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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现代各国民法所确认的占有制度起源于罗马法.但是关于占有在性质上应该是一种事实还是权利,在各国的立法上和学说上都存在这不同的看法和主张.本文将针对占有性质的不同学说,分析学说争论的原因,从而在占有是事实还是权利的学说中进行抉择,认为占有是一种法律事实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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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占有的推定效力更多地涉及占有人权利的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由于权利推定的内容是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状态,在实际上难以被推翻,因此德国通说舍弃了《德国民法典》第1006条的文义解释,而将该规范理解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但若受益于推定效力的占有人对于占有取得原因保持沉默,势必会给推定相对人带来驳斥的困难,德国学说为保证诉讼当事人在占有推定情况下,依然享有同等的攻击防御机会,提出种种学说来修正这种对于推定相对人不利的诉讼状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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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规则。该规则原则上应当适用于以交付作为物权变动条件的物,例外的情况下也可以适用于以登记为物权变动条件的物。依据该规则被推定的权利包括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以及某些独立性的用益物权,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仅适用于自主占有人、间接占有人。该规则的主要效力是发生在诉讼程序当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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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以下简称<建议稿>)①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财产权利上不适用占有权利推定.而从占有制度之价值在现代社会对物的事实支配秩序之维护看,此种规定是不合适的,不利于此价值的实现.从登记权利人、占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衡量,从不动产上权利推定与登记效力的关系,以及比较法的有关规定分析,均不支持<建议稿>的规定.应修改<建议稿>的规定,使占有权利推定适用于一切财产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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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的法学家保罗(paulus)曾给占有下定义:“我们取得占有须有占有之事实(corpus)与占有之意思(animus)。只凭占有之意思或占有之事实不能取得占有。”保罗的这一定义规定了占有的两个要素,即“心素”(animus)和“体素”(corpu),心素是指所有人的内在意思,体素是指占有的事实。占有的成立,是否除物之占有的体素外,还须有意思表示的心素,历来是法学上最具争论的问题,因此也产生如下各派学说:(一)主观说。为德国历史法学派代表人萨威尼(savign)所倡。此说源于罗马法,是萨威尼根据保罗对占有的论述,提出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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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尚未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问题,本文简要从法学、经济学、人们生活习惯角度阐述规定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并从该制度适用的物的范围、权利的范围、人的范围、效力的范围等四个方面提出规定占有的权利推定制度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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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区分善恶意,是为了根据行为人的心理状态即是否欠缺必要注意来决定行为性质,区分法律后果。"善意"行为均为有权行为。通说主张善意即"不知"或"不应知"。作为善意之根据,"不应知"包含"不知"。当事人"应知"或"不应知"者非自己行为之性质,乃相对人行为之性质。不存在行为人不应知其是否合法之本人行为。所谓"不应知无权占有"是矛盾表述。善意占有是占有人不应知占有移转权利人无移转占有意思,或者占有移转人无移转占有权利,并以"应知"为转化恶意占有条件之占有,属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即恶意占有。善意占有均为他主占有。通说既视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又主张善意占有人可取得收益,其实已否定善意占有为无权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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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亲属法体系中 ,人伦秩序上的事实关系 ,未被全部纳入其调整范围 ,于是产生了事实和法律相背反的现象。为解决该现象导致的法律调整和事实需要的脱节 ,以系统地分析各类事实身份关系 ,本文借用了法国法系中身份占有的概念。首先 ,文章对身份占有的内涵及认定问题进行分析 ,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其性质为一种事实状态 ,它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占有的意思无关。其次 ,文章区分夫妻身份占有和亲子身份的占有 ,分别就其应被赋予的法律效果作出了比较法上的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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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制度经过自罗马法以来近两千年的发展,已经成为现代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财产的所有是基于占有取得的,没有占有就没有财产的流转和利用,更不用说财产的处分和收益了,单此一点,占有概念可谓为物权法中的统领。占有是所有权表现出来的一种方式,也是他物权呈现出来的一种状态,它在经济市场中无所不在。因此,明晰地了解有关占有的基本理论是十分必要的,在占有之中,无权占有又是许多纠纷产生的起因,所以接下来我会根据对《物权法占有篇》等书的学习来对占有及无权占有的有关内容进行解析和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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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上的财产占有概念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刑法上的占有是指对物的事实上控制与支配 ,它的成立必须兼具客观支配状态与占有意思两个要件。自罗马法以来 ,就存在着民法与刑法上占有的区别。较之于民法上的占有 ,刑法占有的客观支配形态更为现实 ,主观占有意思更具规范成份 ,占有性质合法与否也不重要 ,这与两种占有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与功能密切相关。几种特殊情形的占有归属 ,如存在上下主从关系的占有、共同占有、以及包装物、死者财产、不动产和遗忘物的占有 ,应依具体的事实支配关系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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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权是相对于占有而言的。占有之本权不但决定了占有是有权占有还是无权占有,而且有自身特殊的法律效力。占有之本权可以是物权,也可以是债权。权利人在本权与占有脱离后,享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占有回复请求权是占有媒介关系中的请求权。间接占有是与占有相脱离后本权的代名词。对于脱离占有的本权,仍可以采取观念交付的方式移转占有。占有回复请求权可以是物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也可以是债权性本权效力的体现。占有抗辩权可以对抗占有回复请求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45条第1款的硬伤是:把占有物返还请求权设计为严格规范。对无权占有的保护是禁止私力侵犯,侵夺者之占有再被侵夺的,不宜采取回复占有的方式加以处理。对无权占有给予请求回复占有的保护,仅应在维护占有之本权的前提下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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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产生的法理基础——以占有性质的法律阐释为核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占有源于人类的本能所需 ,人类通过占有实现了主客观世界的统一 ,但也导致了利益的冲突。法益是法律对利益进行选择的结果 ,具备先天转化为权利的条件。占有不是权利 ,它的与权利相区别的法律性质是法益。占有法益转化为所有权的途径是通过先占、取得时效等制度。占有在所有权的产生过程中居基础性地位。我国应建立以占有为基础的所有权取得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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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不仅承认了独立的占有保护,而且还规定了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本文以分析该损害赔偿规范的属性为切入点,检讨占有侵害是否适用一般侵权行为规则,侵害何种形式的占有得产生损害赔偿义务,以及占有损害的范围如何确定等问题,旨在论证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规范并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而系参引过失侵权规则。从法律效果与规范目的观察,对单纯占有的侵害无法构成侵权行为,也不存在可得赔偿的“占有损害”,因为单纯占有无归属内容。有收益权限的占有人虽可请求损害赔偿,但得主张者实为“权利损害”,损害赔偿的范围也须以权利的内容为断。换言之,单纯占有不受侵权法保护,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占有损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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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占有及其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占有在财产罪的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占有概念除占有类型稍有差别外,两者没有不同。占有概念的核心是人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但由于人们社会生活实际的需要,占有概念被扩张与限缩,并形成了观念占有概念,即推定占有与辅助占有。占有的构成要件,包括占有事实与占有意思。对占有的认定应从有无占有事实与是否形成占有意思二个方面加以把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