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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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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经济法的本质,"增量利益说"打破了学术界主流的"协调说"和"干预说"的疆域,提出了全新而独到的理论—传统私法和公法调整的是存(减)量利益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是增量利益关系。"增量利益说"的立意在于:一是在调整对象问题上彻底摆脱了与传统私法和公法纠葛不清的局面;二是确认剩余权为经济法的法权利范畴,澄清了传统法权理论在企业法中的误解;三是从社会化生产入手研究经济法,从而避免了误入经济行政法和民法特别法的雷区。  相似文献   

2.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曾是经济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以往的研究多从调整对象和价值等诸多角度分析,其实,经济法与民法的一切区别都以财富分配内容为核心。另一方面,经济法与民法的显著区别正是两者密不可分的一个体现。  相似文献   

3.
<正>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是经济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核心的和必须认真解决的问题。一、争论仍然很大。有的同志认为,由于《民法通则》的颁布,经济法与民法的调整对象之争,就可以告一段落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据我所知,目前,我国法学界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仍然存在着很大的争论。首先,对这个问题要不要争论,就有不同的认识:有的同志认为,民法通则已经明确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以此类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只能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了。从而认为,没有必要再对经济法和民法的调整对象进行讨论,否则,就是与现行立  相似文献   

4.
社会化生产条件下.市场竞争中的主要矛盾已由所有权冲突上升为剩余权冲突,法律调整机制也相应地发生演变,传统公法与私法调整存量利益关系.经济法调整增量利益关系。因而经济法是缓和现代社会剩余权冲突的主导法律,这是经济法的价值内核。  相似文献   

5.
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到《民法通则》颁布以前,经济法学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这段时间,由于民法没有出台,人们把所有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都视为经济法,因此,认为经济法既调整纵向经济关系又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大经济法观点占据主导地位,经济法学也就以“纵横统一论”为中心建立了自己的理论和体系。在“纵横统一论”的理论体系下,把公民和法人都视为经济法主体,是无庸置疑的。但是,在《民法通则》制定的过程中,国家立法机关并没有采纳经济法学者的意见,而是把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经济关系全部划给民法调整,这就使“纵横统一论”为中心的经济法理论在立法上失去了依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继续把“法人”和“公民”的概念引入经济法学,就很难从主体上划清民法理论和经济法理论的界限,从而不利于经济法学自身的建设。  相似文献   

6.
高丹 《行政与法》2004,(2):111-112
笔者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上分析经济法的成本问题是提高我国经济法效率,保证经济法运行顺畅的必由之路。因此笔者通过对经济法成本的内涵、构成和降低方略三个方面的简要分析来解决我国经济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高成本、低效益所造成的经济法运行不畅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近年来经济法和民法学者在关于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上存在较大的理论分歧,对经济法和民法各自的理论体系及涵盖范围至今仍无一个基本的共识和定论。本文尝试从法的价值角度出发。探究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取向,分析各自对经济生活的不同作用。正视两者的互补关系,从而使其在共同调整经济生活时作用得以更好地发挥。本文所指的法的价值,是指“客体的属性与主体的需要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一种特定的满足状态“,它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客体的存在、属性、作用等对于主体(个人或群体)的意义“。即客体的有用性,另一个是主体的需要。我们探索经济法和民法的价值。一方面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两法的存在和作用,另一方面要从其对现实经济领域中群体或个体的需要的满足程度去了解客体对主体的意义所在,这样,学术主张才不会仅仅是纯粹的“争鸣“。  相似文献   

8.
要知道怎样学好经济法,首先要懂得什么是经济法。尽管人们对经济法发表了多种不同的论说,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认为经济法是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它是经济基础发展与巩固的需要。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反映,是统治阶级经济政策的法律化。为了弄清这一点,让我们简要地回顾一下经济法产生的历史。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调整经济关系主要通过民法来进行,它  相似文献   

9.
近几年来,我国法学界就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开展了热烈的讨论。一部分同志认为,经济法具有自己的调整对象,这就是国民经济管理中的经济关系(简称为纵向经济关系)和各经济组织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简称为横向经济关系);另一部分同志认为,经济法没有调整对象。其理由是,纵向经济关系由行政法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由民法调整。  相似文献   

10.
北京市法学会于六月二十三日举行民法、经济法问题学术讨论会。与会者主要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了探讨。一、经济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 一种意见认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理由是:(1)从我国经济客观发展进程看,大规模的经济建设事业需要国家日益加强组织经济的职能,其中需要通过法律特别是经济来综合调整我国的  相似文献   

11.
民法界限的超越与经济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OVERSTEPPINGTHELIMITSOFCIVILLAWANDECONOMICLAW经济法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产生并逐渐独立出来的一个法律部门。但对于它的调整对象、性质、原则等问题,至今众说纷纭,未有定论。经济法的这些向题从其产生的那天起,就与民法纠缠在一起。因此,理解这些问题,除了要到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中去寻找之外,还有必要从民法本质的内在特性去考察。一、民法的社会基础与近代民法的特性通常认为.民法是以罗马私法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罗马私法原包括市民法和万民法,后市民法吸收了万民法,成了罗马私法的总和…  相似文献   

12.
经济法视野下的消费者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消费者作为一种最为普遍的市场主体,已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现实中所出现的许多消费纠纷难题,多与消费者的定位有关。然而,法学界和司法界往往只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的角度来认识消费者的地位。我们认为,在经济法的视野下,应当对消费者从多维度作全方位的定位。  相似文献   

13.
自党的十四大提出在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经济法学的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长期以来人们争论不休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问题以及与民法的边界问题变得明朗化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国家经济管理关系。有人形象地说:民法是“市场之手”有  相似文献   

14.
经济法之人性价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就经济法产生的逻辑及主要内容考察,经济法是“人性冲突与调适”的法律形式。就实践而言,经济法产生于市场失灵,而市场失灵的深刻原因在于市场领域内人性的冲突;就立法而言,经济法产生于民法失灵,而民法失灵的真正根源在于民法注重人性解放的同时,对人性的反映也有一定的片面性。因此,经济法应当从厚重的“纯经济色彩”的层层包裹中破壳而出,复归人性之路。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由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都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因而形成这三个邻近的或者说边缘的基本法律部门。正确区分这三个法律部门,有助于深入学习和研究民法、经济法,行政法。法律部门的划分,取决于各种法律部门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基于此,要将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区分开来,就必须对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各自所调整的对象及其所采取的调整方法,进行深入的分析。  相似文献   

16.
《法学》1986,(3)
自从《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公布以来,我国法学界进行了广泛深入的探讨研究。一些民法学者提出只应由民法来调整商品经济关系,不需要经济法的观点,另外,也有与此完全相反的所谓大经济法的观点。笔者在此略谈自己对这个问题的看法,请同志们指教。  相似文献   

17.
经济法与民法具有不同的特征和调整范围,经济法立法须以实现经济法的调制功能为目的,从城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影响可以看出,将本应属于民法规范调整的内容放到经济法之中是经济法立法上的越俎代庖,会严重影响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的实现,更会影响民法原则的稳定,造成司法上的混乱,有损整个法制。明晰经济法的特征,深刻体会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避免这种粗放式的越俎代庖的立法,让经济法和民法各司其职,互补配合,才能共同实现对各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有效法律调整,共利社会法制。  相似文献   

18.
<正> 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十分广泛而庞大的法律部门,它包括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交换、分配、消费过程的大量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定。如何把数目如此繁多的经济法规加以科学的分类,使之成为一个统一完整的体系,是一个极其复杂的任务。前些时候,法学界曾经对民法和经济法是分立还是合一的问题,进行过讨论,多数同志主张经济法应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目前情况依看,可以说民法和经济法分立之势已定,经济法已经作为一个独立的重要法律部门  相似文献   

19.
民法的功能缺陷与经济法的弥补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本文在肯定民法在商品经济初期作用的同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导致经济主体平等性的丧失;所有权绝对受到限制;契约从自由转变为相对自由;组织因素出现。这使得传统民法在调节上产生缺陷。笔者认为由一个新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来弥补这种功能缺陷成为历史必然。  相似文献   

20.
邓纲 《现代法学》2001,(1):80-82
外部性是造成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法律制度首先确定权利 ,然后采取提起侵权之诉 (民法方法 )或者政府直接干预 (经济法方法 )来矫正外部性。选择哪种方法 ,由交易费用的大小决定。影响交易费用大小的重要因素是权利和权利主体具有私人性还是社会公共性特征 ,经济法则适用于交易费用过高导致民法失灵的情形。从影响交易费用的因素可以推论 ,经济法以调整对象的社会公共性为本质特征 ,与民法相互配合 ,共同调整现代社会中日趋复杂的经济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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