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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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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实施的《澳大利亚消费者法案》综合性较强,构建以司法为后盾、行政为主导的消费者保护执法监督机构,注重保护公众的知情权、强调信息披露,为受侵害消费者提供高效率、多元化的执行和救济途径。这些特点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具有诸多有益启示,包括增加保护消费者权利、完善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完善经营者义务、明确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完善司法、行政措施的衔接制度,以及完善救济途径等。  相似文献   

2.
本文旨在通过对消费者是否包括个人和单位、患者是否是消费者两个问题的探讨,进而提出并论证消费者这一概念的外延界定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3.
个人金融服务业务的迅速发展是国际上近年来金融业发展的突出亮点 .消费者在金融服务过程中的各项权益应纳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围。本文通过对国际上个人金融服务的消费者保护制度进行分析 ,针对我国目前个人金融服务业务中出现的种种问题 ,提出了一些建立和完善个人金融服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金融消费者应该是指与金融机构建立金融服务合同关系,以生活消费为目的,主要是为个人、家庭成员或者家务目的而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等从而满足基本金融需要的,在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自然人,它是消费者概念在金融领域的延伸和特别化.  相似文献   

5.
个人金融服务中消费者与经营者在交易中不平等法则的存在,权利与义务呈现出明显不对等,个人消费者难以以自身的力量与经营者抗衡,使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劣势。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除了建立消费者协会组织外,更要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金融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及其行业评判标准制度。  相似文献   

6.
论个人征信体系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个人征信体系在对个人信息的收集、整理、公开的过程中必然会与信息主体的隐私权发生冲突。在个人信用制度中既要确认有关机构或个人对消费者信用信息的利用、传播权,又要防止有关机构或个人滥用权利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在两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点是建立规范的个人征信体系的关键。  相似文献   

7.
金融领域持续的消费者运动与金融危机的耦合是"金融消费者"概念生成的社会基础;金融领域的法律社会化则是其生成的法律基础,故弱势群体倾斜保护与金融公平是"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法理内核;"金融消费者"概念的范围则取决于本土法治资源的衡量。突破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现实困境,应借金融危机之契机,深入推动金融领域的消费者运动,不断夯实金融消费者保护法的社会根基,同时立足于我国法律传统、现行法律体系及金融监管体制等本土资源全面建构和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8.
为降低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和经营者的违法收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和经营者的违法成本,本文主张进一步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所有惩罚性赔偿均采取"上不封顶、下要保底"的立法态度,大幅提升惩罚性赔偿的倍数,设置最低惩罚性倍数与最低赔偿额中择高赔偿的制度,对欺诈的认定不再苛求经营者的主观故意,也不再苛求消费者的缔约行为与经营者的欺诈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9.
2013年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了知情权、公平自愿以及权利的法定救济原则,并据此保护正常的消费秩序,体现了现代契约精神中的公平、自愿原则,促进了契约关系中各主体利益的平衡。但现实中,诸如公益诉讼主体责任落实难、社会诚信体系没有建立、消费环境滞后等问题依然存在,亟须进一步细化法律规定,加强执法监督,优化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社会健康消费。  相似文献   

10.
消费者保护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弱势群体利益、保持社会和谐的重要法律制度。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规范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制要求。笔者建议应当从法律的适用范围、经营者责任及救济机制与途径等方面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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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消法》的修订应当将真正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指导思想,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全部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进一步充实消费者权利的内容,完善有关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尤其是惩罚性赔偿制度,创新消费纠纷的解决机制,将《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在《消法》中得到具体落实。  相似文献   

1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由于其制定受制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环境,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其中有很多问题已经暴露出这部法律存在着一定的误区和缺陷,对此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应在概念界定、瑕疵产品的召回制度、举证责任等方面逐步完善和改进.  相似文献   

14.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在修订中对一些问题仍存有争议。我国应采纳广义上的消费者的概念,在确定消费者范围的基础上,预售商品房纠纷、医疗纠纷、垄断行业服务纠纷应当适时适用《消法》的规定。同时,妥善处理我国《消法》与《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竞合。  相似文献   

15.
1994年10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首次以特别法的形式规定了惩罚性赔偿,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大突破.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体现了国家对损害赔偿这种纯粹的私法关系的干预.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是实现惩罚性赔偿制度社会作用的关键.综合考量惩罚性赔偿的功用、合理设置惩罚性赔偿的数额,可大大提高消费者维权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16.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2条在调整范围的界定上过于原则,消费者概念的界定相对模糊,已经对日常生活中出现的许多新型消费在调整范围上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能够更好地发挥《消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体现《消法》的立法宗旨,我们试图通过扩大《消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对消费者的概念进行进一步明确等方式来解决《消法》目前所面临的一系列问题。  相似文献   

17.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该法的重要条款,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但在该条的适用过程中,就何为消费者、如何认定欺诈、如何理解“增加赔偿”等问题上存在颇多争议,直接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学术界对这些问题的讨论一直在进行。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美国各地纷纷对传统学校领导者培养方式进行改革和创新。其中,由华莱士基金会资助、学区与大学联合开展的消费者行动强调学区应转换角色,充分运用消费者的权利,发挥学区对学校领导发展活动的影响和作用。消费者行动为学校领导发展开辟了一条新途径,对中国的中小学校长培训不无启示。  相似文献   

19.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源于英美法的一种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开立法之先河,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它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解决消费者问题具有独特的作用。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实施引起了巨大争议,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肯定。为了促进我国消费者问题的解决,我国应当在消费领域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行为种类,并完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  相似文献   

20.
日本的公共职业训练是一种典型的准市场机制。这个准市场机制包括公共职业训练的需求方、公共职业训练的供给方、以及公共职业训练的课程体系。虽然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是公共职业训练的主导力量,但是企业、企业联盟、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工会、非营利社会组织以及委托训练机构等都能够向社会提供公共职业训练。日本的公共职业训练对我国的启示包括:建立统一的法律法规;建立独立的、提供公共职业训练的事业机构;提供公共职业训练的机构应该多元化;有限的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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