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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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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在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旧体制转换的重要时期,破坏经济秩序的经济违法犯罪活动十分嚣张,其中尤以贪污、受贿犯罪最为猖獗,严重危害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最近,我们对湖南岳阳市全市检察机关1988年1月至1989年4月(以下简称去年以来)立案查处的134起贪污、受贿犯罪案件进行了一次调查分析。一、当前贪污,受贿犯罪的特点 (一)贪污、受贿案在经济罪案中所占的比例大。去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立案查  相似文献   

2.
贪污罪和受贿罪是荫种不同性质的犯罪,由于其侵犯的客体不同,被我国刑法分则分别规定在侵犯财产罪和渎职罪中。因为这两种犯罪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所以认真查处和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犯罪,对于加强廉政建设、惩治腐败,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推进治理整顿工作的深入开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贪污、受贿犯罪作案手段  相似文献   

3.
贪污、受贿案件中退赃情节的认定和处理吴纲要在审判实践中,退赃作为贪污、受贿案件的一个重要情节已越来越受到重视。正确认定和处理退赃情节,对准确、有力地打击贪污、受贿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笔者就贪污、受贿犯罪案件中的退赃问题谈谈个人的认识和看法。...  相似文献   

4.
关于行贿罪的若干问题探讨戴长林,宁诗敏当前,行贿、受贿犯罪非常猖撅,已成为一种社会公害。由于我国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没有对行贿罪作出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较之贪污、受贿等犯罪,缺乏可操作性,难于执行,因而不利于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司法实践中,对行贿犯罪加以...  相似文献   

5.
《法学》1989,(10)
当前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贪污受贿犯罪是否上升,原因何在,有何对策,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为回答这个问题,我们从五月中旬至六月上旬对苏州市四区、六县(市)检察机关1987年以来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就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以下简称贪污、受贿犯罪)的现状、趋势、原因及对策作了分析研究。一、现状和趋势苏州市两级检察机关都认为当前贪污、受贿犯罪确呈上升趋势。这从近几年来办理的经济犯罪案件上已明显反映出来。  相似文献   

6.
<正> 根据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强调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精神,检察机关已把打击贪污、受贿列为打击经济犯罪的第一位工作。但是检察机关怎样侦查贪污、受贿罪案,无论在理论上还是方法上均缺乏研究。本文对此作些探讨,以就教于关心和从事这方面工作的同行。一、侦查贪污、受贿罪案的特点贪污、受贿罪案均系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的犯罪。通过检察机关反贪污、受贿的斗争实践,在侦查工作中  相似文献   

7.
人类社会同贪污受贿作斗争的历史源远流长,中国古书记载的皋陶造律和西方最早的成文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 ,已有关于惩治贪污受贿犯罪的法律规定。然而 ,在贪污与反贪污、受贿与反受贿的长期对峙与抗争中 ,人类社会始终未能摆脱贪污受贿犯罪的侵袭和困扰。各国的反贪污受贿实践已反复证明了这样一个事实 :惩治在一个时期或一定程度上对贪污受贿犯罪虽有减缓之效 ,却无法从根本上加以控制 ;基于惩治之上开展全方位、多角度的犯罪预防 ,才是反贪污受贿斗争的治本之道。预防犯罪远胜于惩罚犯罪已经逐渐成为各国学者、执政当局乃至社会公众的…  相似文献   

8.
与其他刑事犯罪的心理相比,贪污、受贿犯罪心理浅层次表现为复杂化,深层次表现为顽固化,难以改造与矫治。改造贪污、受贿罪犯,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相似文献   

9.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审判工作实际,现对审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件适用缓刑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情节较轻,能主动坦白,积极退赃,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适用缓刑。 二、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等法定减轻情节的之外,一般不适用缓刑。 国家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数额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适用刑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减轻处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积极  相似文献   

10.
试论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共同贪污受贿案件中 ,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数额存在分配问题 ,只有准确地计算出共同贪污受贿罪中各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数额 ,才能恰当地给各共同犯罪人适用刑罚。因此对共同贪污贿赂犯罪数额进行探讨有其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一、共同贪污贿赂犯罪数额的概念在贪污贿赂案件中 ,犯罪对象多数是公共财产或国有财产 (个别时有私人财产 ) ,或者表现为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 ,这些财产或者物品往往具有一定数额 ,这种数额集中体现了贪污贿赂罪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 ,数额对贪污贿赂罪的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共同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是指贪污…  相似文献   

11.
职务犯罪量刑因素考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数额在职务犯罪量刑中的考察长期的司法实践表明,犯罪数额在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认定中有着决定性的意义。数额是否可以成为职务犯罪定罪的绝对标准?如果刑法规定犯罪数额为构成要件,数额是否可以决定罪重与罪轻?笔者对南京市法院审理的2003年、2004年度南京二级法院系统(1家中级法院,13家基层法院)所有审理涉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案件以及2005年1-10月市中级法院审理生效的上述三类案件进行了调查。(一)基本情况本文调查涉及的贪污罪名的案件有52件63人,受贿案件143件145人,挪用公款案件25件30人。三类案件收案比…  相似文献   

12.
《现代法学》2016,(1):3-13
死刑改革是当下中国重大的现实问题,而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改革问题则是死刑改革中最受关注和争议最大的重要问题之一。中国最新刑法立法《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明确了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适用标准,促进了死刑适用规范化;将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积极限制死刑适用;并且确立了严重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的终身监禁制度,以达到严惩严重贪污受贿犯罪和着力减少死刑立即执行之适用的双重功效。在未来中国对严重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立法控制中,应当考虑将死缓制度作为适用死刑的优先考虑方式;在贪污受贿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分立时,应择机先行废止受贿罪的死刑;待时机成熟时,应在立法上及时全面废止贪污受贿犯罪的死刑。  相似文献   

13.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被告人同时犯有贪污、受贿两罪的情况较为常见。在处理此种情况犯罪的司法实践中,有这样一个问题很值得探讨,即,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量刑起点该如何确定的问题。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2条第(2)项和第5条规定,个人犯贪污或受贿单一罪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这一规定,笔者提出,对被告人犯贪污、受贿两罪合计数额在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的,也应在5年以上处刑。其理由如下: 1.贪污、受贿两罪性质、特征、危害相近,因此两罪  相似文献   

14.
首先,必须坚持刑法的犯罪构成理念。即贪污、受贿的赃款去向是贪污、受贿犯罪实施完毕以后发生的事实,赃款如何使用处分,包括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只是赃款的去向问题,不影响罪名的成立。同理,实施盗窃的行为人,将窃来的赃物归己还是送人,甚至归集体所有,均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再有,实施单位受贿罪的单位,将受贿的款项全部用于单位的业务活动,难道也不构成单位受贿罪吗?所以,“扣除认定法”是有悖于犯罪构成理论的。  其次,在坚持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前提下,鉴于受贿行为人的主观故意比较复杂,有必要对受贿款项用于单位业务…  相似文献   

15.
羊春乔 《检察风云》2011,(23):14-15
“行贿笔记”及“行贿清单”的大量存在,暴露了行贿受贿问题的严重性以及反腐败斗争形势的严峻性。贿赂犯罪与贪污、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都是反腐败的重点,行贿与受贿是相伴而生的一对,在惩治受贿犯罪的同时,也应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查处力度。要双管齐下,严加惩治,更重要的,  相似文献   

16.
贪污、受贿是每个历史时期共存的一种复杂的、难以根除的犯罪现象,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都有其不同的表现特征,就现阶段来说,贪污、受贿罪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以下五“性”。一、犯罪的主体具有实权性。从大量的材料看,现阶段贪污、受贿者极大多数为掌握实权的人,且具有这样三多:即领导干部多,国家工作  相似文献   

17.
经济犯罪数额价值的科学折算方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数额是衡量罪行轻重、如何处罚的标准之一,特别在主观上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如盗窃、诈骗、贪污、受贿等犯罪中,更是一项主要内容,对于定罪量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准确地认定违法或犯罪行为侵犯财产的数额,科学合理地确定其经济价值,才能正确地认定行为的违法或犯罪的性质,从而恰当地处罚,做到不枉不纵,罚当其罪。正是由于犯罪数额对于定罪量刑的重要意义,我国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十分重视对犯罪数额的严格界定。 但是,现行的以经济犯罪“数额”作为定罪标准的方法,存在着很大的弊端:  相似文献   

18.
在办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以及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等职务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行为人提出在实施贪污受贿等行为之前为公务活动垫付一些费用没有向单位报销,或者在行为之后将犯罪所得用于公务开支,以此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作无罪或罪轻的辩解。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前的公务费...  相似文献   

19.
贪污、受贿犯罪是智能型、权力型的犯罪。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多样性等特点,在查处此类职务犯罪中,掌握第一次接触犯罪嫌疑人的时机,充分利用审讯技巧,对于成功侦破案件十分重要。否则,犯罪嫌疑人一旦警觉,往往转移赃款赃物,销毁和隐匿犯罪证据,订立攻守同盟,甚至调动一切社会关系干扰侦查活动。因此,在侦查实践中,应选择最佳的接触时机,讲究审讯技巧。一、选择最佳的接触时机第一次接触贪污、受贿犯罪嫌疑人应当在侦查人员经过周密的初查后进行,审讯的时机必须成熟。笔者认为,最佳接触时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20.
刘洋 《天津检察》2008,(2):36-38
有关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不同观点 受贿犯罪由于其并没有直接侵吞国有(公共)财产,因此,比较贪污、挪用公款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其行为隐蔽性更强,因此,在实践中,往往是案件已经完全结束,行为已经完全既遂才被发现、处理。所以“受贿未遂”也就变的十分“稀有”,特别是加上证据固定的困难,使受贿未遂案件难以发现,也使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难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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