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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7,(3)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谋取暴利,采取各种非法手段,猎杀大熊猫,倒卖大熊猫皮,并勾结境外犯罪分子进行走私,危害十分严重。为了保护大熊猫,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 法院发出通知,要求依法严惩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 通知对猎杀大熊猫、倒卖、走私大熊猫皮的犯罪分子如何应用法律问题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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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全国各地发生的偷税抗税问题愈来愈严重。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就国家方面而言,除了管理制度不健全之外,《刑法》对这类犯罪的规定过于简略,刑罚失轻,导致司法机关对其打击不力是一个重要原委。为适应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需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下称《补充规定》),对《刑法》的相关内容作了重要补充和修改,使惩治该类犯罪的立法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就《补充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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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以偷税罪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帐册、票据、凭证;转移资金、财产、帐户;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虚构事实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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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6)
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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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的命脉。当前,偷税、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十分严重,尽管有关部门三令五申,却是屡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在当前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工作中,为了严厉打击偷税、抗税犯罪行为,对偷税、抗税罪的几个问题加以探讨是有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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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第一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对偷税抗税淝罪及有关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税收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一项重要的经济措施,是积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资金的重要源泉之一。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90%以上,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税收在国民经济中的调控作用越来越重要。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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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4)
为了惩治偷税、抗税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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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3)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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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起开始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作了补充,修改,为司法机关准确有效地打击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无疑对推进以法治税,保护国家税收,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补充规定》对刑法补充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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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第27次会议通过的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作了补充、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偷税罪主体的范围,确认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罪主体的范围仅限于自然人。《补充规定》针对近年来单位偷税犯罪不断增多和日趋严重的情况,扩大了偷税罪主体的范围,确认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补充规定》第1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的有以下两类:一是纳税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纳税单位,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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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收已占国家财政收入的百分之九十,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也是调整国家、企业和个人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因此,为了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就必须对偷税、抗税等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而刑法第121条关于偷税、抗税罪的原有规定,却不能适应这种愈加迫切的客观需要,主要表现在:法定刑过低;罪状太笼统;犯罪主体的规定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形势;只规定自由刑,不能真正有效地防止和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等等。 面对偷税、抗税犯罪日益猖獗的严峻形势,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偷税罪立案标准过低以及打击不力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查院于1992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办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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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起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作了修改和补充,本文拟就执法中如何正确适用《补充规定》的几个问题,谈点认识。 如何计算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 《补充规定》第一条对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或者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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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9,(1)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你们《关于对税务工作人员参与偷税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税务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纳税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纳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