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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2007年1月,马先生就职于某保险公司某支公司,并担任该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月收入1.5万余元。2008年12月,马先生办理了退休手续,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之后马先生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保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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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的劳动合同,2008年4月30日合同到期,公司提出按原劳动合同标准续订劳动合同,王先生提出提高工资待遇,但企业没有同意,于是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王先生离开公司时,请求公司支付其5年工作的经济补偿即5个月工资。公司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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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是某中外合资 公司的办公室职员,已 在公司工作了五年多,半年前因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原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后,梁某就原公司未给其缴纳养老保险等事宜将原公司举报到了劳动监察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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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陈某刚刚参加工作缺乏社会经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半年后才发现合同中少了关于休假、休息以及社会保险的相关内容.陈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委裁决驳回陈某的申请请求.陈某不服诉至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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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阳大学毕业后进入某IT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半年前,公司与陈阳协商一致,提前解除了劳动合同。3个月后,陈阳经过咨询得知,原公司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他的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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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定代表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的案件不断增多。因法定代表人与任职公司存在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的冲突,根据诉讼的对抗性原理,应将法定代表人列为股东代表诉讼案件的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禁止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表第三人公司参加诉讼,导致实务中同案不同判,有损司法公正和权威。无论在侵权责任实体法上,抑或股东代表诉讼程序法上,法定代表人都应无权代表第三人公司与自己对抗,否则明显有悖设置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之目的。因此,在利益冲突时,应揭开法定代表人唯一诉讼代表权面纱,构建公司诉讼代表替代制度,合理解决股东代表诉讼案件中公司的诉讼代表权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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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章某与某食品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人事部经理。2003年该公司在没有与章某协商并且没有通知章某的情况下,突然在公司的管理层会议上宣布:章某所在的行政人事部被并入总务部,并被分拆成两个下属部门:人事部和行政部,章某被任命为行政部主管。对此章某表示不能接受,与该公司总经理多次协商未果。章某认为公司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公司实际上已经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要求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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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是依据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以说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权力系统当中有着非常高的地位。虽然当前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已经对法定代表人的权力做出了一定限制,但是其在现实工作中,依然受到相关因素的影响,负责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其行为的有效性甚至公司的正常运营都受到直接影响。因此,加强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的重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也将对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为法律后果进行深入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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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代表人关系的讨论在学界拥有很多说法,对公司是否具有法人人格这一问题的不同回答,将导致对此关系的不同看法。对公司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关系做出界定,有利于正确划分法人的内部责任。本文将通过对公司行为与法定代表人行为的异同点进行比较,对其二者的重合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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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999年3月1日,张某与某控股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1年5月2日该公司因生产需要,决定将原签订的3年合同统一改为5年期,并限定在一周内完成变更劳动合同手续。当时张某公出外地未归,公司通知其爱人李某代为签字。事后李某将代签的合同交给张某,张某并未向单位提出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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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公司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使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具有自然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两种人格,并由于这两种人格的重合导致了法定代表人为谋取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等诸多行为,因此应出台相应的法律将法定代表人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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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权制度使得公司法人在商业领域像自然人一样活动自如。但是当法人的人格转移到自然人身上,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变得相当复杂。本文试通过对规范下公司与法定代表人行为外延分析,比对成文规定与司法实践的异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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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某劳务派遣公司于2010年4月8日至2011年1月4日陆续与袁某等15人签订劳动合同,将其派遣至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工作.某劳务派遣公司与袁某等15人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如劳动者违反有关规定,应在违约行为发生5日内向劳务派遣公司支付赔偿金2000元.2011年2月初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因业务经营不善,将该业务转让给另一同行业公司,在转让洽谈过程中,北京某科技公司全体人员停止工作接受培训.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