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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极端表现,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已不足以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众多受害者,面对风险社会的挑战,侵权责任在制度设计上,应在坚守既有损害赔偿原则基础上,将风险意识的理念渗入到制度创新中,建立多元化的受害人救济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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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事故救济制度,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学校安全事故多发,但由于学校安全事故救济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从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并致使学校或侵权人面临重大困扰和困境。本文立足我国国情,以分散学校风险为宗旨,借鉴我国正在建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从当前我国学校安全事故的危机入手,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以学校安全事故的社会化为主线,通过分析各种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相互关系,提出了建立侵权责任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并行发展的学校安全事故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基本构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救济机制的体系建构和制度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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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药品致损事件频发,现有法律制度无法为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基于药品的特殊性,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建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国家救济"三位一体的药品损害救济体系,对维护药品消费者的利益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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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专章规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是保障受害人权益的前提。责任保险增强了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能力,完善了对第三人的救济途径,使对受害人的保障得以落实和延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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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性质及后果的未成年人不具有过错能力,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侵权责任.对于已经具有一定识别能力的未成年人应该让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在过错的认定上应采取低于成年人的客观判断标准.我国侵权责任法应采取德国模式的立法例,规定过错能力,让未成年人承担过错的侵权责任;同时辅以公平原则对受害人进行救济,以达到兼顾未成年人、监护人和受害人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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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主要是指由于人为原因所引起的温室气体排放所导致的全球气温上升.其中,化石燃料排放的温室气体和森林等自然资源遭受破坏是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针对环境危机,应扩大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在发挥侵权责任法填补性责任作用的同时,重视侵权责任法的预防性责任、惩罚性责任及修复性责任的适用;确立更严格的环境侵权责任规则;建立侵权责任社会化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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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救济中的国家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三鹿奶粉事件凸显出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事件中,侵权法框架下的司法救济在维护受害人权益上存在的困境。此类事件具有私害的公害化倾向,并具备公共危机的属性,在受害人的救济上有急迫性诉求。国家应以社会救助者的身份承担起对受害人损害的弥补责任。具体方式是,通过完善国家的应急救助体系,将大规模人身损害侵权纳入该体系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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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范畴一直处于不断发展之中,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1条对其进行了扩张,将产品自身损害也包括在其中,受害人可依据侵权法而非合同法获得产品自损赔偿,从而改变了《产品质量法》排除产品自身损害侵权法救济的做法。因我国责任竞合规则有局限性,要求具有合同关系也存在弊端,而产品致害侵害的是财产权而非财产权指向的对象,故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存在合理性。其他国家不同程度地允许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也印证了《侵权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畴扩张的合理性,而我国法院对产品自身损害案件判决的多元化使统一产品自身损害救济的原则和标准显得紧迫。产品自损可获得侵权法救济的标准是产品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导致产品自身损害,《侵权责任法》为法院判决扩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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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志强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9,22(2):25-40
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民法典中处于权利救济法地位,其内容设置应围绕对受害人损害的
补偿展开。在尊重法律分工协作的体系安排下,立法应认识到侵权责任法功能的局限性。本属于公法
任务的惩罚侵权人规则应交由行政法等规定,或者在单行法中规定;社会保障法理念的“有损害,有救
济”不宜在侵权法贯彻;对公共利益的保护在民法中是以对私权利救济面目体现的,侵权责任法不宜
直接规定对公共利益的救济。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侵权责任编与人格权编中的人格权保护、物权
法编中的物权保护以及民法总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需协调建构,因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的不同,应将
基于权利自身权能所拥有的救济功能交由相关编规定,侵权责任编则以损害赔偿为基本救济方式。具
体规范设计尽量做到构成要件清楚,法律后果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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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与侵权损害救济途径多元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风险社会给人们带来更多的不确定性和不安全感,传统侵权法律制度在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侵权行为以及灾难性、大规模的人身损害事故时存在局限性。对此,我国《侵权责任法》在功能定位、保障范围、加害事由、归责原则等方面的制度设计,对风险社会的现实状况和生活形态作出了回应,尤其强化了侵权法的救济功能。侵权法的这种制度变化改变了我国责任风险的原有形态;同时,在侵权法律体系内也不可能完全解决对受害人的赔偿和救济问题,由此给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在以侵权法、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障为主体的多元救济体系中,各项制度之间应注意协调,避免赔偿不足或赔偿过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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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规模侵权案件的频繁发生,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提出了挑战.大规模侵权不仅造成了众多受害人人身、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危害了社会的整体利益.现有的补偿性损害赔偿制度在惩罚、预防侵权行为和填补社会整体利益损害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可以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在大规模侵权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民法本位的基本理论和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标,加强了对民事权利的保护.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在建立一般的比例原则基础上,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并且应该坚持国家与受害人按比例分享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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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补损害功能是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功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应紧密围绕填补损害功能而展开。填补损害功能的适用要在以损害由受害人自我负担为原则、以加害人负担为例外的背景下而展开,并在着重于受害人权益维护的同时,兼顾加害人的行动自由。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在规制外部责任的同时,也要规制内部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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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一人侵权还是数人侵权,赔偿范围及其数额的确定,无疑都直接关乎对受害人的救济程度。而在数人侵权的情形下,由于数个侵权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抑或按份责任的不同,又关乎到部分侵权行为人赔偿能力不足的风险在其他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间的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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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连带责任本质上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只有建立在正当性基础之上,其适用范围才是合理的,其应有的制度功能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我国侵权法虽构建起了连带责任的体系框架,但对于如何界定连带责任的合理边界,立法者的态度并不明确,传统上过于倚重连带责任以救济受害人的思维模式导致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司法实践中被不适当地扩大。我国侵权责任法应将行为自由作为首要价值,坚持其独特的责任调整功能,为受害人获取多元救济提供渠道。伴随着损害综合救济体系的不断完善,社会对连带责任损害赔偿功能的需求将不断降低,连带责任的适用在我国将呈现出逐步缩小的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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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的大规模侵权与责任保险的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人类自身活动已成为现代社会风险的根本性来源,大规模侵权是风险社会的极端表现,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已不足以救助大规模侵权中的众多受害者,将责任保险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中,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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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楼抛掷物致害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第87条对致害人不明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具有保证受害人得到补偿等好处,却无法实现侵权责任法应有的预防功能。研究表明,利用惩罚性赔偿能够有效解决对受害人的补偿问题和对致害人的预防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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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分析侵权法从行为法到责任法的发展趋势,认为其是对违法性要件的否定。我国《侵权责任法》适应侵权法充分救济受害人的需要,构建了未严格区分权利和利益的制度框架,从而与违法性要件不相容。该法第6条第1款的规定实际上采纳了以过错吸收违法性的制度选择。在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规则中排斥了违法性要件,严格责任的制度设计更强调否定违法性要件。笔者认为,应当采用违反注意义务作为统一的标准来判断过错,从而正确认定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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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高校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也逐渐增多,高校的各种风险事件不断发生。传统侵权责任法的单一赔偿机制不足以救助高校频发的大规模侵权受害者,而将责任保险机制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有助于校园秩序的稳定与维护,有助于和谐校园的构建。高校的大规模侵权责任保险的构建应在模式选择、责任保险范围、责任限额、保险费率以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上进行合理设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