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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20世纪60年代出现的一种诉讼方式,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矛盾逐渐凸现,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一个迫切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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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维护公共利益的司法救济手段,要确立公益诉讼,首先要从诉讼的提起主体入手,对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原告一元化体制进行改革。本文从我国民事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开始分析,提出民事公益诉讼原告多元化的理论依据,进一步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多元化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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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是为纠正公益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项司法救济措施。其在国外已被广泛接受且形成了较为成熟的诉讼制度,但是这种制度在我国尚未得到立法上的认可和理论界的一致认识,因而公益诉讼成为我国诉讼体制中的一个明显缺陷。从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来看,当前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应以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普通公民为主体。对于检察机关、其他组织如消费者协会目前已无太大争议,对普通公民作为提起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目前尚有分歧。本文就公民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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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并未明确规定,仅规定了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文章认为公民、社会组织、检察机关均应有权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三者相互构成多元、有序的民事公益诉讼提起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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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在我国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很有必要,但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相当的不完善,单就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而言,我们国家的程序规定就使之陷入了困境。在本文中,笔者试图着手解决这个问题。对英、美、法等国关于公益诉讼原告规定的借鉴再结合我国实际,我们得出我国公益诉讼原告首先应当是检察机关。但是检察机关本身的不足决定了它不能作为公益诉讼唯一的原告,个人和社会团体也应该成为我国公益诉讼的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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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如今虽已正式生效,但立法过程中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原告适格限制的激烈争论不应随着立法工作告一段落而被遗忘。文章将结合德国利他团体诉讼的相关经验,重新识别、审视原告适格之争背后未解的、甚至被忽视的法律问题。文章将首先关注社会组织原告适格的理论基础,进而从法律人格、法人类型、登记级别限制、活动实绩和能力、以及适格与否的判断方法等方面具体分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限制。一个基本结论是:除了对原告法律人格部分的限制有所不周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过度放开的忧虑几成伪命题。更为紧迫的需求,应是如何加强符合适格要件限制的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能力。然而,德国环境利他团体诉讼的经验也表明,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存在根本性局限,试图以此弥补环境保护行政监管之不足有南辕北辙之嫌。在此情况下,仅仅放宽原告适格限制,增强社会组织的相关人员、资金和组织能力还远不足以保障制度设计初衷的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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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结构的转型和社会的变迁,环境污染、不正当竞争和国有资产流失等公益问题渐显突出,对此,我国民事实体法对于公共利益给予了足够的关注,有不少条文涉及到公共利益的保护。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08条却对民事诉讼原告的资格进行了限制,即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这样的规定是对民事公益诉权的限制,与实体法保护公共利益的精神背道而驰。赋予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呼声越来越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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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诉讼形式,一些西方国家突破了传统概念对原告资格的限定。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仍没有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作出法律上的界定,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赋予检察机关、环境保护机关、个人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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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24日,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民诉法草案规定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草案拟首次赋予社会团体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该草案被视为公益诉讼前行的突围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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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环境法领域,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已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一个普遍趋势.为有效保护民众的环境权益,美国不断扩张环境诉讼原告资格,其经验值得研究和借鉴.根据我国的国情,在环境法领域,应当尽快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和团体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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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条款进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显示了立法者观念的进步:从假定原告只会为切身利益发起民事诉讼,逐步过渡到了使用现代社会中的公民标准来对其加以参照;从原先将公共利益等同于国家利益的观念,逐步变为承认这一利益的独立存在.对主体的假定,并非是一个简单的诉讼法学问题,背后折射出法律与对人文价值追求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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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尤其是社会团体的原告资格一直是讨论得比较多的问题,本文着重从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社会团体原告资格的限制三个角度阐述该问题并有一个全面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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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的最大难点在于确定原告资格,对于公民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更是如此。我国理论界与实务界并没有普遍认可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认为其缺乏必要性与可能性。但根据我国公益诉讼的实践,我们可以看出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通过具体的程序设计将公民纳入到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中已经成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的应然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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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公益诉讼与民事公益诉讼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已是大势所趋 ,那么两类公益诉讼有何相似之处 ,又有何不同呢 ?通过对二者进行了各个方面的比较研究后 ,得出结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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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丽 《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20,(4):134-144
从对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分析来看,我国当前所构建的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地方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诉讼类型,在诉讼程序衔接上存在冲突问题。基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性质,赔偿权利人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社会组织对生态损害赔偿制度规定范围外部分的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补充。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发现行为人污染或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环境公共利益时,应首先通知赔偿权利人并督促赔偿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履行与赔偿义务人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及磋商不成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职责。没有合理理由,赔偿权利人不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就同一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提起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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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我国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重要途径,在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具有重要意义,而原告主体制度作为该项制度中的重中之重,更是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益诉讼相对于私利诉讼而言,注重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在当事人适格理论的拓展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主要有三类: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此外,还应该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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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已经提到了人大会议的议程中,是否在民事诉讼中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仍然有所争议.本文指出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从法律角度确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