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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保护消费者利益是商标制度的重要价值目标。人工智能通过精准营销、体验式消费、替代决策等形式介入消费活动,在引发消费行为转向的同时逐渐动摇了以识别来源功能和广告功能为支柱的商标制度。对商品来源的抽象与对背景信息的简化本是商标的独特优势,却在与具有强大信息整合能力的人工智能的比较中日渐显现出信息遗漏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商标具有财产属性,其使用能够刺激消费,但由于智能消费逐渐导致商标应用程度的降低,其广告效果也将有所削弱。因应人工智能时代商标功能的嬗变,商标制度应巩固其维护信息分配正义与竞争秩序的价值目标;强化对售后混淆的防范,全面保护识别来源功能;有限拓展反淡化规则的适用,在对广告功能的保障中实现对商誉的维护。  相似文献   

2.
李士林 《法治研究》2013,74(2):80-86
商标质量保证功能随商标史的演进而动态变化。经历严格质量管控.到防止欺诈,再到质量弱化的演变历程。商标至今是否仍具有质量保证功能。争议颇多,是与否各执一词。仅仅停留在商标本质和商标功能的形而上.无助于在两种观点中取舍.必须从商标立法的理论层面上检视质量保证功能的有与无。就我国的商标法来看.不宜简单地移植功利主义的模式,应当采用社会规划论为立法基础,基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考虑.坚守商标的质量保证功能.  相似文献   

3.
商标法学天生具有交叉学科的属性,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在商标法学教研中理应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就此而言,不对称信息经济学、供给需求曲线、信誉理论和产权的经济学分析对于讲解和阐释商标在市场交易中的功能和作用、把握商标制度的运行机理、解释商标产权的本质都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商标法学的授课教师和选课学生都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学知识。在专业和课程设置中,高等学校对此应给予充分关注。  相似文献   

4.
动态商标及其显著性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纸质媒介为主导的传统视觉生活是以静态的传统商标为主,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以及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非传统的动态商标逐渐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动态商标是以数字媒介为载体和动感设计为基础,是属于广义上的可视性商标,是符合绝大多数国家商标法对商标的规定。动态商标从本质上讲属于心理的认知,是消费者对商标所代表的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评价。强大的视觉冲击效果和周而复始的广告宣传,使得动态商标在消费者的“认知网络”的信息组块中形成“结点”,从而使动态商标获得显著性。  相似文献   

5.
商标延伸问题是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型问题,理论界对此关注较少.商标延伸问题源起于经营者在激烈市场竞争条件下延续现有品牌优势的现实考量.从本质上分析,商标延伸的初级本质是商誉的延伸、二级本质是价值的延伸、三级本质是劳动的延伸、终级本质是能量的延伸.商标延伸的类型主要可划分商标纵向延伸、商标横向延伸、商标断续延伸三类.商标延伸的误区在于不承认商标权利可以延伸、任何注册商标权利均可延伸两个方面.规范商标延伸问题既是物质生产方式的要求,也具有比较法上的基础.当前,我国处理商标延伸问题应当从商标法层面、行政法规层面、司法解释层面予以分别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   

6.
余俊 《中国法学》2023,(5):211-228
商标恶意注册等问题一直无法根治,与认知商标本质的基础观念存在偏差不无关联。以标记为基础观念的认知范式,偏离了商标诞生的逻辑理路,容易造成商标制度运行偏位。因此,需要重构认知商标本质的基础观念。以市场为基础观念理解商标本质,与商标的内生逻辑更为契洽,也更有利于在制度运行中最大限度地激发出商标的经济潜力。从商标的起源看,它由标记在市场关系中质变而来。现代商标法之所以成为一个独立的范畴,源于商标内生的市场力量获得了独立的财产地位。在市场经济中,商标是市场力量的可视化表述机制、市场信任的程序化建构机制以及消费欲望和市场的再生性机制。根据以市场为基础观念的认知范式,在商标制度的运行中,通过商标产权制度确认“商”的财产地位,并由商标注册制度以“标”的形式对“商”进行标准化表述。据此,在对商标制度进行调适时,应凸显以“商”为中心的商标产权制度,并信守以“标”为界限的商标注册制度。  相似文献   

7.
张华 《知识产权》1992,(5):22-24
本文涉及的商标显著性问题,仅指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不包括“通过使用”取得的显著性问题。在一些普及商标知识的书中,往往称能使人们一目了然,美观新颖的商标视为具有显著性的商标。然而,在商标实质性审查的实践中,人们会发现,美观兼新颖的商标毕竟为数有限,这种显著性只能是相对的。那么,应站在什么角度来判定商标有无显著特征呢?所谓商标的显著性,应是与商标的可识别性相关的。而可识别性说到底是由商标的本质作用及消  相似文献   

8.
商标侵权的本质在于侵权行为对商标识别功能及识别关系的破坏。“商标性使用”有效界定了商标权的效力范围,与混淆可能性共同构成商标侵权判定的要件。商标合理使用并非是对商标权的限制,其本质上属于一种“非商标性使用”。尽管商标权人的使用与侵权人的使用都涉及商标识别功能的保护,但因制度目的存在差异,二者在商标使用的认定上存在认定标准宽严及认定范围上的差异。基于“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断中的独立地位,对其认定应遵循“行为人标准”,即侵权行为的识别可能性标准,以区分于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消费者标准。对“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地位及认定的考察,有助于发现现有立法及法律适用上的空白与矛盾,为《商标法》的第五次修订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9.
馮曉青  謝蓉 《中国法律》2012,(6):44-47,106,110
一、引言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商标是连接消费者和厂商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商标作为识别不同厂商之间生产经营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区别性标记,也是厂商确立商业信誉,赢得消费者青睐,从而建立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武器。商标保护的本质就是厂商在商标上负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为了使消费者建立正确的排他性认知,商标法通过相应制度的构建来保...  相似文献   

10.
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是一项独立功能.使用自行制备的、印有他人商标的、不标明分装事实以及分装者信息的、质量不合标准的包装对事实上来源于商标权人的商品进行分装转售的行为破坏了商标的品质保证功能,构成商标侵权,这种行为不属于指示性使用,亦不受权利用尽原则庇护,应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1.
刘期家 《知识产权》2009,19(4):65-72
商标权的传统定义存在诸多缺失,商标权概念有必要进行重构.商标的本质是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信息或服务信息之间的对应关系.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依法直接支配特定商标,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知识产权.商标权是一种有限的支配权和扩张的禁止权,其中扩张的禁止权来源于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和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商标权概念的新界定对于构建科学的商标法理论和指导商标立法、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2.
商标保护模式进化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历史实际的视野来看,商标法的生成,只不过是商标保护模式进化的一幅镜像。该镜像的成型,则端赖于对商标财产进行法律保护的需求。商标保护模式进化的过程,其实是将商标所能带来的各种利益以“财产语言”在法律上加以表达的过程,它体现了对商标财产属性的历史认同,揭示了商标保护模式的转向,即从以维护商标的“信息传播功能”为目的转向以保护商标的“财产属性”为本旨。  相似文献   

13.
商标的本质在于其商业区别能力,这种区别能力不是设计师创造的,也不应当是由行政程序所创造的。商标注册应当只是对已存在于市场中的商标的商标法确认,而不是对于尚未与产品、市场结合的商标的创造。因此,注册商标应当以已为商业使用为注册要求。通过分解商标的显著性,将显著性进一步分解为基础显著性与加值显著性。我国现行商标法对于显著性的规定仅限于基础显著性,商标价值的真正所在应当是加值显著性,而加值显著性是通过商标的使用而获得的。商标成功使用论,赋予投入艰苦卓绝努力的成功使用者以商标权,是正确确定商标归属的方法之一,也是推动商标法进步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14.
为克服信息不对称对交易的负面影响,人们采取了信息、信誉与法律三种应对机制。无论何种机制,其作用的充分发挥都有赖于法律制度的有效保障。在信息经济学语境下,商标的功能就在于标示和区分商品出处,在降低信息成本的同时,激励企业保证商品质量,但激励不等于义务,企业并不因为使用商标而承担额外的品质保证义务。而商标法则通过规定商标确权条件、制止混淆和淡化,确保市场上商标的相互区分,为信息与信誉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法律保障。尽管如此,离开相关法律的协同作用,商标法也难以有效运行。这就决定了只有合理划分商标法与相关法律的调整对象与适用边界,才能完善我国商标法乃至整个市场法制。  相似文献   

15.
颜色商标分为颜色组合商标和单一颜色商标,颜色组合商标一般具有内在显著性,而单一颜色只有通过使用确定第二含义才能获得显著性。另外,单一颜色要获得商标注册还必须克服商标功能性障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尽管已经规定了单一颜色和颜色组合商标都可以获得商标注册,但商标局和法院对颜色商标的注册和保护采从严的态度。目前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关于颜色商标的有关规定尚需完善。  相似文献   

16.
辜凌云 《知识产权》2023,(5):89-102
商标在先使用抗辩的制度功能在于筛选具有在先性保护价值的客体,选择过程应当严格秉持价值识别的法律方法,以在先性使用的有限保护为依归。基于在先使用商标形成交易市场的事实而产生的抗辩,本质上是对诚实信用和私法自治原则的维护,其表现形式是抗辩规则与商标在先使用利益保护规则的交互融合。实践中对商标在先使用抗辩规则的分析过于重视具体要素的逐个击破,忽视了作为整体概念规则的建构和功能解剖。在以制度功能为核心目标价值指引的基础上塑造“功能-要件”对应关系的分析范式,形成“准入-排除-限制”功能映射“善意在先-要素控制-有限保护”的三元分析框架,澄清不同要件所承载的差异功能,助力优化现有规范分析的解释论框架。  相似文献   

17.
商标法基本范畴的符号学分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彭学龙 《法学研究》2007,29(1):17-31
符号学是专门研究符号及其意指活动之规律的科学,本质上属于跨学科的方法论。由于商标本身就是一种符号,商标法既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法律,又是一种符号规范,因此,在商标法学领域,符号学不仅是一种研究方法,而且还具有本体上的意义。透过商标法基本范畴的符号学分析,我们可以对商标、商标权和商标侵权的本质做出直观而合理的解释,从而准确把握商标制度的运行机理。  相似文献   

18.
刘莉  魏雯珺 《人民司法》2023,(26):84-87
被控侵权人将正品标识码损坏或消除后再进行出售的,如果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一致,亦明确标有正品商标、产品名称、生产厂商等来源信息,撕码仅使得产品的标识码不完整,缺失查询功能,而并未破坏商品本身的商标标识,亦未使得产品的品质统一性受到破坏,则该撕码销售行为并未妨碍商标识别功能与品质保障功能的发挥,可以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19.
《现代法学》2014,(3):62-72
商标法上的注册制度与商标观念的变迁关系密切,注册制度的现代化与商标的财产化相伴相随。现代注册制度经历了从私人控制到国家控制的转变。从制度属性上看,对注册本质的把握有确权与授权两种传统。就商标的本质而言,确权更具说服力。注册制度具有权利推定、权利公示以及维护公共道德与秩序的功能。经由注册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那些有损道德与秩序的标志排除在商品市场之外。注册取得商标权尽管具有取证方便的优势,但其容易导致抢注及囤积商标,具有破坏诚信经营的负能量。为纠正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弊端,我国《商标法》应当在规范商标使用的前提下,对商标注册的效力、先用权及商标共存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20.
试论商标侵权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商标侵权的概念关于商标侵权的概念,各国一般都不在其商标立法中进行定义,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把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一列明,这些商标侵权行为之总和,就是商标侵权之全部内涵。我国商标法也是这样处理的,在商标法第38条中,对各种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列举世规定。所以,给商标侵权下个定义,对于商标立法来说,也许并非十分重要。但是。为了从本质把握商标侵权的基本特征,以便于准确理解商标法律条文,正确指导司法实践,搞清商标侵权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什么是商标侵权?商标侵权也叫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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