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一国行使其外交保护权对国外侨民进行保护,既是国际法领域内一个很重要的问题,也是国际关系领域内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保侨”事件不时发生,以致在这一领域内逐渐形成了一整套的国际法规则。所谓一国对国外侨民的保护,就是指一国对本国侨居在某一外国的国民遭受到来自外国的不法侵害时,在一定条件下依国际法来实施的对其国外侨民的保护行为,即通常所谓的“外交保护”。根据国际法,每一个国家都享有对其国外侨民进行外交保护的权利,这是普遍公认的。在国际关系实践中,一国保护其国外侨民的行为通常是在下列条件下发生的:第一,外国发生了对该国侨民的侵害  相似文献   

2.
当地救济与外交保护和国际仲裁邹立刚一、外交保护的根据与性质所谓外交保护,是指外国人所属国在其海外国民受到所在国机关和官员的侵害,依照所在国法律用尽了当地一切行政和司法救济仍不能获得补救时,可以采用国家间的程序要求补救的权利。外交保护权作为一国根据属人...  相似文献   

3.
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海外利益是指境外的国家利益,属于国家利益的组成部分。WTO规则,特别是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定更是国际法规则的一部分。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该国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对海外投资的外交保护是海外投资保护的最后的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和方式,可以进一步维护和拓展中国的海外利益。  相似文献   

4.
论刑事法律全球化时代的"国民不引渡"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喻贵英 《法律科学》2007,25(5):109-116
在刑事法律全球化日趋成为一种发展趋势的今天,如何有效地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消除合作中的羁绊,已经成为国际刑法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的重大课题.从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出发,不将在外国犯罪的本国国民交给外国审判,或者不让本国国民在异国他乡的监狱中服刑,一直以来都是很多国家的做法.但是"国民不引渡"给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顺利进行带来了难以克服的障碍.因此,新形势下采取新的立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5.
汤宗舜 《知识产权》2007,17(2):3-10
知识产权的保护各国都订有法律加以规范,但各国给予的保护只在本国境内有效,而知识产权法所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商标、作品等是无形的,很容易依附于各种载体而流往国外,因此也还需要在国外获得保护。为了便利本国国民在外国获得对其发明、商标、作品等的保护,一些国际条约先后签订,规定参加条约的国家互相给予其他缔约国国民以本国国民的待遇。我国已经加入了部分条约,也兼顾了本国法律与国际条约的衔接,但从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现状看,两者间还存在一些问题。对我国的这些法律与国际条约的关系予以探讨,达到二者间的平衡与完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6.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公民走出国门的人数越来越多,他们在国外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而如何保护其权益则是我国必须思考的问题。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不仅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国在保护海外公民权益实践当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实行外交为民、执政为民的理念下进一步完善海外公民权益保护的策略,以切实保护其权益不受它国的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   

7.
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公民走出国门的人数越来越多,他们在国外面临的形势不容乐观,而如何保护其权益则是我国必须思考的问题与人权保护践行的重点。国际法人本化趋向下保护海外中国公民权益不仅是国家的一项权利,更是一项义务和责任。目前,我国在保护海外公民权益实践当中还存在诸多不足,因而有必要在我国实行外交为民、执政为民的理念下进一步完善海外公民权益保护的策略,以切实保护其权益不受它国的非法侵害。  相似文献   

8.
《关于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公约》生效以来到1983年年底已有89个国家参加,其中大半是资本输入的亚非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有部分发展中国家还没加入。原因是公约虽载明投资者的本国不得为他行使外交保护仅,但有的发展中国家仍然害怕外国行使外交保护权;有些发展中国家中,外国私人投资不多,所以尚未予以慎重考虑是否加入;也有的是等待观望。公约未得拉美国支持,因为它们坚持卡尔沃条款(Caluo Clause),只承认争端应由当地国管辖,依当地国法律解决,认为不得享有优于本国公民待遇。外国人既然本国人由本国法院管辖,受本国法律支配,外国投资者也应由当地国管辖,受当地国法律支配。阿拉伯国家中也有未参加的,这是因为它  相似文献   

9.
个人信息保护法体系建构的基础是国家在宪法上所负有的保护义务,该义务对应着"个人信息受保护权",而不是"个人信息权"。将个人信息作为私权客体的权利保护模式,在规范逻辑、制度功能等方面存在局限;应以"个人信息受保护权—国家保护义务"框架建构个人信息的权力保护模式。在数字时代,个人信息国家保护义务意味着国家不仅应履行尊重私人生活、避免干预个人安宁的消极义务,还应通过积极保护,支援个人对抗个人信息处理中尊严减损的风险。基于控制"数据权力"这一侵害风险源的需要,国家一方面应避免过度侵入个人信息领域;另一方面应通过制度性保障、组织与程序保障以及侵害防止义务的体系化,营造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生态。  相似文献   

10.
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为进口国消费者提供了更为广泛的食物种类,丰富了国民食谱。同时它也为出口国带来外汇,促进出口国的经济发展,改善国民生活水平。但是,国际食品贸易中有两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成为国际贸易关注的焦点。一是贸易食品的安全卫生问题,二是贸易壁垒问题。一、国际食品法典与SPS协议贸易食品在各个国家口岸,可能受到关税或非关锐壁垒的阻碍。有些壁垒可能是保护本国消费者健康或维护本国正当经济利益的需要,而另一些则可能仅仅是对国际贸易的阻碍。针对上述问题,早在1962年,为促进国际贸易食品的安全卫生,并维护贸易的公平性,联合国粮农组织  相似文献   

11.
China and some of its trade partners in Western Europe apply different legal regimes for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way — respectively Agreement on International Railway Freight Transportation (SMGS) and Uniform Rules Concerning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 (CIM). For transportation of goods by railway between China and Western Europe both the CIM and the SMGS are often applicable. China’s initiative “the Belt and Road” promotes development of railway transport in Eurasia and creates new incentives for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those two international legal systems. This article provides a brief historical outline of comparative studies between the CIM and SMGS. This article also purports to show that som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two regimes might be better understoo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egal history. Taking into account inter alia the common origin of the current versions of the CIM and SMGS in the 4th revision of the CIM of 1933, differences and similarities between two legal regimes have been analysed with regard to the following topics: the scope of application of the CIM and SMGS; the nature of the carrier’s liability under the CIM and SMGS; exclusivity of the CIM, exclusivity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under the SMGS; 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persons for whom the carrier is liable.  相似文献   

12.
"公法中源"说滥觞于19世纪60年代,绵延至20世纪初,相继得到了洋务思想家、美国传教士丁韪良和维新思想家的推磨和倡扬,经历了从萌芽到鼎盛再到衰退的演变历程。它包括相互联系的两个层面:第一,早在千余年前中国就已经产生国际法。洋务思想家和丁韪良分别探讨了中国古代国际法的实体基础和历史实践。第二,中国古代国际法具有普世价值。维新思想家进一步把孔子及《春秋》说成是近代国际法的直接渊源,把"公法中源"说推向极致。"公法中源"说在晚清的出现与发展深受历史、现实、理论三重因素的共同制约与作用。作为近代一种会通中西公法文化的理论学说,"公法中源"说有其独到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同时也存在由于方法错误和理论缺陷而导致的若干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3.
刘毅 《政法论坛》2021,(2):155-164
近年来国际范围内的比较法学研究,开始尝试在传统的"法系"范式之外,以"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作为新的研究概念与范畴,但是究其实质,仍未摆脱西方中心主义的窠臼,并未形成比较法学研究的范式突破,同时还存在缺乏历史性的维度和全球化的视野之问题.在这个去西方中心主义和全球文明转型的时代,应当将轴心文明的概念和思想嵌入比较法学...  相似文献   

14.
董箫  吴向荣 《河北法学》2007,25(10):190-196
伴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加快,受我国"走出去"政策的推动,近年来我国的海外投资无论在金额上还是地域分布上均呈现方兴未艾的趋势,如何对海外投资进行有效保护随之成为理论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大量存在并继续增加、多边投资保护协定不断出现并试图对国际投资保护有关事项进行全面规范的情况下,传统的外交保护方法是否仍能在国际投资保护中发挥作用?国际投资保护中外交保护的行使应具备哪些条件?其对我国的海外投资保护具有怎样的作用?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5.
西方人权话语拓展的主要方式是软渗透和硬介入。软渗透表现为通过西方人权"区域理念--区域规则--国际规则--国内规则"的规范扩散,推动非西方国家接受由西方主导建构起来的国际人权规范体系,形成对西方人权话语的法律确信,最终实现"西方人权国际化"和"国际人权国内化"。硬介入表现为通过政治、军事、经济、外交等方式强行推动非西方国家接受西方人权话语并将之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加速了西方人权国际化。西方人权话语拓展引起"它变"和"自变"效果。一方面,面对软渗透和硬介入,非西方国家或者被动接受,或者借助条约批准、保留等国际法手段予以选择性认同或变通,甚至提出竞争性替代话语加以对冲。另一方面,西方人权话语也在内外因素下不断自我调适,逐步提升可接受性。中国对外拓展人权话语,应充分利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带来的战略机遇期,借助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种途径,加速国际人权话语格局的变革;尽快形成以发展主义权利观为核心的人权话语体系,并通过对话来增进中国人权话语的价值共识;坚持发挥规范性力量的作用,学会利用国际法律机制,着力提升在国际人权体系内将中国理念和话语转化为国际规则以及保障国际规则被遵守的制度能力。  相似文献   

16.
论人格权商品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格权商品化是人格权在市场经济中的必然发展,是人文主义理念和市场经济发展相结合的产物,对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和限制实际上是人格权保护的当代重要形式,推动了人格权的发展。人格权商品化相关制度已经为很多国家的立法和法律实践所确立,但在我国尚欠系统规范。我国的人格权商品化立法在比较研究域外法律实践及模式基础上,选择、借鉴其中合理的立法经验。在未来的人格权法当中我们应就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及法律救济进行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   

17.
赵劲松 《法律科学》2006,24(1):97-102
中国解决国际争端大体上运用外交方法,而没有利用国际仲裁和国际法院去解决重大的国际争端。随着中国融入国际社会的程度进一步加深,中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有选择性的综合运用外交和法律方法解决与中国有关的重大国际争端。  相似文献   

18.
版权扩张:一种合法性的反思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李雨峰 《现代法学》2001,23(5):57-65
通过对美国外交版权政策、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版权文化功能、国外有关学者对版权扩张的态度的梳理 ,笔者认为中国在满足有关国际公约的最低要求的前提下 ,无须跟随这种潮流。  相似文献   

19.
张宪 《法学评论》2020,(2):175-184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确立著作权保护范围及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受保护客体,但也并未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而美国在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上于立法层面是非常清晰的,在《1976年版权法》中已明确将其列为受保护客体,美国法院的诸多判例也影响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方向。本文梳理了中美两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及现状,总结归纳了两国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以求通过对比提炼出两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裁判经验对于我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具备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20.
Most studies of comparative judicial politics suggest that judicial autonomy emerges from democratic competition, but despite its authoritarian political system, China has introduced reforms that increase merit‐based competition, transparency, and modest professional autonomy in local courts. Variations in judicial selection procedures across urban China reflect differences in local markets for professional legal services: when mid‐ranking judges can easily find lucrative local employment as lawyers, court leaders strategically reform appointment and promotion mechanisms to retain these young, but experienced, judges. These findings are based on nearly fifteen months of in‐country fieldwork, conducted between 2012 and 2014, including forty‐nine interviews with judges across three different cities: Shanghai, Shenzhen, and Chengdu. Employing the subnational comparative method, this article not only builds theory regarding the legal profession's role in authoritarian states, but also offers new empirical detail regarding the selection, performance evaluation, and behavior of judges in urban China.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