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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樊有辉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2):26-28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对保护离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婚姻家庭违法行为,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意义重大。离婚损害赔偿必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构成要件。该制度既适用于协议离婚,也适用于诉讼离婚。其赔偿权利主体只能是无过错的配偶,而赔偿义务主体只能是有过错的配偶。第三者虽不是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但应当成为另案的民事赔偿义务主体。 相似文献
2.
项黎宁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9,(2):70-72
《婚姻法》修正案中新增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包括主观有过错、行为具有违法性、受害人无过错、请求权人有被损害事实和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等五个方面。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意义重大,但仍然存在不足,需要适当放宽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确立过错相抵原则,扩大损害赔偿范围,以完善这一制度。 相似文献
3.
董迎轩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6):92-94
现行法律中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尚存在需要统一和规范的条款,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不同法律规定之间的冲突限制了该制度的实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应是刑事附带民事损害赔偿的一部分。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具备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等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应考虑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 相似文献
4.
论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国家侵权精神损害是指因国家侵权损害自然人的人身权,致使其精神活动出现障碍而产生的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我国《国家赔偿法》应建立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物质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和精神性人格权侵害的赔偿;赔偿请求权人仅限于受到精神损害的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国家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应确立"金钱赔偿为主,精神补救为辅"的原则,算定精神抚慰金时应兼采"不同损害不同赔偿"和最高赔偿限额两种方法。 相似文献
5.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一项人格权。我国民法通则对侵害生命健康权的损害赔偿责任范围只局限于物质上的损失,而未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这是一大缺憾。本文就此问题作了粗浅探讨,提出在确定慰抚金赔偿时,首先应考虑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的后果,其次才应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 相似文献
6.
谢天德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7(3):49-50,60
过失相抵是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时 ,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其构成要件有三 :受害人具有过错 ;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必须是损害发生或扩大的原因 ;受害人行为是不当行为。审判实践中 ,适用过失相抵制度时应注意积极、慎重适用该制度 ,注意区分一般过失与重大过失 ,注重过失相低的方法。互殴案件不能适用过失相抵。 相似文献
7.
郭莉莉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1):57-59
国内虽然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研究很多 ,却对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探讨不够。在该领域仍然存在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如近亲属可得赔偿的精神损害的范围有多大 ?有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权的主体包括哪些 ?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和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的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一样吗 ?近亲属精神损害赔偿在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冲突如何解决 ?是否以过错为原则 ? 相似文献
8.
国家赔偿呼唤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怡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4,(1):59-61,74
从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只赔偿相对人的财产权和部分人身权,不赔偿其他权利,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只赔偿物质损失,不赔偿精神损失的现状,可以看出国家赔偿制度的缺陷.目前,国家赔偿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已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时,既要遵循法官自由酌量、区别对待、适当限制等原则,还应考虑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和后果、受害人的社会地位和职业状况、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以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诉讼时国家的财政状况和受害人住所地经济发展状况等具体因素. 相似文献
9.
相里秋梅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15-16
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要具备特定条件.赔偿时要遵循受害人诉请、抚慰为主补偿为辅、从实际出发公平合理的原则.赔偿范围以《解释》为限.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侵权人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等因素. 相似文献
10.
违约金具有赔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 ,其责任的确立是否以实际损害和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 ,因违约金类型的不同而不同。对于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及定金的关系是否可以并用 ,也应区分不同性质而作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1.
韩超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7,(1)
当今社会中,个人肖像极易在未经肖像权人同意的情况下被非法用于商业推广宣传之中,对此构建合理的肖像权商品化救济机制尤为必要.本文将肖像权的权利救济立足于一体化的保护模式,运用推定的方式对权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加以认定.在请求经济损失赔偿时,肖像权人可以根据所受损失和侵权人所获利益的大小,分别适用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或者获利返还请求权.在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时,要考虑抚慰金的功能并结合《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0条的考量因素加以确定,但侵权人获利不宜作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相似文献
12.
我国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的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梅龙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4):74-78
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和利益衡平等基本价值理念,我国高危险民事责任立法应该进行必要的修正.把高危险原因作为承担高危险民事责任的唯一要件,并且应当将高危险原因标准化.高危险事故中,双方当事人均有过错或者均没有过错,仍应选择无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应当适度扩大,应包括受害人故意、不可抗力和特殊条件下的自冒风险.另外,高危险民事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也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应确定赔偿限额;如果原告愿意并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所致,精神损害赔偿则不受最高赔偿额的限制. 相似文献
13.
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游素华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76-77
精神损害赔偿是救济人身权利损害的一项重要法律手段 ,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已被理论界和实务界所证实。但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时下司法实践却做法不一 ,理论对此亦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笔者就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主观化、客观化、类型化和标准化问题略述浅见 ,作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14.
刘志刚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0(1)
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是民事赔偿,而是行政赔偿.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与《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存在适用上的竞合关系,应从立法纵向发展的角度对其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和界定.不动产登记错误致人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存在一些难题:不动产登记“错误”认定中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当事人责任分担问题上的法律适用,不动产登记机构向造成错误登记的人追偿时的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15.
郑锡龄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21,(3):90-96
《婚姻法》第46条严格限制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由此引发因制度供给的法定理由不足、离婚损害赔偿的性质不明、权利救济不充分导致的司法裁判路径混乱.我国离婚损害赔偿本质上是配偶一方因过错行为违反婚姻契约导致离婚而产生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在解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91条新增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时,既要充分发挥离婚损害赔... 相似文献
16.
莫捷惠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105-108
我国婚姻法有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现行离婚损害赔偿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无法全面有效地进行调整而备受争议。问题主要集中在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的范围过于狭窄,离婚时无过错方举证困难,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不够客观和细化。应从行使离婚赔偿请求权时间的立法、离婚损害赔偿法定过错的范围、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举证责任采取一般原则与特殊原则相结合等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7.
18.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7,(2)
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制度,是公司法人制度的一个例外制度,在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严格限定其适用条件。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应坚持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认定董事对第三人承担责任时应满足以下要件:一是董事主观上须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二是损害行为应具有职务性,三是第三人因董事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我国应在《公司法》中就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作出如下规定:"董事在职务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9.
客观与主观的变奏:原因力与过错——原因力主观化与过错客观化的演变及采纳综合比较说的必然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侵权法理论的演变,原因力由一个纯粹的客观概念逐渐主观化,主观过错的判断标准也越来越多地掺杂了客观的色彩。在侵权法的归责和损害赔偿领域,原因力与过错一直是重要的判断标准,而在原因力主观化与过错客观化的新趋势下,原因力与过错的联系更为紧密,重新审视原因力与过错及其关系尤显必要。原因力主观化与过错客观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的必然结果是在确定侵权责任时采取综合比较说。 相似文献
20.
严鸿雁 《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09,(4)
我国的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受害人取得赔偿的条件过严等问题.对此,在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的同时,要以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规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情形,受害人的无过错应理解为没有<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重大过错.另外要谨慎适用"第三者"民事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