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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犯罪现场抗辩属于一种后发制人式的积极辩护,未经预先告知而在庭审中抛出,将重创控方指控。英美国家往往要求辩方在审前程序中以书面方式预先告知控方其意欲在庭审中提出此种抗辩,并开示据以证明该抗辩成立的证人姓名等信息,以消除此种抗辩的突袭性。新《刑事诉讼法》引入了不在犯罪现场的术语,而未确立相关的程序规则。借鉴域外成功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不在犯罪现场抗辩的程序规则不失为明智之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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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采用明定规则和隐含规则两种模式规定了"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从法体系来看,"不在犯罪现场的证据"本质上可以抽象为一种无罪证据,又可以具体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解、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更多的时候是依靠备受怀疑的人证方式来支持,因而需要多主体的沟通交流。"不在犯罪现场"主张即证据,可以从证据命题论和主体间共识论获得理论支持。不在犯罪现场作为一个证据单元所体现出的无罪指向性和意见聚合性特征既发展了证据形式和证据种类的理论,又丰富了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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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论证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刑事诉讼原则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明确了其内涵、重要作用和意义,提出我国应设立不被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并结合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分析其设立的利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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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在认定犯罪事实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更好的规范证据制度的执行,新刑诉法对证据制度以及规则进行了调整。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之上,细化了证据应用的原则,保证了证据的合法性,重新规范了证据的合法性转化,进一步论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相关要件。这些变化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充分掌握证据规则是侦查人员转变侦查思路的首要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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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刑法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对于该罪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产生了较大的争议。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展开论述,认为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诉讼中由控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共同承担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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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权是一项有充分道德基础的个人权利,确立沉默权能够保障司法公正,是落实无罪推定原则的必然要求,是保障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机制.国家对沉默权的限制是必要的,但是必须保持沉默权的基本价值和精神,以期在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平衡点.尽管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中没有关于沉默权的规定,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一定程度上吸收了沉默权原则的合理内核,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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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19,(4):108-119
犯罪现场环境是相对于狭义犯罪现场的外部条件,不仅是一个延展空间,更是内外在要素与联系的拓展。犯罪现场环境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及社会活动的基础。狭义的犯罪现场环境是指发生犯罪行为的场所以外的地理空间环境。广义的犯罪现场环境是指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人、事、物、时、空、信息在具体犯罪行为以外的客观存在。研究犯罪现场环境可以从地理空间环境、时间环境、心理环境、物质环境、数据空间环境等维度来系统构建。犯罪现场环境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因果关系,是一种相关性的跨界关系。研究犯罪现场环境可以从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及外部条件来分析侦查方向和范围,不仅对于个案发现侦查线索和破案证据具有指引意义,有助于犯罪现场分析与重建,也能够从类案或整体上映射犯罪自然和社会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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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修改凸显人权保障——论不得强迫自证有罪和非法证据排除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此次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还增加了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这些新增内容之间存在紧密联系,每一项又有各自的意义。"不强迫自证其罪"条款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进一步体现,关系到我国刑事侦查、检察和司法部门的职责和个人权利的保障;非法证据排除是落实不强迫自证其罪的具体措施,通过约束侦查部门取证行为对侵犯个人权利提供了补救措施。这些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在原则性和制度方面的重大修改。文章详细研究了新增加的这些条款的确切含义,指出其中的进步意义,分析了存在的问题,提出执行新增加的这些法律条文必须注意的事项。 相似文献
11.
中国现行法不仅存在转移“完整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法上仅转移“举证责任”的推定规则。在中国,对推定事实进行有效反驳的证明标准不应该是统一的“优势证据”标准,而应该根据诉讼类型、推定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12.
在刑事案件审理时,不在场证明是律师反败为胜的最佳工具。但如何证明不在场,却不是那么容易。本文即欲探讨,关于不在场证明到底如何论证,并以台湾地区“南回铁路翻车案”为核心,来说明不在场证据的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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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法不仅存在转移完整证明责任的推定规则,也存在类似于美国法上仅转移举证责任的推定规则。在中国,对推定事实进行有效反驳的证明标准不应该是统一的优势证据标准,而应该根据诉讼类型、推定类型不同而有所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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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案件审理时,不在场证明是律师反败为胜的最佳工具。但如何证明不在场,却不是那么容易。本文即欲探讨,关于不在场证明到底如何论证,并以台湾地区"南回铁路翻车案"为核心,来说明不在场证据的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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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如果要求法院依其主张为裁判时,必须就其所主张的特定、重要、有关联的事实,负有主张和提出证据以为证明的负担,如果有不能提出证据或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的情形时.则负担事实审理者不能依其主张作出裁判的结果;如果提出的证据,导致事实审理者对案件事实认定存在真伪不明的情形时,即有不能依其主张的事实作出裁判的危险的负担。证明负担(burden of proof)的内容包括事实主张项下的证据方法的主张负担(behauptungs last,burden of pleading)、提出该证据方法的负担即举证负担(the burden of producing evidence)以及对证据进行辩论的负担即心证负担(the burden ofpersuasion)。 相似文献
16.
论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中的证明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在证明责任上存在重要差别,现有的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足以完全解决其中的问题。其中,认定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明责任,依申请公开中关于申请条件的证明责任,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证明责任,都需要在现有证明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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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辩论主义为证明责任理论中武器平等原则的实现提供了新的契机。法官对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进行干预在公益诉讼等现代型诉讼中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有利于平衡双方利益。为实现武器平等原则,在证据事实提出方面,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和当事人证据协力义务的合理运用。另外,非讼法理和自由证明方式向诉讼程序的扩张,也是构建武器平等的证明责任理论与制度有效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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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在证明责任上存在重要差别,现有的行政诉讼证明责任分配规则不足以完全解决其中的问题。其中,认定政府信息属于国家秘密的证明责任,依申请公开中关于申请条件的证明责任,信息不存在的证明责任,以数据电文形式提出申请的证明责任,都需要在现有证明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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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智健全推定卸除了控方对被告人心智健全的证明责任,将争点形成责任交由辩方承担。而精神失常在美国刑事法中属于积极抗辩事由,根据联邦和多数州的司法实践,由辩方承担提出初步的举证责任,并承担“清晰、信服”程度的说服责任。相较之下,我国目前刑事实体法的建构与刑事证明之间没有明确的衔接,以至于刑事证明的功能无法有效实现。司法精神病鉴定是目前查实被告人是否精神失常的主要手段,但启动权主要其中在公安司法机关手中,辩方权利受到较大限制,而对鉴定人以及鉴定证据亦缺乏体系性的证据审用规则。司法精神病鉴定应当纳入刑事证明的轨道,辩方如欲推翻心智健全推定,应提出相应证据,继而说服责任的分配要区分辨方证明主张:该鉴定意见是对控方对犯罪主观方面要素证明的反驳,还是主张责任阻却。前者由控方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而后者则由辩方证明到清晰、信服的程度。在此证明原理的基础上,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鉴定意见进行口头陈述或展示,并接受对造的质证。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则由法庭依法判断,其证明力则由法庭自由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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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法理研判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全国首例非法证据排除案反映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践操作中需注意概念、效力、标准、程序四个重要的技术问题。非法证据是以严重侵犯人权的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实践中要注意区分非法证据与瑕疵证据,切勿将非法证据误判作瑕疵证据。就效力而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射程"应当及于侦查前程序。就判断标准来讲,除典型的刑讯逼供行为之外,疲劳审讯也应当纳入"等"字所指范畴予以禁止,而突破社会基本道德底限的威胁、引诱、欺骗性取证也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在程序上审查非法证据,应当坚持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取得具有合法性的举证责任,被告方仅承担"争点形成责任",同时控方应当举证证明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