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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源性损伤是指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措施时,对人体所造成的损伤.按医务人员在实施医疗措施时的过错情况,可分为有过错责任医源性损伤和无过错责任医源性损伤.前者属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不在此文讨论之列;后者与原发性损伤密切相关,应列入损伤程度鉴定的范围.笔者列举2例,与同仁共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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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的主要任务之一,通常情况下,评定的对象应当是活体。伤者遭他人伤害,在评定损伤程度前因其他原因发生了死亡,由于案情的发展和诉讼需要,必须对死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死后是否可以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本文通过对两例死后损伤程度鉴定的案例分析,试阐述形成此类案件鉴定的基本条件和处理这类案件的一般原则与方法。案例情况【案例1】 黎××,男,3 4岁。被邵某用啤酒瓶砸伤面部,伤后立即在当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入院检查:神清,右面部皮肤撕裂伤约8cm ,出血,张口稍受限。诊断为颌面外伤,行清创缝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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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伤鉴定中医源性因素5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医尸体和活体检验鉴定中经常遇到由于医院的诊断错误、治疗不积极、治疗方法错误或医院的医疗条件和医疗水平不高等医源性因素的影响,使受害者出现不应出现的损伤加重或发生并发症或留有后遗症的现象。作为法医鉴定人应认真地具体分析其原因和因果关系,正确分析和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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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毒致人体损伤程度鉴定2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法医鉴定中,对中毒未死者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常常会有不同的意见,现报道2个实例。1案例案例1:某男,53岁,某化工厂职工。98年9月8日误服被他人故意投放有重金属盐氯化镉的茶水后中毒。服下茶水后约20min,出现呕吐6~7次,大汗淋漓,面色苍白,继之出现头昏、发热、胃痛、四肢胀痛等症状。经医院检查:血GPT、r-GT、AKP、LDH-L、GOT等升高,血镉、尿镉含量升高。医院诊断:急性氯化镉中毒,中毒性肝病,中毒性支气管炎。经住院治疗,至98年11月12日出院,出院时查血镉、尿镉转为正常,但肝功能仍有部分指标偏高。99年1月25日,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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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鼠强中毒的损伤程度鉴定1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1案例资料2003年1月6日8时许,孙某等3人食用被人投入"毒鼠强"的米饭,几分钟后相继出现呕吐、抽搐等中毒症状,即被送往当地医院进行诊治。入院时伤者神志不清已长达3h,呼之无反应,反复发生四肢强直抽搐;双瞳孔等大等圆,直径0.25cm,光反应存在;鼻腔有血痂,上门牙松动,牙龈渗血。保留经口气管插管。叩诊清音,双肺未闻及干湿罗音。心率85次/min。生理反射存在,双下肢巴彬斯基征阳性。查谷草转氨酶98U/L,肌酸激酶926U/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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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资料简要案情某男,33岁,农民。2004年9月13日15时许被人用匕首刺伤左上臂,伤后1h送往医院治疗。于受伤3日后进行损伤程度鉴定。病历记载左上臂中段外侧、内侧各见一斜行裂伤,出血,分别长约5cm、1cm,两裂伤相贯通,行清创缝合术。左乳头外侧11cm处有一1.1cm长裂伤,深约1cm,未进入胸腔,缝合裂伤。法医学检验伤者神清,行走正常,自主体位。左上臂中段外侧有一5.3cm长斜行裂伤,其内侧有一1.2cm长斜行裂伤;左胸部腋前线后第5肋间有一1.2cm长斜行裂伤,均已缝合。测量左上臂两裂伤间直线距离为11.2cm。将左上肢自然下垂,左上臂内侧裂伤与左胸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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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鼠强中毒死亡的案例及分析已有不少报道,但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的探讨却很少[1、2、5]。在实践办案中,要求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的案件逐年增多。虽然《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标”)第八十五条规定“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等致伤因素引起损伤,致使器官功能严重障碍,参照本标准有关条文”、《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标”)第五十二条规定“其他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致人体组织器官结构轻度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的比照本标准相关条文”有概括补遗各种致伤因素的意义,然毕竟无具体条文可依,在对中毒案件的损伤程度鉴定时仍难以操作,往往因鉴定人对条文的理解不同而受到干扰,难免显得偏颇。笔者通过对一起群体性毒鼠强中毒案件(263人中毒)临床资料进行分析和鉴定,旨在对毒鼠强中毒后损伤程度鉴定要点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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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发性损伤是指被鉴定人在就诊前机体所遭受的损伤,绝大多数属机械性损伤,包括钝器伤、锐器伤,爆炸伤以及交通事故损伤等;"医源性损伤"则是指由医疗因素所造成的机体损伤,即由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不当造成治疗必需而导致的损伤。后者并不完全等同于医疗事故所造成的损伤,因为某些合理有效的治疗措施同样会给机体造成一些难以避免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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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司发[1990]70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以下简称《重伤》)和司发[1990]6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轻伤》)自发布以来已经二十余年,但两个标准的部分条款尚有不足之处,笔者进行浅析总结,为新标准的修订提供一些信息。1标准内容规定不够全面在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中,所遇到的损伤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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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是法医临床学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我国的法医临床学而言,其内容是该学科的骨架和脊梁。目前,我国法医学领域对此理论研究较滞后,指导思想和鉴定原则没有统一确立,造成鉴定实践中一定程度上的混乱。本文试图从鉴定标准的角度论述损伤程度鉴定的原则,同时兼与伤残程度评定进行比较。1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体损伤程度存在社会学、医学和法律上不同的理解和界定。社会日常生活中基于一般的常识,人们通常有损伤重、损伤轻之分。医学主要依据生命体征分为轻度(中度)、重度和极重度等,而且各系统有不同的划分标准,为治疗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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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器伤损伤程度的法医学鉴定(附63例报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的 探讨火器损伤的致伤特点及活体损伤程度鉴定的有关问题。方法 6 3例火器损伤主要按火器枪弹种类及数量分为四组 ,Ⅰ组 :霰弹损伤 ;Ⅱ组 :气枪损伤 ;Ⅲ组 :军用枪损伤 ;Ⅳ组 :射钉枪与爆炸损伤 ,对其进行前瞻与回顾性分析总结。结果 Ⅰ组损伤多见于斗殴 ,损伤部位以四肢部多见 ,异物存留、损伤程度明显高于其它各组 ;Ⅱ组损伤多见意外 ,不易造成异物存留 ;损伤程度轻于其它各组 ;Ⅲ组损伤多见抢劫与杀人 ,损伤部位多见头部 ;Ⅳ组损伤较少见仅占 7 92 %,不是本文讨论的重点。四组损伤合并脏器、神经血管损伤及骨折 33例 ,占 5 2 38%,构成重伤、轻伤 5 0例 ,占 79 37%。结论 火器损伤程度较重 ,致伤机理有其自身特点 ,现行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其体现不够 ,值得法医同仁加以重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