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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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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京建法[2015]7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办市[2014]55号)和《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15]385  相似文献   

2.
<正>杭政办函[2015]16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推进我市建筑业创新驱动、绿色发展,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51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  相似文献   

3.
<正>鲁政办字[2015]172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精神,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鲁发[2014]15号)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创新监管方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经省政府同意,在全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民营企业投资工业建筑  相似文献   

4.
<正>SDPR-2015-0160006鲁建办字[2015]1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有关市城建局、园林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住房  相似文献   

5.
正甬政办发[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建筑工业化工作,促进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的意见》(浙政办发[2012]152号)、《浙江省深化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促进绿色建筑发展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151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  相似文献   

6.
<正>渝府办发[2015]8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央新型城镇化会议和市四届规委会一次、二次全会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坚决制止破坏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正>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穗发改规字[2017]4号市水务局,各区发展改革局、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5]770号)等有关规定,我委制定  相似文献   

8.
<正>晋建市字[2015]140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建筑业改革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率,优化投资环境,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建市[2014]92号),现就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工作,提出以下  相似文献   

9.
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ZJBC16-2019-0008甬建发[2019] 96号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房产市场中心、市物业管理中心、市建设信息中心:为进一步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建筑业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 24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建筑市场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  相似文献   

10.
<正>京人社工发[2015]2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各建设单位,各建筑集团(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切实加快推进建筑业参加工伤保  相似文献   

11.
<正>晋建城字[2017]8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晋中市规管局: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2.
<正>京建法[2015]15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推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13.
<正>京政容发[2015]1号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各燃气供应企业:2014年11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城[2014]167号,以下简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政市容委受理燃气供应企业燃气经营许可申请,必须严格执行《...  相似文献   

14.
<正>渝经信环资[2015]26号各区县(自治县)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各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有关单位:为促进全市城镇天然气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全市城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天然气行业实际情况,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城镇天  相似文献   

15.
<正>鲁建金字[2014]3号临沂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请示》(临政报(2013]59号)收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财政部《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8号)的  相似文献   

16.
<正>济质监发[2014]9号各县市区质监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根据市委、市政府简政放权工作要求和省局《关于市质监局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质监许字[2013]527号)、《关于将市、县局审批的计量类许可事项技术审查下放办理的通知》(鲁质监许发[2014]15号)和《关于对济南市质监局《关于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下放办理的请示》的批复》(鲁质监许字[2014]12号)等文件要求,市局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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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甬建发[2019] 115号各区县(市)、开发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建设信息中心,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 81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甬建发[2011] 178号)文件  相似文献   

18.
<正>大政办发[2014]68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市公交、公务、邮政、环卫、出租车等公共领域及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包括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9.
<正>内政发[2014]135号12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74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相似文献   

20.
<正>甬建发[2017]140号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全省建筑业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建发[2017]295号)文件精神,我委制订了《全市建筑业深入开展"宁波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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