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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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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介绍新加坡高等法院有关船舶扣押的重要判例the"Catur Samudra"案。此案法官认为,索赔人在租约履约保函下的请求不是可以扣船的海事请求,因此,索赔人不能扣押担保人的船舶。从此案出发,简要讨论国际公约和主要国家立法关于索赔人可以扣押船舶的海事请求的范围。  相似文献   

2.
潘剑 《特区法坛》2001,(3):28-29
在海事审判中,扣押和拍卖船舶是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诉讼保全和海事执行等程序中的一个重要又行之有效的手段。但是在扣押、拍卖船舶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忽视了对该船上剩存船用燃油的处理。目前,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极少涉及对船用燃油的问题。本文拟就在海事审判中扣押和拍卖船舶时对船舶上剩存船用燃油的处理略陈管见。  相似文献   

3.
王雪林 《特区法坛》2002,(70):31-32
申谓诉前扣船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下称《海诉法》)第二十条规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在诉前扣押船舶这种最为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中,海事请求人中请诉前扣船错误(即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具体包括哪些情肜,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各海事法院在审判实践中除了对海事请求人申请诉前扣船后,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立法的不足之处入手,结合实践对海事请求保全管辖、扣押船舶、权利人权益保护及担保和赔偿诉讼等问题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5.
论错误扣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障海事请求权的实现,法院赋予某些法定的海事请求人船舶扣押权,以为其海事请求获得担保。在我国,这种权利是指海事请求人申请法院扣留与债权发生有关的当事船舶或责任人拥有的其他船舶的一项程序性权利。实践中,随着扣船案件的增多,错误扣船现象时有发生。然而,关于错误扣船的性质及其责任,在法律上却缺乏明确的规定。在《统一有关扣押海运船舶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6.
船舶活扣押有严格活扣押和宽松活扣押两种形式,是中国独创的司法扣押船舶模式,体现了“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市场法则和“放水养鱼”的中国传统思维方式,可以实现船舶使用价值的最大化,有效避免错误扣船可能的赔偿责任。然而,活扣押期间船舶可能附上优先债权,也可能船舶被非法转让、抵押,从而影响海事请求人权利的实现,即保全效果有时可能不如死扣押。在宽松活扣押的船舶之上能否进行死扣押,反之,在死扣押的船舶之上能否宽松活扣押,这是困扰海事司法多年的难题,也滋生了海事法院之间的诸多矛盾,采用船舶轮候扣押制度,即可有效化解有关的难题与矛盾。在扣船实务中,海事法院并未认真执行严格活扣押期限“一般”为一个航次的规定,使该活扣押成了事实上的无限期扣押,为此笔者建议:将两种活扣押的期限均修改为三个月,期限届满未行续扣的,宽松活扣押效力自动终止,严格活扣押则当然回复到死扣押状态。目前,活扣押的对象仅限航行于国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但基于商船登记制度已臻完善,其对象可扩展到航行港、澳航线及国际航线的中国籍船舶,以提高保全效率、节省保全费用。  相似文献   

7.
本文拟就 99年国际扣船公约与我国现有的扣船制度在海事请求范围、可供扣押船舶范围、船舶担保制度和扣船管辖等方面进行比较研究 ,并提出可供我国的扣船立法和司法借鉴改善之处。  相似文献   

8.
船舶留置权是担保造船人、修船人债权的船舶担保物权,船舶扣押是法院为保障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而采取的保全措施。当法院扣押修理中的船舶,船舶留置权与船舶扣押就会发生冲突,因为关于留置权人在船舶扣押前没有行使船舶留置权而在船舶扣押后是否仍享有该留置权的问题,法律没有规定。主要从占有和优先受偿两个方面分析船舶在扣押后继续停留在修船厂时留置权人的权利,并对船舶在扣押后离开修船厂的弊端及避免纠纷的措施进行探讨,指出船舶扣押前留置权人未行使船舶留置权的,船舶扣押后留置权人对船舶丧失了占有,但其相关债权对船舶价款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且船舶在扣押后不应离开留置权人的修船厂,除非扣船请求人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9.
文章分析了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存在的法规脱节、措施单一、操作性较弱等问题,指出作为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形成自己特有的适应海运需要的海事请求保全特别法,提高立法层次,拓宽适用范围于海事仲裁中,增加其调整客体,如货物、运费、救助报酬、保险费等,完善海事请求保全担保措施,以与航运国际公约及惯例接轨  相似文献   

10.
文章简要介绍了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的概况和存在的法规脱节、操作性较弱等问题,指出作为民事财产保全措施的一种特殊形式,应形成自己特有的适应海运需要的海事请求保全特别法,提高立法层次,与航运国际公约及惯例接轨。  相似文献   

11.
郭红怡 《法学杂志》2002,23(4):64-66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颁布实施 ,建立了许多海事程序方面的制度 ,是我国海事立法和诉讼程序立法的一大进步 ,尤其是将海事请求保全这一海事诉讼程序中最具特色的财产保全制度加以明确规定 ,改变了此方面没有专门立法的局面 ,为切实保护海事请求人的利益与协助海事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支持。在海事请求保全中 ,船舶扣押与拍卖是最常见的措施 ,而诉前扣船则是其中的焦点。反担保存在的必要性与如何对其作出合理规定的问题亟待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1):428-43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对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规定如下:一、拍卖船舶(一)船舶被扣押后,申请人提起诉讼的,扣船由诉前保全自动转入诉讼保全,诉讼保全扣船不受诉前扣船期限限制。船舶所有人在法定期限届满拒不提供充分、可靠的担保;或者船舶本身机件、设备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法院应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被扣押船舶拍卖。被拍卖船舶的所有人必须是被告,且应对该项海事请求确实负有…  相似文献   

13.
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管辖问题对海事争议的解决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是保证海事请求权人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前提条件,对海事请求保全中的管辖问题的研究有其重要性。本文主要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研究,结合相关制度,以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扣押船舶为例,研究了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中涉及的非实体管辖权和实体管辖权问题,并针对其它若干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南海燕 《法制与社会》2013,(24):238-239
英国对物扣押令源于罗马法,经过罗马法时代、斯图亚特王朝时代的发展,呈现出现代海事扣押令的特点:扣押"过错"物能更好清偿债务,海事法院只审"物",不审人。法院确定管辖权后签发扣押令,对船舶进行扣押,迫使船东出现或提供担保,而后释放船舶或拍卖船舶清偿债务。通过此过程满足海事请求人的海事请求。对英国对物扣押令的了解,可为我国相关船舶扣押程序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5.
“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我国法院执行工作多年的难题,在海事执行中的船舶扣押尤其如此.本文主要就海事诉讼保全船舶扣押的救济问题、船舶扣押中遇到的“死扣”“活扣”标准问题、扣押船舶的监管等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6.
从正当性视角出发,以当事船扣押和姊妹船扣押为研究对象,分析立法和司法在船舶扣押程序中与正当性相关联的因素,指出船舶扣押程序存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提出船舶扣押的正当性标准.对禁止重复扣押之立法正当性进行解析,并对允许重复扣船的三种情形进行正当性考察,提出判断其是否具备正当性的三个标准.  相似文献   

17.
在国际海运中,根据方便旗船涉及到的几个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形成了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运营模式,这给海事请求权人提起扣押方便旗船的申请带来了一定困难.基于剖析几种不同的方便旗船经营模式,分析海事请求人提出扣船申请的具体指向,并依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23条规定的扣船范围分析是否可得到扣押方便旗船的理论支持,从而充分、有效地保障海事请求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8.
我国海事请求保全制度与美国Rule B Attachment制度,作为海商法领域所特有的强制性财产保全措施,皆是本国海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而特有的制度,它是保证海事请求权人所受损害得到赔偿的最有效的法律手段之一。鉴于中美两国在国际航运界的显著地位,这两项制度的特殊性及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从比较法的层面探讨这两者之间的异同,以便更好的理解和把握。  相似文献   

19.
非财产性海事请求保全,是一个全新的诉讼法范畴。现行的诉讼法体系及诉讼法理论中,保全仅限于财产,即财产保全。然而,实践证明,财产保全并不能包容保全的所有形态。海事诉讼实践中首先出现了显然不属于财产保全的保全请求,如请求强制卸货、强制交货等,具有开拓精神的海事法院也做了一些尝试。这无疑是对现行诉讼法的突破。可惜由于缺乏立法依据和理论指导,这种有益的尝试目前还处于盲目的、犹豫的阶段。本文拟对这一新的课题作一肤浅地探索,以求抛砖引玉。  相似文献   

20.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和国际习惯作法,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践,对诉讼前扣押船舶规定如下: 一、诉讼前扣押船舶 诉讼前扣押船舶,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在提起诉讼之前的扣押船舶申请,依照法律程序,对船舶实施扣押的诉讼前财产保全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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