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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房地产市场繁荣,随之而来也出现了一批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案例。那么将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体要件?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如何理解非法征用、占用土地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本文将从以上几个角度予以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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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用补偿费纠纷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27、28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及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集体单位和城镇非农业人口使用土地须参照执行以上条款。随着城市及乡镇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征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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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1月至2月,为了建设郁江调水工程(该工程是广西沿海基础设施大会战的重点工程),需要征收某镇内的集体土地,时任该镇七里村委会成员的李甲、胡某、李乙等三人负责协助征地部门召集村民开会、报送申报资料、帮助丈量土地等辅助性工作。在协助征地过程中,胡某提出等征到本村委会位于沙煲麓至大麓山脚下一带的村集体土地时想办法搞些钱出来用,李甲、李乙表示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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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依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的设定权限,可以看出该罪的犯罪主体有以下三类: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主要是政府中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领导;二是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和分管建设用地的领导;三是土地管理部门具体办理建设用地的经办人员。包括业务处(科)长、办事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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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的客体是国家土地管理秩序与国家、集体或个人合法的土地权利,客观要件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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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9月6日,山西省森林公安局刑侦支队接到直属东山派出所报告:去年7月以来,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东祁家山村村委会主任张云林与临县商人张支贵以合作建养殖场的名义,在未办理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林场范围内,毁坏植被挖土填沟,平整场地,非法侵占国有林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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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于林木,林地具有更高的生态价值。由于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林地资源保护,致使林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普及程度低,非法占用林地案件频频发生。本文指出应整合执法力量,加速推进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形成合力,避免多头执法反而削弱执法效果的现象,主动与人民法院衔接,成立林业法规执行法,在人民法院的领导下专门负责林地案件的强制执行,确保林业行政处罚决定得到履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