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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通过扩大解释的方式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诈骗罪的对象是一种妥当的方式,但是在理论上不能采取完全相同的模式去判断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转移。在财物的转移上,占有转移说是合理的,但是在解释财产性利益的转移上,现有的各种学说都存在理论和现实的障碍;是否具有处分行为是判断财物和财产性利益的是否转移的重要因素。在诈骗财产性利益的情况下,被骗者不具有处分意识,也不会影响利益转移给行为人。  相似文献   

2.
存款名义人挂失取走他人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论:有观点认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有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还有观点认为是存款名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银行实施了欺骗行为。利用刑民交叉角度一改传统的视角,以法律关系为切入点对王某骗取刘某存款案中的银行、实际存款人总经理刘某和存款名义人司机王某之间的行为进行剖析,在该前提之下,对银行存款的占有状态进行分析,来判断司机张某行为性质。通过分析,司机张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3.
存款名义人挂失取走他人存款的行为如何定性,理论界存在很多争论:有观点认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也有观点认为构成侵占罪、盗窃罪,还有观点认为是存款名义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银行实施了欺骗行为。利用刑民交叉角度一改传统的视角,以法律关系为切入点对王某骗取刘某存款案中的银行、实际存款人总经理刘某和存款名义人司机王某之间的行为进行剖析,在该前提之下,对银行存款的占有状态进行分析,来判断司机张某行为性质。通过分析,司机张某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相似文献   

4.
关于在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行为,在《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两份文件中均有体现,但是二者对于帮助取款行为的认定存在冲突,表现为对"明知"的内容和程度的认定有差异、帮助取款行为的时间节点的认定不同、对诈骗罪既未遂标准判定不同。网络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定性的路径选择是:对"明知"内容和程度的认定进行类型化判断;对帮助取款行为介入的时间节点进行类型化划分;以"失控说"作为判断诈骗罪既未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5.
收款人取走错误汇款的行为在学理上有不作为的诈骗罪与侵占罪两种观点的对立。两种观点均有理论瑕疵,症结在于学者对存款的占有理解有误。如果将存款分为存款债权和存款现金,同时将存款债权的占有认定为归属于存款名义人占有,将存款现金的占有认定为归属于银行占有,那么收款人取走错误汇款的行为就属于将合法占有的他人的存款债权变为非法所有,系对他人存款债权的侵犯,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这样的解释更符合逻辑。  相似文献   

6.
财产罪的客体无论在国外还是在我国始终学说林立,莫衷一是.应当厘清财产、所有权与占有的概念及关系.法律首先是对所有权权利外观的保护,即对占有事实的保护.财产罪的客体为对物的占有.占有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利益,是对财产的利用秩序本身,对这种秩序的保护也正是保护更多人权利的必然要求."占有说"不会导致财产罪处罚范围过于扩大,也能够解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应予采用.  相似文献   

7.
贩卖毒品是有偿转让。单纯将毒品赠予他人的行为缺乏有偿性,显然不成立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行为具有无偿性和辅助性,除非具有帮助他人贩卖毒品的故意,对他人实行贩毒行为并达到既遂起到促进作用,且具有有偿性,否则不能成立贩卖毒品罪。"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的毒品的,应当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具有有偿性以及获利的数额或者比例,判断是否成立贩卖毒品罪。单纯互易毒品行为难以认定具有有偿性,难以认为具有侵害公众身体健康法益的危险,原则上不成立贩卖毒品罪。但是,用毒品与其他财物、财产性利益或者非财产性利益进行交换的行为均具有有偿性,可以成立贩卖毒品罪。  相似文献   

8.
货币具有高度流通和易混合性,通常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但对于特定化之货币,存有例外。存款货币所有权属于银行,存款人对银行享有债权,同时对货币价值享有完全的合法支配权,该信用货币交易功能与现金等同,具有准物权属性。错汇至受款人名下被法院查封或银行冻结账户的信用货币,受款人为货币价值名义占有人,不享有支配权,错汇款项并非其责任财产。因账户资金特定化且未与受款人其他货币财产混合而进入流通环节,不适用"占有即所有"原则,汇款人不丧失对信用货币的价值所有,其有权主张准物权性的价值返还请求权。对错汇至被银行冻结的受款人账户款项,汇款人有权请求银行解除冻结并返还,银行对受款人账户中归属于汇款人的货币价值无权行使抵销权,其因扣划行为而获益,该获益与汇款人的损失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汇款人可以向银行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相似文献   

9.
在滥用银行卡犯罪的刑法适用上,必须梳理银行卡法律关系中的刑法要素,并明确相似罪名的界限。在存款的占有判断中,刑法应以行为人对他人钱款的控制关系为标准;根据法律拟制的立法技术,ATM机可以构成诈骗类犯罪的对象;在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共谋恶意透支时,其业务已脱离"中立行为"的范畴,而构成可罚的共犯行为。在滥用本人银行卡中,利用柜员机故障恶意取款的,应构成侵占罪;存入假币换取真币的,或者擅自挂失提取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应构成诈骗罪。在滥用他人银行卡中,捡拾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利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中银行卡取款的,构成盗窃罪;诈骗银行卡并使用的,应根据受害人是否具有处分卡内钱款的意思,分别认定为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  相似文献   

10.
逃付高速公路通行费的行为方式多样,对各种逃费方式在刑法上如何正确定性值得思考。车辆应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对高速公路营业单位来讲属于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是盗窃罪的行为对象,逃费类利益盗窃符合盗窃罪的"占有转移"要件。有限度地承认公然盗窃的存在,是应然选择。公然型逃费中,只要不是从收费员的实力支配下强行冲出,就不构成抢夺罪,属盗窃行为。欺骗型逃费,要以收费员是否具有主观上处分利益的意识和客观上处分利益的行为区分盗窃与诈骗。  相似文献   

11.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和量刑数额,其中如何理解《解释》对贪污贿赂犯罪之定罪数额较大提升的现象,关乎到贪污贿赂犯罪"犯罪圈"的限缩问题,《解释》对定罪量刑数额的总体规定关乎到刑罚资源的配置问题,以及对定罪量刑数额规定之应然道理的体现,首先应加以阐释;由于基于对非财产性利益收受或享用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仍然具备法益侵害的本质特点,应当将非财产性利益规定为受贿罪受贿行为之对象;《解释》第13条对受贿犯罪主观违法要素"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性地规定了四种情形,其中第3和4情形系刑法的拟制性规定,对该种拟制性规定的正确理解和其本身的合理性应当进一步探讨;对于贪污数额不满足"数额较大"且同时不具备《解释》第2条第二款所列"较重情节"的行为,从刑法分则的逻辑上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这里涉及到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关系问题。  相似文献   

12.
司法实践中 ,一般将盗窃由他人占有之本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理论界从两个不同角度对此进行解释 ,并引发了盗窃罪法益是所有权还是占有的争论 ,但两种理论解释均有其缺陷。实际上 ,理论和实践都应立足于我国刑法的本土资源。从我国刑事立法上看 ,盗窃罪的法益只能是财产所有权 ;从罪刑法定原则出发 ,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相似文献   

13.
论诉讼欺诈之刑法调整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诉讼欺诈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以提供虚假陈述并伪造证据或串通证人提供伪证的方法,使裁判机关作出有利于自己的裁判,从而使自己或与自己有关联的人从对方得到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诉讼欺诈罪,而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妨害清算罪等现行罪名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惩诫措施等均不能对诉讼欺诈进行完全调整。我国刑法应增立诉讼欺诈罪,以保护裁判机关的正常裁判活动和他人的财物所有权或财产性利益。  相似文献   

14.
储户隐瞒民间借贷事实,以存款账户资金丢失为由向银行诉讼索赔牟取不法利益,是现阶段出现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其与非法集资活动密切相关,并涉及其他类型犯罪.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银行报案时对存款人的行为性质难以定性并查处,亦无法以虚假诉讼罪或者金融诈骗罪作为立案的案由.通过对此类案件特征及发案规律的研究,认为公检法机关、人行等相关部门应紧密协作,防止非法集资活动向银行领域蔓延,并建议完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在刑法条文中增加相应的罪名,以打击利用银行账户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维护金融秩序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5.
刑法上存款占有的归属存在存款人占有说,银行占有说以及共同占有说的争论。存款人占有说忽视了银行占有的事实,而存款人占有债权的观点则违背了民法原则。判断存款占有应当在民、刑法对占有基本概念认识一致的基础上,更加体现刑法侧重秩序保障的特色,要重视实力控制,从支配性和排他性标准入手,意志性一般推定在实力占有之中。据此,存款人享有存款债权,而银行所有并占有存款现金。采取这一理论,在司法上可以很好地处理"许霆案"、"何鹏案"等疑难案件,在规则层面上也可以指导关于财产犯罪的相关司法解释。另外,还能对错误汇款,名义存款人提取实际出资人存款以及存款贿赂等特殊行为做出准确定性。  相似文献   

16.
论合同法上的交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交付是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所有权和风险转移的判断标准,然而两个法律均未明确给出交付的定义.本文就此问题展开探讨,认为交付是合同当事人转让对货物的占有的法律行为,由此,交付是合法行为,任何非法行为均不构成合同法上的交付,不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笔者认为交付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事实,更不仅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交付是一个法律行为.文章还对我国合同法就交付的具体规定、违约对交付的影响、保留所有权约定中的交付问题、试用买卖中的交付问题等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7.
当前,贿赂的内容呈现出"由单纯的物质性利益向财产性利益转变,甚至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的趋势。这种财产性利益,甚至非财产性利益是否属于我国刑法上所说的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文章立足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认为应当将贿赂的内容理解为"财产性利益"而不宜扩大至非财产性利益,也不应当限制为钱财和利益。  相似文献   

18.
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行为表现为有偿性地非法流转,主观方面则不以牟利目的为必要.以毒品交换财物或财产性利益的,应当构成贩卖毒品罪.由于非财产性利益的价值不能通过金钱衡量,故以毒品交易非财产利益的行为并不符合贩卖毒品行为的本质特征.由于无偿赠与毒品的行为并不满足有偿性的要求,也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为吸毒者代买毒品行为则应视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9.
在电信诈骗案件中,根据帮助取款行为的不同情况,帮助取款者既可能构成电信诈骗犯罪的共犯,也可能独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行为既遂的判断应采“失控说”的标准,在事前无通谋的情况下,帮助取款者在诈骗罪既遂之前取款的,应构成帮助犯,在既遂之后取款的,不能构成帮助犯。在电信诈骗帮助犯认识因素的判断中,只要求帮助取款者认识到所取款项可能来源于犯罪活动即可,不要求认识到犯罪种类和诈骗活动的具体细节。同时,电信诈骗帮助犯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诸多区别,不能将所有电信诈骗帮助取款行为均认定为诈骗罪的共犯。  相似文献   

20.
滥用本人银行卡具有典型的民刑交叉属性,其中持卡人身份和银行卡操作流程均具备合法性外观,这给刑法适用带来了困惑。在银行卡法律关系中,存款的占有判断标准和ATM机的法律属性,应结合民法和刑法各自特征分别做出。对于利用ATM机故障恶意取款、存入假币换取真币以及挂失取走本人银行卡中他人钱款的行为,应结合钱款的归属、钱款的受控状态以及实行行为特征,分别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在民刑交叉案件的法律归责中,不能一概采取先民法后刑法的法律适用路径,而应结合自然犯和法定犯的不同特征,确定法律归责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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