以对原县处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采取列举式,其他罪犯采取抽举式;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应具有改变决定机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裁决的效力;对备案审查机关的审查结论不服的,应分别赋予被审查机关和因此受到影响的罪犯提起复查的权利;备案审查的依据应根据《意见》的精神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和公安部联合制定规范法律文件;对同一案件,应由做出裁决的机关向相应的上级机关报请备案审查,而不是相关机关分别备案审查。  相似文献   

14.
行刑平等是刑法平等原则的重要内容。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主要的行刑制度。在这些制度的设计中,立法者应当贯彻刑法平等的精神,最高司法机关也应当本着平等的理念对这些制度的适用予以规范。但是无论是从立法的视角还是司法解释的角度,我国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中均存在一些不平等的因素。  相似文献   

15.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于暂予监外执行部分进行了修改,包括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暂予监外执行收监的情形都有了补充和完善。这些修改总结了自1996年来我国刑诉诉讼执行过程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最新理论成果,更加注重宽严相济、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执行理念。但其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比如暂予监外执行的范围要不要继续扩大。暂予收监的情形要考虑哪些因素,本文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时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  相似文献   

16.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投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在监狱以外执行刑罚的执行制度.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存在着监督乏力、监督困难、监督片面等制度上的问题,本文针对以上暂予监外执行检察监督上存在的困难提出主动履行监督职责、扩大监督权限、同步监督执行、监督查办并重的方法.  相似文献   

17.
暂予监外执行经历了孕育、演进、创立、发展四个阶段,汉代将“老、弱(幼)、病、残、妇”犯列为区别对待的刑罚对象,为我国暂予监外执行的萌芽形态,至唐时,在“区别对待”病囚犯制度上进一步发展,允许家人入视,宋除允许“家人入视”外,又有突破——“责保于外”,《大清监狱律草案》明文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必须“经监督官署认可”的监督制约机制,标志着暂予监外执行工作进入了引入监督制约机制的新阶段。  相似文献   

18.
蒋瑶 《中国检察官》2012,(21):37-39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变通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一方面扩大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严格了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明确了罪犯交付执行前后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和审批程序,改变了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法;另一方面,将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由事后监督改为同步监督,同时增加了变更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应该说,新刑诉法条文的增补或修改进一步完善了  相似文献   

19.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的“减刑”应该包括狭义的减刑和死缓犯的减刑;没有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建议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可成立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如果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可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论处;收受贿赂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应数罪并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行为造成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的重大损失,可以滥用职权罪论处。  相似文献   

20.
监外罪犯刑罚执行,指的是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刑罚。我国对刑事监外罪犯刑罚执行取得一定进展,对社会稳定起到一定作用。但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地区有关机关对这项工作重视不够,监外执行中时常出现虚管、漏管、脱管和失控甚至又犯罪案件,成为影响社会治安的一个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一、存在问题监外罪犯刑罚执行问题越来越多,主要表现是:(一)法律文书未送达,交付罪犯双脱节。(二)监督机制不健全,管理措施不得力。(三)执行程序未到位,监管执法不严格。二、对策与建议(一)健全监外罪犯交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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