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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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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企业重整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企业重整法律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新出台的一项制度,这项制度的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就现行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三个重要法律问题——重整原因、重整申请的主体以及重整程序进行认真研究,其中的一些结论和方法能够帮助企业及管理者更好地运用这一法律。  相似文献   

2.
破产重整制度是新破产法草案中引进的一项法律制度,是积极拯救困难企业的有力法律措施,与和解制度、破产制度一起构成现代破产法律制度的三大基石。破产重整制度的运用,体现了再建主义、竞争择优和社会本位的精神,是破产法律制度的新发展。本文通过介绍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理论,探析其制度精神,希望有利于破产重整制度在未来的立法和实践中的理解和运用。  相似文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已于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其重要的创新点之一便是设立了破产重整制度.从该法对重整制度的现行规定入手,结合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要求和相关法律规则,分析其存在的立法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建议,将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该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对我国新时期的经济发展发挥最大的促进作用.  相似文献   

4.
破产重整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 ,在破产制度日益完善的进程中产生和发展的。破产重整制度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也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分析在破产法中设定破产重整制度的必要性 ,呼吁制定新的破产法时增加破产重整制度 ,对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  相似文献   

5.
破产重整制度诞生于美国,其以拯救与再建债务人作为自己的立法目标.但破产重整制度亦有自己的局限,它在各方利益的平衡协调上并不完善,所耗费的制度成本和经济代价亦较为巨大,对于恢复债务人重建的宗旨可能适得其反.预先重整制度是结合庭外协商与正式重整的最佳特质所做的制度安排,克服了传统破产重整制度的弊端,更适合企业再建的需要.我国应于破产法中积极探索预先重整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6.
论破产立法中的经济法理念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的破产法是同时兼有民商法和经济法双重性质的法律.在新的破产立法中,要充分体现公正调整债务关系的私法精神,尤其是要保护债权人利益,坚决摒除错误的国家行政干预.同时也应体现出经济法的理念,注重通过国家的正确介入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合理调节当事人利益间的平衡.在新破产法中将建立预防企业破产最为积极有效的重整制度,包括法院强制批准重整计划即职权重整制度.郑百文公司重组的案例不仅表明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破产重整制度,而且表明应在重整制度中强调国家适当介入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7.
为了提高经济发展效率,剥夺浪费社会资源的企业生存权,现行破产法重在破产清算。逐年上升的国企破产引发的职工失业、国有资产流失、金融风险加大等社会不稳定因素在增加。符合中国国情的破产法应以保障债权、职工就业为其立法取向,为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建立破产预警机制、创建新的破产重整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破产立法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未能准确定位破产法在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工具主义思想严重。未来,破产法改革应以市场经济为导向,以商事法律理念为指导,以市场要素型破产法为改革目标,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淘汰和拯济相结合,以破产重整为核心的现代破产制度。其具体内容包括适当扩大破产法的适用范围;区分不同类型的破产人,分别设计不同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破产前置程序,引入简易重整制度。同时大力推进破产审判的专业化建设,从组织上、技术上、程序上保证破产审判的实际效果,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对破产审判的支持作用。  相似文献   

9.
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助于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体系,破解"执行难"以及对债务人实行破产保护。并且,我国制定《个人破产法》的条件也已经趋于成熟。制定该法应当采用独立立法的形式;建立个人财产申报和信用体系等配套制度,确保《个人破产法》得以良性运行;建立刑事破产制度,完善对刑事受害人的财产补偿机制;建立和完善对于个人破产人的惩戒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0.
破产重整期间所发生的公司治理问题比在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治理问题更加复杂。这种复杂性不仅在于重整程序涉及包括管理层、股东、债权人、破产管理人和法院在内的众多主体,更由于重整程序的社会本位性、企业估值的困难以及重整公司在收益享有者和风险承担者方面的分离。合理地配置重整程序中各环节的控制权,是维护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和促进重整成功的关键。我国企业破产法关于重整公司的控制权配置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完善。  相似文献   

11.
破产免责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各国的破产免责制度均是针对自然人而言。我国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在这种立法体例下,自然不存在破产免责问题。随着社会的发展,应当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确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破产免责制度。  相似文献   

12.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法中较为成熟的制度之一.企业破产法引入了目前世界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用比较市场化的、专业化的机构和专业人士来处理复杂的、市场化的破产事务,但同时也有很多不足之处.企业破产法及其关于指定破产管理人规定的司法解释,不仅留有行政干预的痕迹,而且显现出司法过度干涉的倾向,具体表现在管理人的选任资格,选任方法以及选任时间等方面.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环境资源也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些公司为了免于承担环境责任,常常通过破产清算、注销法人资格来逃避法律责任。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国家、社会和他人不得不为破产企业的环境侵权行为埋单,环境资源成为许多企业的免费商业成本。我国至今还没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对企业的这种行为进行有效调整和规制。破产企业的环境责任已经成为社会实践对破产法和环境法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14.
新的《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对象限定为企业法人,自然人仍在一片质疑声中被排除在其适用主体范围之外。在经济活动日益频繁和复杂的今天,这种局面已显然不利于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赋予自然人和法人同等的破产能力,构建一套具体可行的个人破产制度并辅以相应的监督制度,为实现生活中出现的新的经济现象提供解决的合法途径。  相似文献   

15.
个人破产管理人是我国《企业破产法》推行的与机构破产管理人并列的管理人选任模式。相对于我国长期推行的清算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而言,个人管理人是一种管理破产案件的新模式,而与新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中介机构集体管理破产案件的主导管理模式相比,个人破产管理人只是机构管理人的一种补充和辅助形式,因此,对个人破产管理人资格、责任承担以及报酬问题均需做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16.
破产清算对一国社会和经济具有重要意义。对债权人而言,破产清算是债权受偿的最后机会;对债务人而言,破产清算意味着诸多权利与资格的限制,甚至主体资格的丧失;对社会而言,破产清算不仅关系到交易安全,还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乃至社会利益。因此,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务必恰当——应把握合适的时机,具备正当的理由,兼顾债权人利益、债务人利益、社会利益——破产原因正是实现这一目的主要机制。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破产原因规定为“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种复合型结合的破产原因立法体例在理论与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破产清算程序的正常启动及运行。  相似文献   

17.
破产财产是破产程序起动和运行的基础,是破产企业能否得到公平清算的重要环节。如何界定、处理破产财产不仅关系到破产企业的利益,而且关系到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分配实现自身利益的程度。在破产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破产人控制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的具体界定及处理问题。本文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相关疑难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18.
被保证人破产时保证债权的行使问题在破产法实务中是比较复杂而又具有重要意义的,从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的利益平衡的视角出发,对保证债权人债权、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和保证人追偿权关系进行分析,认为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应当充分保障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和连带责任保证类型中特定情形下(债权人不申报破产债权并且通知了保证人)保证人的预先追偿权.我国担保法和最新的破产法都没有对这一问题做出科学规定,因而其完善成为我国当前现实之亟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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