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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艳荣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4):94-99
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直接援引公序良俗原则判定合同无效的案例,这些案例增强了公序良俗可适用性,却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判案标准。关于如何适用公序良俗认定合同效力应该明确三点,第一,明确《民法通则》第七条、《合同法》第七条和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的适用关系;第二,限制法官在该类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第三,对有关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进行类型化。 相似文献
2.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9,(6)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当事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合同解除的案件比例逐年提高。基于合同目的的抽象性,文章选择实证考察视角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合同目的及其不能实现予以分析。在法律依据层面,分别梳理了合同法及司法解释中的一般性规定和特别法中针对房屋买卖合同的专属规定。在司法实践层面,则从合同目的区分视角探究人民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中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及其不能实现的认定,并强调特殊目的认定通常取决于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在根据客观情况予以推定时应审慎把握。 相似文献
3.
樊静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8(3):73-76
实践合同存在的必要性受到民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挑战。我国《合同法》第210条将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规定为实践合同,此在司法实务似未有疑问,但理论界对其质疑不断。首先,立法未明确说明为何将"提供借款"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区别于保管合同中的成立要件,此有损于体系的一致性;其次,将"提供借款"作为强制性的生效要件,此为国家意志不正当介入私人领域,似有越俎代庖之嫌;再次,应区分合同之有偿、无偿,并作不同规定,因为在此两种情况下,贷款人之利益状态有明显不同。故有必要对《合同法》第210条进行重新架构。 相似文献
4.
崔平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5):22-25
《合同法》第 4 4条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 ,依照其规定。”《合同法》有关批准、登记的条文还有总则第 77条第 2款 ,第 87条 ,第 96条第2款 ,分则中赠与与合同第 187条。另外 ,在买卖合同中 ,第 133条和 135条也涉及到批准登记。对这些条文的理解均取决于对第 4 4条的解释。首先 ,从第 4 4条的规定看 ,《合同法》区分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生效 ,从而改变了将两者混淆或认为没有必要加以区分的观点。对于大多数的合同来说 ,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是同时发生的 ,也就是说合同在… 相似文献
5.
<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确定了一项合同解释的规定,其中在司法实践中最难确认的是"交易习惯".笔者在此通过对交易习惯与交易惯例、合同的默示条款的比较,运用合同解释的方式阐释合同解释中"交易习惯"的确定. 相似文献
6.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1991,(1)
赠与是一种重要的财产所有权取得方式,是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一种合同形式。而我国现有的《经济合同法》并未将赠与合同关系列入调整范围。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也仅在第128条至第130条中对赠与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远不能适应司法审判实际的需要。研讨赠与合同的法律问题,既可以为将来制定赠与合同的法律规定奠定基础,又可以为我国目前人民法院处理有关赠与纠纷提供参 相似文献
7.
朱霄霄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0,(1):64-67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制度,其中第四项与第五项的使用颇具争议,两者的适用关系也是学界和司法实践关注的焦点。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对强制性规定的限缩解释,所以当合同违反低位阶法律时,往往出现法官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造成裁判实践的混乱。因此,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明确界定强制性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在无效合同认定中的适用关系。文章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出合同无效制度的适用体系,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合同无效判断标准不明确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胡海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67-70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争议。否定说认为该条文没有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规定,第三人不享有直接请求权;宽泛肯定说认为《合同法》第64条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及"债务人依照约定而为交付"两种情况;不足肯定说认为该条文实际上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可依据该条的规定享有履行请求权,只是该规定尚不明确,在我国尚未形成第三人利益制度。经过比较分析,宽泛肯定说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9.
薛子昂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0,18(3):64-69
《合同法》第167条的立法目的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是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应当用二分的眼光看待该问题,其既保护了买受人的利益也保护了出卖人的权益。通过体系解释,该款作为赋予出卖人法定解除权的条款,有增加催告条款与合理期限条款来限制解除权使用的必要性。最后,出卖人的解除权具有其独立的地位,结合《合同法》第94条第3款之规定适用,可以完善《民法典合同篇》的法定解除权体系。 相似文献
10.
杨梅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7(4)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关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解除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内涵如何理解等.合同解除制度是一个系统化的整体,在研究和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应该将法条融会贯通,达到法条的系统化,整体化. 相似文献
11.
纪艳琼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3(1):74-76,95
《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制度,学术界对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的理论基础及其与《合同法》第189条之冲突等问题尚存在较大争议,文章就赠与合同的局限性等问题进行粗浅的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立法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于远河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1,(3)
我国新《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相似文献
13.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4)
依据传统解释论,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一种要物合同。这种观点受历史影响较深,且具有诸多不合理之处,故需要对其另作解释。解释之结论即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在"诺成合同说"语境下,合同法第210条引入家长主义理念,仅适用于无偿合同领域。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依法成立后,贷款人尚未提供借款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相似文献
14.
“完备合同”理论与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马育红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9,(3):114-120
"完备合同"是能够理想地实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标并具备相应必要条款的合同."完备合同"理论既可以说明格式合同的合理性、进步性和优越性,又能据以分析格式合同制度的缺陷及其成因,为识别"不完备合同"找到客观标准,为格式合同的法律控制提供合理依据和有效方法.完善<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特殊规定、加强市场竞争和公共政策的相关立法、杜绝部门保护性立法、完善行政监督机制是控制格式合同缺陷的有效方法. 相似文献
15.
柴振国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18(1):40-45
当代合同法理念将合同理解为一种过程,认为合同法不只保护一纸合同书,而更倾向于对合同关系过程的调整。由此,合同义务出现了扩张,产生了后合同义务的概念,我国新合同法第92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但理论界对此系统深入研究较少,文章试对后合同义务的界定、后合同义务的理论基础、立法状况、义务形态及违反后合同义务的责任作一系统探讨。 相似文献
16.
陈广华 《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5,(3):72-76
我国<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而摈弃"格式合同"的概念,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没有规定.研究格式条款如何订入合同对合同相对人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合同法>第39条有待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7.
黄忠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2):59-62
英美合同法中合同受挫制度旨在解决合同因履行不能、履行艰难以及合同目的落空时的强制执行问题.在传统合同法学说中,作为合同受挫的理论基础,包括了"默示条款说"与"义务根本改变说"两种理论.现代的学者则多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展开分析,认为合同受挫的基础应建立在效率理论之上.此外,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合同受挫的功能被定位为对合同履行... 相似文献
18.
李芳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4):45-48
《合同法》第51条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存在法律漏洞。此漏洞的补充,一是对《合同法》第51条做出一种相对合理的解释,二是为《合同法》第51条设定一个合理的适用范围,确定其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黑白合同的存在是建设工程市场公开的秘密,也是合同管理中一个棘手的问题。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不完善、不协调,导致司法实践中对黑合同的效力基本予以否定。认定黑合同效力的标准是:坚持《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合同不存在《合同法》上的否定,合同不违反《招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 相似文献
20.
颜超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2):35-39
我国刑法典对故意杀人罪规定过于简单,致使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同案不同判或本应在故意杀人罪评价的行为却在其他罪中评价,因此解释故意杀人行为需要"类型化"的方法论。故意杀人行为的"类型化"有其历史基础、可供借鉴的国外经验和犯罪学类型化成果。运用"类型化"方法解释故意杀人行为,有利于确定具体个案的量刑基准,有利于处理刑法第17条第2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有利于弥补对行为评价的不足,有利于从立法上消减死刑条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