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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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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 证人,是指知道有关案件情况的人.依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地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以帮助司法机关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地适用法律,及时处理案件.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在社会生活中,虽然也存在证人积极、主动地向司法机关提供自己证言的情况,但实属少见,相当数量的证人则是抱着完全相反的态度,拒不配合司法机关,拒绝向司法机关陈述自己所知悉的案件情况,从而使司法机关在处理有些案件时束手无策,甚至陷入了困境.  相似文献   

2.
有问有答     
《中国监察》2012,(6):49
小李同志: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收集证人证言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要注意审查证人资格。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证人不能指定、更换和替代。2.询问证人前,要事先了解证人与案件及被调查人有无利害编辑同志:在办案中,收集证人证言应着重注意哪几个方面?读者:小李  相似文献   

3.
刑事证人是程序法上的概念,是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自己在诉讼之外了解到的案件情况的被追诉人以外的人。知道案件情况并非证人的资格条件。证人的范围可以界定为:确实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谎称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  相似文献   

4.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它是指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和其他言词证据一样,证人证言也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某基层院2009年度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已经开庭的8件案件中有4件案件出现了7人次的证人当庭不同程度的翻证现象,这些当庭翻证的证人大部分经过教育后,又当庭向法官做了如实的陈述,其中有两人因涉嫌伪证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基层院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供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当庭翻证,直接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结果的裁判.为此,本文就刑事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现象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5.
证人出庭作证问题探讨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什么叫证人?我国三大诉讼法均未作界定。通常认为,证人是指在司法机关办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和事实的人。而多数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认为,证人是专指向法庭陈述所知案件情况的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日本有学者认为‘证人是指被命令向法院陈述其所知的有关事实的第三者’,台湾地区学者认为‘第三人依法院之命,参与诉讼程序陈述自己观察事实之结果者,谓之证人。”’①这里所不同的有两点:一是“向法庭陈述”,二是“受法院之命令”,可见证人出庭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义务,证人应当履行。我国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6.
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设计与论证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甄贞 《法学家》2000,(2):39-50
一、设计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程序的说明 刑事案件开庭审理过程中,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以辩驳、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即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证人证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之一,在我国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无论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都是被应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根源在于,犯罪是一种社会现象,刑事案件一经发生,往往会被周围的人所感知.而知情者对于有关犯罪现象的陈述,则是证人证言普遍存在的客观基础.  相似文献   

7.
<正> 一、证人证言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证人证言的概念未作具体规定,学理上解释为:直接或间接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侦查、检察、审判人员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苏联学理上解释为:证人证言是人们对案件有意义的事实情况所作的口述材料,这种材料要根据法定规则加以固定。  相似文献   

8.
(27) 什么人可以作证人?证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与诉讼结果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者说当事人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人民法院证明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题,这种人叫证人。证人所作的陈述叫证人证言。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可以是亲自耳闻目睹的事实,也可以是听  相似文献   

9.
所谓证人翻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在审查起诉或庭审阶段推翻自己以前所做的陈述,作出与以前陈述完全相反的陈述,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处理。近几年来,随着农村伤害案件的增多,证人翻证现象在此类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大量证人证言的反复,形成  相似文献   

10.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都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之所以要坚持证人出庭作证原则,是因为:(1)证人只有出庭作证,才能对其适格性进一步考察和确定。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证人的适格性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相结合,即通过证人的宣誓制度在法庭上确定证人是否符合证人资格。我国诉讼制度当中虽然未规定证人宣誓制度,但是,对证人资格的确定标准是是否能正确表达意志,对此当然也需要证人出庭以后加以确定。(2)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才是真正的证人证言。证言是证人就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  相似文献   

11.
王理想  韩永 《法制与社会》2010,(19):138-138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类证据之一,它是指证人就其所知悉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认定案件事实、实现公正裁判的重要依据之一。和其他言词证据一样,证人证言也具有不稳定的特点。某基层院2009年度所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在已经开庭的8件案件中有4件案件出现了7人次的证人当庭不同程度的翻证现象,这些当庭翻证的证人大部分经过教育后,又当庭向法官做了如实的陈述,其中有两人因涉嫌伪证罪已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在基层院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供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在审判实践中,证人当庭翻证,直接影响了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结果的裁判。为此,本文就刑事自侦案件中证人当庭翻证现象的原因及解决的对策作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12.
司法机关应补偿证人因作证而支付的费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的7种法定证据之一。证人是指知晓案件的有关情况而向司法机关承办案件的有关人员陈述案件情况的人,而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诉讼过程中  相似文献   

13.
证人证言,是证人向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就自己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它对于揭露犯罪事实,查明案件真相,正确认定案件性质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刑事诉讼法》颁布以来,各司法部门在询问证人、获取证人证言方面,都积累了不少经验。然而,在询问证人过程中,仍存有不少问题。有的问题法律已有明文规定,但有的办案人员未能严格遵守。询问证人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  相似文献   

14.
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们依法所提供的证言往往作为审理案件的重要的直接证据,是司法机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根据之一。但是,在近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证人拒不作证的情况,因此而造成司法机关不能正常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由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自己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如实陈述,并接受原被告及第三人以辩驳、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即为证人出庭作证程序。证人证言,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定证据之一,是被用以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并判决案件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民事证据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该《规定》下达后,各地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也尽量按该规…  相似文献   

16.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在审判实践中,证人证言是一种常用的证据。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的一种,必须与其它证据一同在法庭上经控辩双方进行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物证、书证,它是由具有思维能力的人提供的。证人虽然了解案件情况但由于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很容易出现假证、误证,给审判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带来很大困难,以致造成错案的发生。因此,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认证必须慎重。  相似文献   

17.
杨爱军 《中国律师》2004,(12):56-56
证人是诉讼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与书证、物证等其他证据相比,证人证言是真实性相当难把握的一类证据。一般而言,证人只有出席法庭审理才能对影响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各种因素予以澄清,诉讼活动才能得以正常进行。由此可知,证人出庭作证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一、证人应具备的条件。(1)证人必须是就亲自耳闻目睹的案件事实加以陈述的第三人;(2)证人必须具有不可选择性;(3)证人必须是对其所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表达意思的人;(4)证人必须是具有感知案情并对其所作伪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根据上述四个条件…  相似文献   

18.
严新 《天津检察》2006,(2):32-33
一、证人不作证情形浅述 证人不作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就所认识,了解的案件事实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证言的行为。当前,由于受社会风气的不良影响,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拒不作证的情况时有发生。  相似文献   

19.
刑事诉讼中的证人证言(以下简称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的第二种,它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刑事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包括口头证言和书面证言。刑事诉讼中对证人证言的审查对于保证案件质量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此,笔者仅对证人证言程序性审查谈点浅见。  相似文献   

20.
审查判断证据是监察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决定性步骤。办案人员审查证据是否合法真实对突破案件关系极大。 联系当前监察机关办案人员在查处违反政纪案件中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在审查判断证据时应注意以下几个具体问题。 一、未经签名或盖章的证人证言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人证言是违反政纪案件的证据之一,而且是监察实践中最常见、最普遍的一种证据。在一般情况下,证人以口头陈述其所知道的案件的有关事实或提供书面证言。无论是证人的口头陈述并经办案人员记录下来的证言,还是证人亲笔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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