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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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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 ,主要国家均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 ,我国《合同法》也确立了此项制度。从形式上看 ,表见代理以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且具有“无授权之代理”类似表征为前提。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是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主观要件是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本案具有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但不符合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 ,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表见代理。  相似文献   

2.
本文对两大法系表见代理制度与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异同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文中着重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进行详细分析,剖析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利弊,从而提出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此外还对表见代理的性质、效力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提出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一些设想。  相似文献   

3.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表见代理,但理论及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以求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4.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中虽然规定了表见代理,但理论及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以求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5.
我国《合同法》的颁布,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真正的确立下来。但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概念、构成要件,故学者对表见代理的理解产生了不同的看法,给司法决断带来困惑。本文通过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分析,探讨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的完善问题。  相似文献   

6.
论表见代理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作为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表见代理和其他无权代理,狭义无权代理则专指除表见代理以外的其他无权代理。就构成要件而言,无权代理与有代理权的代理,只是在代理权的有无上存在区别。 关于表见代理的特殊构成要件,学理上有两种不同主张:  相似文献   

7.
合同法对表见代理制度作了有关规定,学术上对表见代理制度构成要件的争论仍未休止。文中分析了“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的构成要件及理由,认为“双重要件说”更为合理。结合两种学说的观点,对立法进行了评价,并就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提出了一些拙建,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8.
我国表见代理制度缺乏可操作性的判断标准,极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稳定性,故应立足于我国实践,并借鉴域外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表见代理判断标准展开系统的反思与重构。在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认识方面,应认为《合同法》49条所规定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包含了本人可归责性的要件。因此,在表见代理的判断方面,应强调第三人善意无过失及本人可归责性的构成要件。以此为前提,在表见代理判断标准的重构方面,我国应在一般构成要件的基础上,对表见代理的判断标准进行民商区分,即通过对主体身份的区分来具体判断第三人及本人的过错状态。其具体方案为确认经营者身份的特殊性,使其与普通人身份相对照,从而提高表见代理判断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9.
李景义  高鹏 《法制与社会》2015,(7):33-34,42
我国《合同法》第49条模糊的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案件总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只有以立法形式严格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才能彻底解决这种状况.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有一定的价值衡量,价值衡量决定制度的构成要件,那么,表见代理制度同样也应当依据价值衡量决定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0.
关于表见代理的证明责任问题,理论和实务上均有一定争议。从证据调查的角度,善意和无过失存在重大区别,应作为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分别适用证明责任;而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也应作为表见代理的独立构成要件。基于表见代理的规范目的,代理权外观、相对人无过失应作为权利成立要件,由相对人证明;相对人非善意、被代理人不可归责性应作为权利妨碍要件,由被代理人证明。我国表见代理立法没有对代理权外观的来源加以限定,而是直接落脚于“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这一抽象标准。考虑到这一点,《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对表见代理证明责任的调整,有可能进一步降低相对人主张表见代理的难度。  相似文献   

11.
林媛媛 《行政与法》2010,(10):127-128,F0003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法律设立表见代理制度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安全、高效的经济运行机制。本文阐述了表见代理的概念、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及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对如何完善我国表见代理制度进行了思考。  相似文献   

12.
表见代理中,为保护本人的利益,应当确立代理人以非法取得的权力外观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恶意行为作为消极构成要件;并且,在进入"陌生人"时代的今天,不仅要求相对人善意,而且必须赋予必要的注意义务;虽然本人往往存在过错或者与表见代理的成立与一定关系,但不宜作为构成要件,只能作为实践认定的表见代理成立的因素.  相似文献   

13.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其虽未涉及远过借、过失、可归责性等字样,但学界普遍认为其适用的是单一要件说理论。但这只是立法的选择,学界对于本人过错是否应成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争论仍在继续。学界上有三种关于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学说理论,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均存在一定局限性,在肯定借鉴两种学说合理内涵的基础上分析折衷要件说的理论价值,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合同法》第49条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4.
表见代理制度是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公平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由于表见代理的发生出于被代理人的原因,故各国民法规定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的民事法律行为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该条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上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规定了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使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上了一个新的台阶。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和后果归属等几个方面对这一民法重要制度做了探讨。  相似文献   

15.
我国新合同法中的表见代表制度评析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尹田 《现代法学》2000,22(5):114-117
表见代理制度在我国新合同法上的确立 ,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运行过程中对交易安全保护的重视。有关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纷争 ,是对这一制度作用于实际生活所应当发生的具体效果以及立法选择之合理性的不同角度的观察结果。  相似文献   

16.
刍议表见代理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见代理制度的出现,顺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本文将从表见代理的概念出发,对现存的各种观点进行筛选,从而确立本文的立场。同时,进一步讨论表见代理的目的,并全面探讨表见代理的效力问题,进而总结它的性质。并且,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出发,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中热点问题阐述个人的浅见。  相似文献   

17.
表见代理制度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防止“无权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相对人或社会造成不利。1896年《德国民法典》最早在立法上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从本质上来说,表见代理仍属于无权代理,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相对人利益,法律赋予其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效力。我国虽然确立了表见代理制度,但其存在很多制度缺陷,以致此制度被称为“吞噬国有企业的黑洞”。本文从表见代理的渊源、构成要件、性质等角度对表见代理进行了分析,指出了我国立法上关于表见代理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8.
论表见代理     
因《合同法》49条关于表见代理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并未明确规定表见代理之构成是否以被代理人过错为要件。在理论和实践中对表见代理的适用已有不当扩大的倾向。本文从避免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发生的角度,就相关当事人的权利配制、现代科技与优势风险负担、法律行为表示主义理论,着重阐述了将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理论根据和实践意义,并提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9.
关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学理上一直存在两种主张:“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单一要件说”认为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唯一特别要件;而“双重要件说”不仅要求相对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无过错,而且要求本人对无权代理的发生有过错,二者缺一不可。大陆法系在理论上倾向于“单一要件说”,而实践中又偏离“单一要件说”倾向于“双重要件说”,这种理论与实践的背离,在现代民法中日益凸显,对“单一要件说”也是质疑不断,而“双重要件说”更加符合社会现实,似乎更为合理。  相似文献   

20.
表见代理是民法中一项特别重要的制度,在其构成要件中,本人过失的地位在我国学术界一直有争议。本文认为将本人过失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不仅有其历史渊源和法理基础,而且符合现代立法的要求,并与风险责任分配的标准吻合,既有利于避免无权代理的发生,又合理地保护了本人利益与相对人利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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