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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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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滑稽模仿作品是文学艺术史上一种富于创造性的艺术手法,其独有的模仿性和批评性特征引发了滑稽模仿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行为的争论。本文以著作权法原理为基础,结合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和判例,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进行分析,认为滑稽模仿作品是利用原作的合理使用结果,不宜认定为侵权。  相似文献   

2.
滑稽模仿作为人们表达思想和进行艺术创作的一种方式,原则上受宪法和著作权法保护,在西方国家也通常享受合理使用抗辩。滑稽模仿进入中国公民视野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已过去八年,可我国至今未针对其立法。为了避免今后在涉滑稽模仿侵权案件起诉、审判、执行上再遇困境,中国应当将其明确纳入著作权权利限制体系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3.
姚嘉丽 《法制与社会》2014,(13):238-239
滑稽模仿作品作为一种公共善品,它的合法性地位理应得到证实。本文重点分析滑稽模仿可否构成合理使用,分别从法条解析与法理解构两个方面进行论证,进而找寻合法的滑稽模仿作品需具备哪些评判要素。文章采用层层递进、找寻突破、引用案例的方法展开分析,写作目的是为我国相关立法与实践操作找寻较为成熟的经验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4.
董东 《广东法学》2006,(2):6-10
滑稽模仿并非我国著作权法上的改编作品,而是一种特殊的文艺评论形式。由于其大量使用原作品的内容,经常会引发侵权之诉。合理使用制度是对著作权的限制,对于平衡著作权人与公众的利益起着重要作用。本文从电影《无极》的制片方状告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的作者胡戈入手,分析了短片的性质,阐述了在滑稽模仿这一作品形式中的合理使用问题,认为不应简单的认定胡戈侵权,要根据合理使用的四要素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滑稽模仿、山寨成为社会生活的关键词。从他人作品中挪用其有影响的部分,并对其进行讽刺、调侃甚或批判,成了一种不可忽略的文学创作形式。在挪用他人作品并对其进行讽刺、调侃的过程中,滑稽模仿涉及他人的名誉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因此,滑稽模  相似文献   

6.
论滑稽模仿对我国著作权法的挑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视频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简称《馒头》)所触动的文化、经济、道德和法律等各个层面的广泛讨论目前已趋于平静,但由此带动的网络“恶搞”1却成为一股势不可挡的潮流,将著作权法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尴尬境地。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此类作品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也缺乏相关纠纷判决的先例,学界关于滑稽模仿合法性的讨论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不能不说是网络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所面临的一个新的挑战。为了回应这一挑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滑稽模仿的合法性做进一步反思。一、滑稽模仿的含义和特征“最为高级的那种滑稽模仿可以被定…  相似文献   

7.
论作品的独创性——以滑稽模仿和后现代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作品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而作为作品灵魂的独创性可谓著作权法的核心概念之一。独创性概念伴随着著作权理论的产生而创立,构成了著作权制度的基础,是作品获得保护的根本理由。后现代主义却对传统的独创性观念提出了挑战,源于文学理论本身的滑稽模仿在某种程度上回应了这种挑战,这究竟是著作权法对后现代主义的无奈妥协还是作品本性的彰显?也许,有时抛开法律进行思考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独创性本身,并藉此对著作权制度有更深入的认识。  相似文献   

8.
随着网络恶搞行为的“扩大化”,“恶搞”已不再是纯粹的幽默式玩笑或者是对生活的反思,它已经突破道德底线,造成了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本文分析了网络恶搞行为扩大化和肆意传播的原因,并指出应对网络恶搞背后的伦理危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强网络伦理教育;实行网络实名制;严格网络“把关人”制度;完善网络传播政策法规体系。  相似文献   

9.
恶搞现今已是网络甚至日常生活中的高频词,从kuso演变而来的恶搞,其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可归结于人类的世俗性的娱乐需求、后现代思潮、市场经济以及现代传媒科技的发展等诸多因素。其发展还需加以疏导,其理想发展方向应该是对世俗关怀和终极关怀的共同关注。  相似文献   

10.
论滑稽模仿作品之合法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问题的提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以下简称《馒头》)有可能引发我国2006年第一场广泛吸引眼球的牵涉著作权的民事纠纷。陈凯歌决定起诉胡戈的消息传出之后,网络上网民议论纷纷,也有专业学者、律师参与讨论。该案反映了技术发展给法律带来新的问题。尽管在以前也存在对电影作品等进行修改的情况,但需要较高  相似文献   

11.
本文从传播者和传播者的创作方式两个方面来比较网络作品与影视作品在“恶搞”上的异同,并分析、比较由于创作者的差异使这两种作品在社会效果取得上的不同角色分配。  相似文献   

12.
模仿、续写、改写与合理使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杨利华 《科技与法律》2004,45(3):57-59,76
对已有名著进行模仿、续写与改写等后续创作而形成新的作品 ,是常见的文学创作形式 ,古今中外莫不如此。后续创作不同于改编等演绎性创作 ,根据《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合理使用的认定条件及后续创作本身的特点 ,将原作的人物、场景等作为背景而体现了后续创作者自己的思想和风格的作品后续创作行为 ,属于著作权意义上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13.
14.
网络的迅速发展构建了一个与现实世界相对的虚拟的网络世界,极大的改变了人们的现实生活.人们在网络世界中遨游、获取大量信息的同时也做出了的许多的网络行为,这些行为有的严重地侵犯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的权利,造成了损失.这种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称之为侵权行为,又因其发生在网络是世界中我们称之为网络侵权行为.本文所要探讨的就是如何用法律规范网络视频的传播,保护受害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每次技术的进步与发展,对著作权法来说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正是因为挑战的存在,被动地推动了著作权法为适应新形势而能动地发展。以往的技术进步,无论是产生新的传播载体还是创设新的作品类型,著作权法总能在既有的制度和规则上巧妙地作技术性的处理。面对网络技术的发生和兴起,作为平衡著作权利益主体的天平——著作权法,似乎突然失去了平衡,各方总是尽力把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其中在公众与创作者相互之间的防守战中,合理使用制度首当其冲。在网络环境下站在风头浪尖的合理使用制度是否适用、如何适用呢?  相似文献   

16.
网络"恶搞"行为的法律问题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恶搞"是一种新型的互联网文化,是指在网络上极尽夸张和荒诞的表演手法,同时运用视频剪辑,图像处理、录音合成、动作模仿等技术手段,通过对传统作品的颠覆和解构,以此来达到搞笑、讽刺、评论等效果的一种新兴的互联网文化.其在带给人们欢乐的同时却又不可避免地侵犯了一部分人的合法权利.网络文化的发展需要与传统社会中基本的人身权、著作权等相互协调。  相似文献   

17.
“模仿讽刺”在著作权法理论中特指通过模仿原作内容而对原作加以讽刺或批评的改编创作形式。“模仿讽刺”是对原作特殊形式的“评论”,为了达到讽刺或批评原作的“评论”目的,它必须对原作内容进行大量模仿使用。虽然“模仿讽刺”会对原作的市场产生消极影响,但这并不是对原作作者利益在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损害”。在模仿的程度应与讽刺与批评的需要相适应的情况下,“模仿讽刺”构成“为进行评论而对适当引用作品”,是“合理使用”。应当以上述规则解决《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的著作权问题。  相似文献   

18.
浅论"恶搞"文化的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现代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社会政治坏境的日益宽松,我国社会文化多元化趋势日益凸显,其中一突出表现是恶搞现象泛滥。面对荒诞离奇的恶搞现象,我们应在批判的基础上,剖析它的社会功能,从而对这一全新的社会现象进行辩证解读。  相似文献   

19.
"恶搞"作为当前网络中的流行名词,从图片到视频,从文字到软件,从人物到事件,几乎都会成为其对象。恶搞在娱乐大众的同时,其颠覆性的解构方式亦引发了诸多争议。本文拟在分析"恶搞"涵义及其现实争议的基础上,探讨"恶搞"的法律控制边界。  相似文献   

20.
网络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版权的专有性与社会大众对更多更好的网络作品的需求之间存在矛盾,合理使用制度是这一矛盾的调节器,它既可以适当限制版权人的权利,又可以使用户有一定程度的使用网络作品的自由.我国对网络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没有专门系统的立法,我国在构建网络版权合理使用制度时,应大胆借鉴<伯尔尼公约>、欧盟版权指令和美国的<数字千年版权法>中对网络专有权的限制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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