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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传统社会,坟山是家谱不可缺少的记载内容,记载了坟山买卖契约的内容、买卖经过、坟山坐落以及历史变化情况,使家谱在客观上产生了证明坟山所有权的证明力,并形成了将家谱作为证据的风俗习惯且为官方认可,在古代社会的坟山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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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人认为,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可信度大于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因此,无需加以质证便可用作定案证据。其实,这种观点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悖。民事诉讼质证,是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当事人就其举证和法院依职权取证而获得的证据通过出示、辨认、询问等质诘方式证明证据效力的一种诉讼制度。因此,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也需加以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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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资料的特点使莫符合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经济犯罪由于直接发生在经济活动中或与经济活动相关,因此,会计资料在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的同时、一般也会记载和保存与经济犯罪案件有关的事实,从而形成能够证明经济犯罪案件事实的各种证据。在许多情况下,有关会计资料所记载和反映的事实,是证明经济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在经济犯罪案件证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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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对有关的案件事实,首先应当由谁承担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一种法律责任。由于诉讼有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之分,不同性质的诉讼,在确定和解决举证责任的问题上也有重大的区别。例如,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原则上由当事人分担。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提出主张,谁就负有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为此,原告人起诉,对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必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而被告人在应诉中对其反驳的事实,也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院是在当事人举证的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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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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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5):20-25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十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并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地完成举证义务。因此。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主张对方向法院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不真实,即应当向法院提供自己持有的合同文本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据;如果不能向法院提供合同文本原件.亦不能提供其他确有证明力的证据以否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的真实性,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真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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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案件的真实情况需运用证据加以证明,这就很自然地提出一个刑事证明的证据要求问题。它应该作为刑事证明理论中一个新的概念,占有它的一席之地。本文试就这一问题及其所涉及到的刑事证据理论中其他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求教正。一、证据要求的概念探析关于刑事证明的证据要求,就是为了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对所使用的证据在质量和数量上的要求。在刑事证据理论中,这是一个被混淆了的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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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证据调查的客体是法院证据调查权所指向的对象.在民事诉讼中,司法证明的目的在于获得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因此,案件事实是法院证据调查制度的客体.只有对案件事实获得真实发现,才能做出妥当的司法裁判.在案件事实中,只有对裁判具有显著意义的主要事实、具有抽象性的间接事实和涉及公文书真伪辨别的辅助事实以及具有证明必要性的争议事实,才是法院实施证据调查的具体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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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据问题 1、法院的取证、审核工作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就是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民事诉讼中,实行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本案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黑马”复制、销售的已经解密的unFox软件,盖有“中科远望”财务专用章的销售该软件的发票,推销该软件的“黑马”产品目录单,原告委托海淀区公证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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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经济)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举证问题探析冷铁勋,何珊君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某一待证事实所负有的向法院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提供不出证据或不愿提供证据时,便可能要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正因为如此,举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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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证明具有约束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效力,法院对公证证明事实的实质审查判断的自由裁量权受到限制或排除,对提出公证证明的当事人而言则具有免证的法律效果。公证证明在证据证明力方面具有优越性。公证证明的效力源于法律上的推定。公证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存在复式证明和单式证明两种形式,无论哪种形式,公证文书都是一种证据,在证据属性上属于书证,且是公文书、报告性文书。应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将当事人要求确认公证文书真伪的诉讼作为确认之诉加以规定。除涉及公证文书本身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公证证明事项在内容上具有很强主观性以及其他难以通过公证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的证据以外,其他经公证证明的事项无须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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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从事有关活动,需要证明身份的,有权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有关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这一规定明确了身份证在人们日常生活中的法律地位:是最基本也是最有效的证明公民身份的证件。然而,在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身份证法,却在劳动部门的规定面前失去了法律效力。因发现档案中年龄记载有误,区百货公司女工谢亚鸣要求将档案里的农历出生日期,改为身份证、户口簿上的法定日期,遭到了劳动部门的拒绝《答复》,理由是部门规定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谢亚鸣出生时间以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即1956年12月为准.档案中最早的招工政审表记载的出生时间只有年,月,连具体哪天都没有填写,为什么就不能依法更改过来呢,谢亚鸣将黄山区劳动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黄山区劳动局的《答复》,两审法院均以《答复》对她并未产生实质影响为由,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由于法院没有撤销黄山区劳动局的《答复》,对谢亚鸣的实质影响很快就产生了。在终审判决三个月后,与居民身份证法相冲突的劳动部门的部门规定占了上风,黄山区劳动局依据档案记载年龄,强令不满50周岁的谢亚鸣退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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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责任包括主观证明责任和客观证明责任,前者的适用条件是辩论主义和法官阐明义务的行使,后者的适用条件是主要事实真伪不明。证据调查是指法院对证据的取得和审查。从证据调查和主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方面来说,第一,法院依申请进行的证据调查增强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为当事人履行主观证明责任提供了保障。第二,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减轻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第三,法院依职权对证据的调取和对证据的审查免除了部分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从证据调查和客观证明责任的关系来说,第一,法院通过依申请的证据调查和依职权的证据调查,积极帮助当事人完成举证活动,以发现案件真实。第二,在对证据的审查过程中,综合运用多种证据调查方式,如推定、证明妨碍规则、司法知悉等等方式,减少事实真伪不明的情况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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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证据保全与法院诉前证据保全的比较与竞合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诉前法院证据保全制度正式引入,其第81条进行了详细规定。法院证据保全是为了防止将来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灭失或难以取得所采取的诉讼妨碍排除措施.其有利于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能力,消除证明妨碍.是一种前瞻性的诉讼活动。目前,公证证据保全和法院证据保全并存,利害关系人对二者有选择权。应当尽量鼓励诉讼前证据保全在法院保全之外的领域完成.且实务中也不应否认诉讼中公证保全证据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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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对民事诉讼之重要是显而易见的 ,它是法院处理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 ,是处理一切民事案件的立足点和根本点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主张 ,也必须提供证据加以支持。一个重要的证据 ,可以救人于水火 ,也可以致人于死地。然而 ,证据作为一种客观存在 ,可能分布在很多地方。有的为当事人自己持有 ,有的为对方当事人或第三人持有 ,还有的为有关单位或团体持有。唯有将这些证据全都收集起来 ,方能供当事人和法院使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 50条第 1款规定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 ,提出回避申请 ,收集、提供证据 ,进行辩论 ,请求调解 ,提起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