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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条例》的名称和结构 本法原名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我们认为可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违反军事职责罪法》。这样修改,一是同宪法规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事立法权限相协调;二是同本法修改后的内容相适应;三是同行政法的名称相区别;四是同行政法规、军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名称相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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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对我国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职权和管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管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其他由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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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合同法》第 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订立合同 ,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从上述规定第 (五 )项可以看出 ,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根据。那么 ,军事法律和军事规章能否作为合同效力的根据 ,在军内经济审判中 ,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可以作为确认合同效力的根据。理由是 ,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能否作为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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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违法行为,即违反国家经济法规(或经济行政法规)的行为。经济违法行为的刑事化,是指国家通过刑事立法手段将某些严重经济违法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予以刑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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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收购、贩卖走私入境的国标成品油行为能否以非法经营罪认定,应从立法谦抑性和司法谦抑性角度全面考量。一是正确解读条文所体现的立法谦抑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非法经营的特许物品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是严格遵循司法不僭越立法的原则。若按该条第(四)项规定认定属于违反国家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为前提,同时在个案审理中应本着同类解释原则,对列举情形之外的其他行为所具备的社会危害性与应受刑罚处罚性应与前3项行为相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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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行政委托的行为本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不允许委托的行政职能予以委托的行为。这里所称的"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缺乏条件直接实施某个行政行为时,委托其他组织以其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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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中的“违反国家规定”——兼论刑法条文的宪政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96条规定:"本法所称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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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济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的"违反××法律、法规"(一般违法),与该行为总体上所违反的刑法规范(刑事法规),共同构成了经济犯罪具有的双重违法结构模式。由于刑法中许多犯罪都是以违反行政法规或者经济法规为前提的,司法人员要正确解释刑法条文,就必须要清楚相关行政法规和经济法规的具体规定。由于经济犯罪中的许多犯罪直接来源于非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填补这些空白刑法时,不能脱离部门法的相关规定去阐述相关的犯罪构成。正当化事由具有行政从属性,即因行政机关的许可或核准而阻却行政犯罪构成要件,反之才具有可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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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按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要以宪法、法律或法规为根据。由于行政立法可以有多个“根据”,因此有必要把握行政立法“根据”的次序。一般说来,除依授权立法外,各行政立法应当先以其上一位法的规定为根据;具体些说,制定行政法规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根据,制定部门规章应当先要以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根据,制定地方规章应当先要以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根据;这是我国立法体制决定的,也是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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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管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业贿赂行为及其法律管制周家贵一、商业贿赂行为的概念与特征我国国务院早在1981年开始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法律管制。1988年国务院《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行政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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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行政法律责任是在兵役活动中有违反兵役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承担的行政性质的法定不利后果,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国家工作人员承担的行政处分、军人承担的军事行政处分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的行政强制和行政处罚三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一章对何种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形式做出了专门规定,但在实践操作中仍然存在内容笼统、处罚标准不清等问题。科学界定拒绝、逃避兵役义务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一步细化相关处罚内容与措施,对《兵役法》中兵役行政法律责任的相关问题做出法律解释,将有助于明确违反兵役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促进公民自觉履行兵役义务与国家兵役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法律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