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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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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没有就利益保护的方法为法官提供具体的指引。对 于权利的保护应当坚持形式主义标准,法院不得随意创设法律规定以外的权利类别。违反保 护他人的法律主要是指行政法规,宪法和刑法规范不能对民法产生直接的效力,而只能通过 民法的一般条款转介其价值观念。应将违反善良风俗导致侵权的类别予以区分,侵害人身利 益的仍以过错为主观要件,侵犯财产利益的应以故意为要件。善良风俗首先应当根据宪法的 价值观念予以判断,此外,法官应当根据自己的法感情,以最低的社会道德要求为标准,基 于互惠原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2.
叶铭芬 《研究生法学》2010,25(3):119-130
法益存在的客观性决定了侵权责任法对其保护的必然性,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通过设置一般条款对其进行保护。我国颁布后的《侵权责任法》对法益的保护作了较为抽象的规定,存在以下的不足:一是对于非类型化法益的保护而言,《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一般条款较为抽象,没有区分权利与法益进行不同的程度的保护;二是对于类型化的法益而言,《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法益进行类型化的规定并予以保护。有鉴于此,我国在具体实施《侵权责任法》过程中对法益的保护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进行:对于类型化的法益,应该通过具体的规则结合特别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对于非类型化法益,则可以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于对现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条款予以解释适用,一般条款的运用应该在穷尽规则与原则的基础上请示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相似文献   

3.
《侵权责任法》第24条之规定具有一般条款所应具备的模糊性、规范性、授权性等特征,无论从价值基础还是从逻辑角度来看,均可解释为无过错责任的一般条款.其内含的是对“无过错就无责任”原则的反思与批判,授权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让无过错的行为人分担一定的损失.该条中的“实际情况”,系采由过错之外的归责因素构成的一种开放的、动态的结构,个案中,法官根据所出场的归责因素的量度及归责指向,来确定行为人是否应分担损失以及分担的数额.  相似文献   

4.
随着科技的进步,网络技术飞速发展,极大的便利了人们生产、生活的同时,带来的负面效应也随之显现,即社会大众的隐私权利益受到前所未有的威胁。本文通过分析现今遇到的网络侵权问题,结合《侵权责任法》中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之处,提出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5.
郑晓剑 《现代法学》2014,(1):179-190
我国民法学者多使用替代责任原理解释《侵权责任法》第54条,其目的是为了缓解受害人的举证压力,并为其举证提供便利,但是这种方法无法合理说明本应承担替代责任的医疗机构为何需要具备过错的要件要求,也无法妥当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现代以来,为了更好地保护遭受企业活动侵害的受害人,组织过错原理应运而生。以组织过错原理解释医疗损害责任,既可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保护,也可对医疗机构和有轻过失的医务人员提供法律上的激励措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的解释论基础并非替代责任原理而应为组织过错原理,唯有如此,方能妥善回应其可能面临的若干法律问题。  相似文献   

6.
《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解决主体分离下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认定问题,该条采纳“狭义二元论”的立法思想,运行支配仅限于驾驶,运行利益以机动车运行所生之直接利益为限,非包含间接利益在内,不同于德日的“广义二元论”。该条适用标准有二:主体分离和使用人为己驾驶,其调整范围具体情形以二者为依据得以同质性扩充,包括但不限于转租、转借、保管、质押、留置、侵占、承包和试驾等。该条数人责任(使用人承担自己责任,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以所有人过错为前提,其过错以明知或应知机动车不适驾和驾驶人不适格中的“禁止驾驶类情形”为限,非含“方便管理类情形”在内。擅自驾驶中所有人过错以其是否对机动车尽到妥善监管义务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7.
从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角度看,《侵权责任法》第36条采纳客观过错理论,第3款的“知道”在过错类型上是指故意,应解释为“有合理理由知道”,“应当知道”是过失,不能被“知道”(故意)所涵盖.“必要措施”包括删除、断开连接、屏蔽等.在法律适用上,第36条的第2款和第3款不存在适用顺位先后问题,对受害人而言,第3款的举证责任大于第2款的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8.
我国《侵权责任法》损害补偿条款,是立法者坚持社会主义理念,追求和谐稳定政策的产物,是共同体主义法文化在新时期的表现。损害补偿条款是一种新型法定之债,让经济强者承担了国家应当承担的救济经济弱者的义务。损害补偿条款原则适用于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损害的场合,适用于受害人不能维持当地基本生活的场合,凸显生命权大于财产权的理念,凸显生存权大于发展权的理念。损害补偿条款属于衡平性条款,应当坚持合宪解释和限缩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出台损害补偿条款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的是一般侵权行为,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的结论是,它保护所有的民事权益并且保护程度相同,而这将导致严重的问题,必须对其进行目的性限缩,在实质上依照德国模式确定其构成要件。关于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公平分担损失"和"适当补偿"的各个具体规范,绝大多数的保护范围应解释为仅包括绝对权,甚至只有特定的绝对权。只有这样解释,才能够在行为自由和权益保障之间取得适当的平衡,否则,将导致理论上的灾难和现实的困境。  相似文献   

10.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开发商享有所有权,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出租等方式确定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物权法》实施之前,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推定为业主共有;《物权法》实施后,对于车位、车库的权利归属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当由开发商所有。占有业主共有的道路、首层架空层、楼顶平台、结建人防工程等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由业主共有。  相似文献   

11.
赵林青  王琪 《行政与法》2012,(12):134-138
《侵权责任法》第47条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的形式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的相关规定。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法理基础角度分析了该项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并试图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使其内容更具合理性,以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促进社会安全和私权保障这一人类主题中的重要地位。  相似文献   

12.
《侵权责任法》第85条所规定的建筑物责任,既有借鉴比较法的方面,又有若干独特之处。就责任主体中的管理人,在传统型之外,有必要承认物业公司作为扩张型管理人。使用人的责任原因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承担维护义务,而在于其违反了瑕疵发现及通知义务。就责任原因,在脱落、坠落之外,有必要采体系解释方法,阐扬司法解释维护、管理瑕疵的内涵。责任主体之间原则上并不负连带责任,但使用人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之间,可依《侵权责任法》第11条承担连带责任。第85条中的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并非代位求偿。  相似文献   

13.
患者知情同意是医患关系中的重要环节,《侵权责任法》第55条对此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中“同意”一词的含义并没有得到详细解释.在医患纠纷解决的规则适用中,患者的“同意”往往被视为消极权利而引起患者权利保障的落空.从权利理论变迁以及现代权利二重属性理论出发可以发现,患者“同意”不仅意味着不受干预的消极权利,还包含请求利益保障的积极权利.从定义、行使、归责三方面可以初步厘清患者“同意”的消极权利性质和积极权利性质,进而在未来的基本医疗立法中对患者“同意”做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申明国家的给付义务,确定责任划分标准,并将相应责任承担方式体现于知情同意书等制度细节中.  相似文献   

14.
本文试从与立法者相反的视角分析《侵权责任法》中第八十七条中对高空坠物引发的损害赔偿相关问题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冯瑶 《法制与社会》2013,(6):271-272
《侵权责任法》第73条规定了从事地下挖掘活动致害侵权责任,本文通过对土木工程学上的地下挖掘活动类型进行梳理,将侵权责任法中的地下挖掘活动界定为以暗挖法进行的施工活动,探讨了其特点及其与第91条"挖坑"的区别。  相似文献   

16.
17.
占有不管是权利还是事实状态抑或是法益都应该获得法律的保护,这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尤其是《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对占有的保护更是上升到一个高度,在《物权法》中单独列编予以规定,可见立法者对保护占有的重视。可是,占有的保护在大多数学者看来只能从两方面展开。其一是物权法的保护,其二是债权法的保护,债权法的保护强调的是不当得利。那么,占有可否获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呢?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占有虽然不是权利,不适用《民法通则》有关侵权的一般规定,但是占有还可以获得侵权法的保护。  相似文献   

18.
在赠与合同中,当赠与物存在瑕疵时,受赠人应当如何适用《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寻求私法救济,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文章将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民法解释方法,对《合同法》第191条的具体适用予以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赠与瑕疵责任的性质应当定性为违约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该条“瑕疵”的外延不仅仅指物的瑕疵,还应包含权利瑕疵。该条第1款第1句和该款第1条第2句、第2款之间存在着原则与例外的关系,除非有特殊情形,赠与物存在瑕疵时,赠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出现第2款中的特殊情形时,赠与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应当包含履行利益损失。当赠与物瑕疵导致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19.
不可抗力免责是指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一般不能免除其他致害原因产生的责任。不可抗力免责源于其欠缺主体性,无可归责之主体,因此仅可成为损害之事实原因,不具备法律上的原因力,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欠缺因果关系。但在由不可抗力引发侵权行为致害、以不可抗力为故意侵权行为之手段以及因过失行为增加不可抗力致害的机会或可能性等情形下,不可抗力实则已成为"侵权行为"这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其具备了可归责性,具备了法律上因果关系的原因力,因此不可抗力不能免责。  相似文献   

20.
从古至今,从外国到中国,惩罚性赔偿始终扮演着不可估量的角色,惩罚性赔偿具有合理性,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价值。惩罚性赔偿具有补偿性赔偿的补偿功能,同时还具有它所不具有的惩罚、遏制等功能。对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一些建议,要有合理标准;适用惩罚性赔偿要适度,对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做出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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