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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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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姜世波 《时代法学》2011,9(2):24-30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商人习惯法的发展再次驶入快车道,有人认为已经进入崭新的商人习惯法阶段。饱受批评的商人习惯法的确定性因规范的编纂而增强,相应地,商人习惯法的理论研究也活跃起来。有学者提出商人习惯法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的法体系,并用"自创生"理论加以论证。但反对者甚至从商人习惯法的历史基础入手来解构这一论点,指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就不是自治法而独立于其他正式法运行和发展。支持商人习惯法的学者和反对者之间展开了激烈论战,这些论战加深了人们对商人习惯法体系的认识,也使这一法律部门进一步为跨国商业界所熟悉。  相似文献   

2.
“灰脚法庭”是中世纪商人习惯法中最具特色的实践机构之一。它的存在及其大量的实践为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它是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一个重要的早期雏形。当然,现代国际商事仲裁法具有许多新的发展。这种创新正标志着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在当代的复兴,即现代商人习惯法。  相似文献   

3.
<正>一、中世纪共同法的概念共同法(ius commune)并非一个简单的概念,有时共同法也称为共同学术意见。它是因时间地点的变化而由地方习惯法同封建法、以修正与解释的形式所呈现的罗马法、教会法与商人法共同结合的复杂结果。共同法是始于12世纪文艺复兴的法律与法学新发展的高峰。在单一的法律制度作为民族国家之组成部分成为主导时,共同法也是在16世  相似文献   

4.
商法发源于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商事习惯法。近代的商法典是商事习惯为基础的中世纪商法的国内法形式的发展之极致,现代商法的本质是新国际商事习惯法。由此可见,商事习惯构成了商法独立性的立足基点。重视商事习惯,对我国的商事立法有着积极的意义。  相似文献   

5.
商人习惯法成为现在商人法的重要渊源,它的使用提高了国际商事仲裁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避免由于各国国内法的差异而严重影响案件结果的情况,更好地保证了个案的公正裁决。我国立法界对现代商人法规则已逐步接受。但尽管我国仲裁立法中有关现代商人法适用的规定已有不少,却仍然不够,还需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仲裁立法中对现代商人法的适用应进行更明确的规定;法院对仲裁给予适当监督;在国际商事争议处理中更多适用比较成熟的现代商人习惯法。  相似文献   

6.
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地区渗透于少数民族人民的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以其特有方式调整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这些习惯法有许多和国家法律政策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又有着国家法律政策不可替代的作用。那么,如何发挥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调节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关系,促进民族地区的社会和谐,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指出人民调解制度就为国家法律政策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冲突的相互协调找到了稳妥地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7.
蒙古族习惯法形成于广袤的草原上,成长于马背上,它的起源和发展都有着独特的路径,是北方游牧民族的法律集大成者.研究蒙古族习惯法,不仅能使我们更好的理解蒙古族社会制度,更对促进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促进牧区经济与市场经济的融合都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在探析蒙古族习惯法起源、特点、实践意义的基础上讨论国家法与蒙古族习惯法的冲突与调适.  相似文献   

8.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每个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都会形成具有强制力的民族习惯法.另一方面,我国制定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少数民族区域自治权.如此,少数民族地区同时存在国家制定法和习惯法的规制,处理好二者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不仅对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有借鉴意义,而且关系整个国家法治社会建设的进程.本文以研究民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冲突为切入点,提出在立法活动中达到民族习惯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契合的设想.  相似文献   

9.
宁华宗 《行政与法》2010,(12):94-97
习惯法伴随着民族的发展长期存在,在现代社会,少数民族习惯法也以其自身的形态存在于人们的社会生活中,中国社会法治化道路需要国家法同习惯法进行对话和对接。民族自治立法机关要真正成为对话的通道和对接的平台,正确定位自身主体功能,加强对国家法进行"习惯解读"和对习惯法进行"国家法式梳理",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表达,为中国法治社会建设做出应有之贡献。  相似文献   

10.
习惯法对维护少数民族地区的稳定和团结起到了重要作用。本文通过研究罗平布依族习惯法的变迁和发展,一方面了解清楚布依族习惯法的历史传统和演变方式,另一方面探讨习惯法与国家法和社会发展之间矛盾,并寻求变通式的解决方式,为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化提出自己的意见,在保留少数民族文化传统和精髓的前提下现实现其变通发展,使之与之俱进,在新的社会条件下更好的维护少数民族社会的稳定与团结。  相似文献   

11.
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   总被引:29,自引:0,他引:29  
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中国固有法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认为,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是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进步中自然形成和智慧累积的成果,其中蕴含法观念、法行为、规范准则及实物形态等丰富内容;同时具有民族性、群体性、具体性、类比性等突出特征;值得注意的是,它在当今少数民族地区仍有深刻影响,与国家制定法文化有着一致和冲突之处,我们应在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上予以慎重对待和处理。  相似文献   

12.
商法本质的变迁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法作为一个专门调整商事活动的部门法 ,在其历史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本质属性 ,与其发展的四个历史阶段 (古代、中世纪、近代、现代商法 )相对应 ,商法的本质属性依次表现为 :1 家商一体、民商不分的商事规范 ;2 与家庭相区分的自然人之间的商人习惯法 ;3 关于企业商事活动的国内法 ;4 关于资本经营的新国际商人习惯法。  相似文献   

13.
婚姻习惯法是藏族习惯法形成的重要组成部分,藏区的审判制度变化使藏区的婚姻习惯法的内容和特点具有显著的地域特征。社会生活的多元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是法律多元化存在的重要原因。藏族的习惯早已融入了法律成分。我们认为,应当在维护多元文化的前提下,承认民族习惯法对于国家法律的补充作用。对于如何在藏区把民族习惯和民族规范融合在一起,是我们目前需要探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14.
<正> 宗教是人类历史上一种古老而普通的社会文化现象,在漫长的时代和广大的地域之内,它都是这个世界的总的理论,是它的包罗万象的纲领。基督教、伊斯兰教、佛教、婆罗门教等宗教对世界各国的昨天和今天都有着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也表现在寺院习惯法对人们生活的规范方面。研究、探讨基督教习惯法、伊斯兰教习惯法、婆罗门教习惯法的内容和影响,对于认识中国宗教寺院习惯法无疑是有作用的。一、基督教寺院习惯法基督寺院习惯法在西方称为“寺院法”,我国普遍称为“教会法”(但通常仅指西欧中世纪天主教会的法)。它是由基督教当局为基督教会的组织和管理制定的一套行为标准和准则的总和,主要表现为成文形式。  相似文献   

15.
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补与对接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论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互补与对接云南大学副教授田成有在多民族的国家中,国家制定法与民族习惯法的关系非常突出。因为国家制定法是比较严格的国家行为,世界上最早的法典,是对习惯的记载和认可,即使在今天的现代比法制过程中,立法也回避不了一个民族的风俗、习...  相似文献   

16.
少数民族习惯法主要适用于少数民族地区,调节少数民族社会关系的行为规则,少数民族习惯法在少数民族生活的区域源远流长,它在该地区的影响深刻,维持该地区的社会秩序.少数民族习惯法这个法律现象的存在依赖于其独特的社会基础,价值基础及其法律基础.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具有内在的一致性,都追求通过调整社会关系,实现社会秩序及公平正义等共同的价值追求.但是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不仅在本质上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在具体规则的设置上也有差异.本文指出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差异,有利于更好的了解和梳理两者之间关系.  相似文献   

17.
商法的价值、功能及其定位──兼与史际春、陈岳琴商榷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在封建自然经济解体之前,商法只能以习惯法、商人自治法的形式存在。商人习惯法上升为国家制定法的内在因素,在于商品经济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商法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需要而存在的,也是适应调整商事关系的发展而不断更新和完善的。商法的功能在于,对民法个别规定的补充、变更以及创设商法理念的新制度,并以独特的营利调节机制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商法与经济法有着完全不同的理念和价值取向。商事主体和商行为是商法的基本范畴和商事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  相似文献   

18.
在共同法时代,欧陆法制发展的主线即罗马法的继受和日耳曼法的大幅消亡。日耳曼法上的"诉"虽因败于罗马法上的"诉"而逐渐销声匿迹,但它仍对中世纪的司法制度产生了一定影响。共同法时代对罗马法上的"诉"的不同解读在法学理论上和司法实务中都形成了对立局面。其最终结果是中世纪民法和民事司法制度中形成了诉权思维并一直延续到近代中晚期。这一统治欧陆数百年的法律思维的形成无疑受到罗马法的直接影响;但从根本上看,它是中世纪法制发展水平的必然产物。从当时的历史条件出发加以观察,中世纪诉权思维和诉权体系发挥着承载私法规范、维护私权利的积极作用,从而有利于巩固藉由罗马法继受而实现的欧陆社会生活秩序转型的成果。"诉"与诉权思维的确立集中反映出欧陆日耳曼民族在法制文明上的重大转型,具有多方面的法文化意义。  相似文献   

19.
习惯法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个因素,同制定法处于同等地位,在社会控制系统中,分别形成了"道德——国家制定法"和"禁忌——习惯法"两个相对封闭又相对开放的法律体系,两个体系是一个动态的进化过程,共同在社会控制系统中起着维系民族文化、规范社会秩序和引导法治方向的作用。在法治至上的现代社会,通过对习惯法主体地位以及其他方面进行深入研究,来构建中国语境下以善为主导的法治社会,使中国传统的"礼治"文化渗透进现代法治建设的进程,这对于民族记忆的保存和国家法治的建设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20.
习惯法与羌族习惯法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少数民族习惯法作为不同于国家制定法的另一种文化现象和知识传统,是法学和法文化学研究的基本对象,尤其是文化人类学、法律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随着全球多元文化研究的兴起,使民族习惯法的研究尤显重要。在我国,从法学的角度对各民族的文化和传统进行研究正方兴未艾,而对某一民族的习惯法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则尚处于尝试阶段。我国西南地区的最大区位优势和地区特色之一,是众多少数民族济济一堂。我们生活工作于斯,又以法文化的学习和研究为职志,瑰丽多姿而又略带神秘的西南地区少数民族习惯法自然成为我们关注的热点,而羌族习惯法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则成了我们调研的首试对象。Ⅰ 历史上,我国的许多少数民族并未建立过国家,或虽曾经建立过割据的甚至独立的国家但为时短暂,并早已消失,因此,若固守国家与法的理论模式,以国家作为法的产生前提就必然会把这些民族排除在法律史乃至法学研究的视野之外,更遑论民族习惯法研究了。法律人类学对法则有不同的理解。《原始人的法》一书的作者E·霍贝尔说:“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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