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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21 毫秒
1.
杜颖 《法学》2018,(2):59-72
广告具有信息功能、劝诱功能以及自我表达功能,商业标识功能是广告信息功能的延伸。广告语属于广告的载体,针对侵害未注册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的情形,权益人既可依据《商标法》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请求保护,也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保护的规范请求保护。此外,在特定条件下也可援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予以保护。当然,对广告语商业标识功能的保护理应受到合理使用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的使用对混淆可能性判断的削弱等诸项限制。  相似文献   

2.
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竞争关系”之界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和公众的利益为目标。而以直接竞争关系为前提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 ,会使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合法利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因而 ,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应当将违反禁止性竞争法条款的直接竞争关系纳入其规制范围 ,而且还应当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以主动进入争夺交易机会、促进他人竞争和直接侵害消费者或公众利益等方式构成的间接竞争关系也纳入其规制范围。  相似文献   

3.
龙俊 《政治与法律》2024,(2):127-145
商业言论一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实务中被频繁使用,但学界缺少有关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言论自由关系的深度思考。在域外,商业言论主要表现为商业广告,且通常以“宪法保护”或“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多重面向呈现。我国对商业言论概念的理解更为宽泛,讨论场景也日渐从理论层面的“宪法保护”向实践层面的“不正当竞争规制”转变。从类型化的分析工具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至少包含嵌入式商业言论、对抗式商业言论、误导式商业言论这三种不同类型的商业言论,且分别对应标识混淆、商业诋毁、虚假宣传这三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由于各类行为面临的主要困境与疑难问题不同,商业言论自由与不正当竞争的边界划分可侧重于以不同方式实现:作为嵌入式商业言论的标识混淆,借助法释义学方法,可以确立市场混淆条款中“一定影响”的概念内涵;作为对抗式商业言论的商业诋毁,通过利益衡量方法,可以划清与正当商业评论的法律边界;作为误导式商业言论的虚假宣传,通过要件构成分析,可以明晰“误导”的判断标准与射程范围。  相似文献   

4.
域名权和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及解决途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美云 《行政与法》2004,(7):104-106
随着网络在商业领域运用的逐渐普遍和深入,以及在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了大量的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此类行为在恶意抢注的情形下构成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此类权利冲突纠纷应区别驰名商标和普通商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给予法律救济,同时为避免类似权利冲突的产生应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商业外观是指商品或者服务的外部特征,包括其形状、样式、装潢、颜色或者其他外观上的整体性特征。国外对于商业外观的保护有两种基本立法例,即一种是将商业外观纳入商业标识的保护范围,强调市场混淆等要求,美国、英国等采此例;另一种是将商业外观作为一种特种商业成果,作禁止他人侵害的商业成果保护,如大陆法系国家确立了以“原样模仿”或者“寄生竞争”为代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类似于英美法中商业外观的商业成果进行保护。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除以外观设计专利、注册商标和著作权等特殊方式保护商业外观外,可以将其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范围,但应当受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要件的约束。至于我国是否有必要将商业外观作为特殊的商业成果进行保护,那属于进一步完善立法的问题。  相似文献   

6.
刘维 《知识产权》2012,(6):46-51
禁止仿冒原则源于英美普通法上的欺诈侵权之诉,在英美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保护商业标识中的财产利益和消费者不受混淆的公共利益是禁止仿冒原则的正当性基础。禁止仿冒原则的保护范围在司法上不断扩大,已涵盖商业外观保护,但应止于人格特征的盗用。禁止仿冒原则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财产利益的商业标识和混淆可能性是仿冒行为成立两大要件。  相似文献   

7.
美国杜邦公司(以下简称杜邦公司)因与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网公司)发生网络域名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国网公司恶意将杜邦公司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无偿占有他人的商誉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相似文献   

8.
《北方法学》2020,(6):147-157
"别名"是自然人正式姓名以外的名称,具有与正式姓名相同的人格属性,但专属性相对较弱。同时,其又类似于商业标识可以指示来源承载利益,却无法转让质押。因此,别名具有人格与财产利益的二元结构,两者各自不同却又无法完全分离,财产利益是人格利益的延伸。别名财产利益的产生便不同于姓名权而类似商标权,即主动公开的商业使用使相关公众知晓其别名与其人格对应关系的同时,通过为公众所认可的人格特征提供服务获得报酬。如此,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保护便应当在明确民事利益地位基础上,以在别名实际使用范围内可能构成关联混淆为判定标准构建侵权保护规则,并协调商业标识在先保护行政救济路径和不正当竞争民事救济路径,从而完善在先别名财产利益的多元保护路径。  相似文献   

9.
赵彦双 《行政与法》2007,(5):117-118
我国合同法并未规定侵害债权制度,但是侵害债权的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是客观存在的,而且在理论上也是成立的。合理适用该制度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有必要构建合理的侵害债权制度,以达到债权人、债务人、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平衡。  相似文献   

10.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界定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中的重要内容.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界定,法律应当制定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对“商业标识”进行科学、开放式的定义,对“混淆行为”进行定义并增加有关混淆行为的种类列举;扩充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制定例外条款.立法中,还需谨慎处理增加行为种类与防止知识产权过度保护的关系.  相似文献   

11.
~~面,调整基点和作用过程各有不同,并因此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商标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标权的专有性,只要是注册商标,其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相同或近似使用,即可认定具有造成混淆的事实,均构成商标侵权。这是典型的私权保护方式,对商业标识的保护水平较高。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点是确保公平竞争、交易安全,作用过程以社会经济秩序为出发点,禁止个体不正当竞争行为,达到对商标权及一切正当竞争行为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关注经营者的行为和市场后果,对商业标识的保护程度较低。由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不是法定权利,因此除了保护对…  相似文献   

12.
网络侵权案件地域管辖确定问题研究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网络〔1〕侵权主要包括侵犯隐私权、侵犯著作权、商标标识、域名、专利权等知识产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被称为“中国网络侵权第一案”的瑞得(集团)公司诉宜宾市东方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网页著作权侵权案(以下简称“瑞得集团诉东方公司案”)起,网络带来的复杂的管辖  相似文献   

13.
向科伟 《法制与社会》2012,(24):287+289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自然人的人格权开始具有经济内容,越来越多地被进行商业利用,即人格权商品化.在人格权商品化过程中广泛存在擅自使用他人人格标识进行赢利而侵害多方利益的行为,应以其侵害对象及危害性为切入点,结合多部法律协同对此行为进行规制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相似文献   

14.
随着互联网络的诞生,域名不仅成为了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平常事物,而且成为了商业领域的一块重要竞争阵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行为频繁出现,不仅对网络领域产生了强大的冲击,而且对传统的经济秩序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负面影响。因此,必须认真看待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考虑如何对其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5.
本文对网络经济的概念界定进行了简要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网络经济中与网路域名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与网页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与网络链接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以及与网络广告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应用,希望对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6.
关于网络域名纠纷  在审理域名注册纠纷案件中,我们遇到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如何确定域名纠纷案件的性质及处理程序。在我院受理的域名纠纷案件中,原告大多根据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主张被告注册(或称抢注)域名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基于已经享有的商标权而应当获得的注册域名权利,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被告则往往根据目前中国有关域名注册程序的规定和主管机构的性质,主张域名注册是根据政府行政主管机关授权进行的一种行政行为,处理域名纠纷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按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而不应通过民…  相似文献   

17.
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商务时代正悄悄向我们走来。在交易日趋无形化与虚拟化的信息时代,网络购物可能会成为主要的商业竞争形式。但是网络购物中还存在许多问题,竞争的存在使网络这种新平台上的交易也存在经营者之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同行业竞争者只间的应得利益,同时也损害消费者的有效利益,甚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效秩序。本文即从此出发,分析网络购物不正当竞争的产生、危害,并从法律的角度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和对策。  相似文献   

18.
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中的公共利益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不正当竞争的认定,不可避免地会考虑中国社会中的多数人、网络用户和互联网经营者的利益。在网络不正当竞争认定时,只有合法的公共利益、长期的公共利益才应当给予保护。当不同层次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可以通过网络用户的长期利益是否得到保护来判断诉争行为是否正当。认定网络不正当竞争时考虑公共利益必须要符合法律适用方法和法律适用技术的要求。虽然非公益必要不干扰原则中的公共利益不是认定"不正当"的积极要件,而是否定"不正当"的消极要件之一,但是,将长期公共利益的保护作为认定不正当竞争的根本原因,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消费者利益的立法宗旨。  相似文献   

19.
吴智永  徐弘韬 《人民司法》2023,(16):21-25+45
目前司法实践中,关于数据权益的保护大多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路径得以实现,但从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裁判思路来看,其仍沿袭了传统不正当竞争的判定规则,以“损害+不正当性”作为评价数据不正当竞争的要件。从数据的特性及其商业逻辑层面出发,上述判定规则可在3个方面丰富其判断要素,以实现数据领域内经营者利益、用户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协调。一是增加数据的合法性审查作为数据权益保护的前置要件,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数据将无法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二是以商业意愿作为数据竞争行为正当与否的一般评价原则,对于违反其他经营者商业意愿获取、利用其数据的行为,可给予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否定评价。三是在数据领域的利益平衡中更加突出公共利益的地位,从数据产业整体视角加以审视,为不同时空维度的数据经营者提供参与市场竞争的合理空间,以维护数据领域竞争效能的持续稳定。  相似文献   

20.
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涉及多部法律的适用,但不同法设定的违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存在差异。只有协调好不同法间的适用关系,才能实现法律规制的体系化。可以根据法益损害的性质和类别,来确定法律适用的选择标准,做到法益保护既不遗漏也不重复。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损害私益与公益,具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的二元属性,这两种属性是并存关系,需要侵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时救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保护同一性质、同一类别的法益,两法适用是“互斥”关系:某种行为构成垄断的,就不宜再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看作是反垄断法的“兜底法”,凡损害竞争秩序但又达不到垄断程度的,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务法》第35条也间接涉及竞争问题,但其本质上不是竞争法规范,而是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平台内经营者利益,所以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或《反垄断法》的特别法,与后者可以同时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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