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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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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生收取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基本案情据报道,2004年5月,浙江省瑞安市人民医院发生了一起巨额药品回扣案。一些科室在购买医疗器械时,不经正常渠道,而是由经销商直接将材料送到科室医生手里,医院干部和医生在交易中收取回扣,总额超过100万元。二、分歧意见对于医生利用处方权,收受药品、器械回扣究竟算不算受贿,刑法学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比如,有学者主张,公务活动的实质是一种管理活动,具有国家权力性和管理性,而处方行为并不属于公务活动范畴,而是利用替病人诊断用药的职业上的便利,而非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因此,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相反,有的学者…  相似文献   

2.
王涛 《犯罪研究》2009,(3):63-64,73
近年来,医药流通领域中医生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回扣的行为日益严重,并已成为医药行业公开的秘密和医药市场的“潜规则”。然而,对于国有医院医生开处方收回扣的行为性质,理论界和司法界一直存在争议。为有效规范我国的医药管理秩序和医生职业操守,打击收受处方回扣的医疗腐败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11月20日颁布的《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第3款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3.
郑晚 《政府法制》2006,(16):6-7
河北省保定市顺平县法院对该县医院医生集体收受药品回扣案作出一审判决,包括内二科主任在内的6名骨干医生被判犯有受贿罪。此案一经媒体报道,就在全国引发强烈反响。此案的一个焦点是:法律界对医生收受回扣是否构成受贿罪始终没有定论。此次,法律对收受药品回扣的医生作出了有罪的判决,这是中国法律史上从没有过的先例,对惩治医生收受药品回扣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2006年3月7日,卫生部部长高强在与八十多位来自全国医疗卫生界的政协委员探讨医疗问題时,对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首次表态:“医生开药方拿回扣也是受贿!要结合打击商业贿赂,改变目前医疗购销体系的混乱现状,降低虚高药价。”  相似文献   

4.
10.按照《意见》的规定,对医生“开单提成”行为应当按照什么罪名定罪处罚? 答:对于非国有医院的医生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的“开单提成”行为,在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实施以前依法不构成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六)通过实施以后依法构成刑法第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认识上不存在分歧。但对于国有医院的医生利用开处方的便利收取医药产品销售方回扣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在《意见》发布以前,存在分歧。  相似文献   

5.
试论新刑法中经济受贿罪的构成及其遏制措施蒋颂平我国修订后的新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依此规定,在经济往来活动中,暗中收受回扣,或违反国家的有关规...  相似文献   

6.
本文阐述了什么是商业贿赂犯罪,论述了商业受贿应该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又通过对国有医院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行为进行分析,从而对该行为进行了定性,认为它符合商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  相似文献   

7.
首先,来看“医疗回扣”。按照“两高”《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表述,“医疗回扣”是指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的行为,并且《意见》把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收受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的,也认定为“医疗回扣”行为。从其内容上可以看出,“医疗回扣”行为本身符合受贿类犯罪的必备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认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相似文献   

8.
顾明 《天津检察》2008,(5):36-37
前不久我们汉沽区检察院查办了区某医院的医务人员收受药品回扣、医药代表行贿的案件,以涉嫌受贿查处该院药剂科主任,以涉嫌行贿查处两两名医药代表。另外,该医院许多医师退还了收受的药品回扣,金额从数干元到上万元不等。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药剂科科长收取药品回扣行为的认定,大家意见比较统一,可定受贿罪:但对于医师利用处方权收取药品回扣的行为,意见不一。笔者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术观点,同时收集一些判例,现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我国立法及刑事政策对回扣行为向来是严厉禁止的,并对送、收回扣者分别以行贿、受贿论处,并且认为单位可以成为收受回扣的主体。如 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1997年新刑法第387条第2款规定:“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391条规定:“为谋取不正…  相似文献   

10.
近些年来,我国医药市场购销活动中的回扣问题相当普遍、已形成一股歪风,危害深重,而且愈演愈烈,并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就医药市场回扣的特点、危害、原因及对策进行了一些研究和探讨,供参考:一、回扣特点形式1、回扣面广,具普遍性。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药品批发企业与医疗卫生单位、药品零售企业之间;药品生产企业、经营(批发)企业与医疗卫生单位临床科室及医生之间;医疗卫生单位与医生之间等存在着给予和收受回扣的现象。尤其是促销活动有增无减,促销人员活动频繁。2、回扣手段,具灵活性。给予的有以宣传费、广告费、劳务费、奖励费、好处费、辛苦费、促销费、包装费、临床试验费、试用费、质量跟踪费以及折扣、让利、优惠等各种名义;收受回扣的有给现金的,也有给实物如住房、汽车、金银首饰、家用电器、无线移动电话的;还有报销各种  相似文献   

11.
一、关于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同期市场价购进商品,又向卖方索取或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4条第3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罪论处”.非法收受回扣、手续费在当前社会经济活动中是大量发生的,特别是在某些乡镇企业发达的地区和承包企业中更为普遍,他们把给回扣、手续费作为有竞争手段.对在购销活动中以低于同期市场价购进商品,并且质量又没有问题的,而向卖方索取或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的问题,就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一种观点认为,只  相似文献   

12.
医药行业中的药品回扣按途径的不同可分为采购回扣和处方回扣。采购回扣一般发生在采购以进药的环节中,回扣主要是给那些掌握着审批、建议进药、采购等权力的医院主要领导、医生和采购人员。而处方回扣则是发生在用药环节,回扣是直接给临床医生的。处方回扣的行为愈演愈烈,已成为药品回扣问题的主要表现形式,广大群众对此意见极大。  相似文献   

13.
白皓 《法治纵横》2011,(20):66-67
广西荔浦县检察院的一次执法行动。牵出了县医院领导和过半临床医生收受药品回扣的事实。  相似文献   

14.
法言法语     
《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将97年《刑法》对商业受贿罪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大解释,即97年《刑法》中的“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修改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务受贿罪公务受贿罪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和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公务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廉政制度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公务受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公务受贿罪具有两种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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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1月20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对教师、医生收受回扣的将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此点在《意见》中作为一大亮点被新闻媒体广泛关注。但笔者认为,从法理角度分析,《意见》在教育、医疗领域发挥的作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相似文献   

16.
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法律界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回扣行为是药品消费畸高,医院药品价格一直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律却缺乏对这一行为的有效控制。本文拟从分析商业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入手,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的行为从主体、客体和客观方面进行论证和法律界定。  相似文献   

17.
焦阳  唐燕 《中国检察官》2010,(18):26-28
本文根据钱某受贿案的办理经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解答发生在我国医疗卫生领域内的医务人员收受各类医疗器械和药品供应商回扣的行为定性。  相似文献   

18.
刑法修正案(六)第七条扩大了原刑法第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主体。刑法第163条得到修正后,该条的罪名应该确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本罪是商业贿赂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罪的行为方式根据立法可以分为索取型、非法收受型、私吞回扣、手续费型三种类型。现行刑法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财物",缩小了刑法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围,为了与国际社会保持一致、为了协调国内法、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商业贿赂犯罪严峻形势,立法应该将本罪的行为对象规定为"不正当利益"。  相似文献   

19.
回扣问题研究莫家齐近年来,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发育,在经济交往中,回扣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已经由秘密转向公开,由个别走向普遍。现行法律、政策虽然对给付、收受回扣的行为作了一些规定,但这些笼统、个别、疏阔的法律规定在纷繁复杂的回扣现象面前显得软...  相似文献   

20.
1997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受贿犯罪有较为系统的规定,但是对其客观要件的规定仍比较原则,只规定了三种情形: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如何掌握受贿罪的罪与非罪等法律、政策界限一直存在较多的争议。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领域中的各种关系纷繁复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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