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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提起上诉的条件仅规定了形式要件,缺乏实质要件的内容,这与理论上对上诉权的不适当定位关系密切。上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必然受到程序进行规律的制约,而不应当视为一项当然性权利。在此前提下,借鉴国外的上诉审查理念和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上诉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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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上诉审结构规定不明确,已经给司法实践造成了混乱,在立法上进行规范和统一势在必行。在复审制、续审制、事后审制三种上诉审结构类型中,我国民事诉讼法选择设立事后审制,是提高民事上诉程序效益的最佳选择,是限制当事人滥用上诉权的治本之策,是强化民事一审事实审功能的有效措施,是民事上诉确立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程序保障,是解决当事人无休止申请再审的前提和基础。为确保事后审制改革真正落到实处,与其密切相关的举证时效制度、当事人上诉范围、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审理性质、裁判等,都必须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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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上诉审程序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上诉审程序是当事人不服法院已经作出的裁判,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由上级法院对该案再行审理所适用的程序。民事上诉审作为纠错防错的程序装置和过滤机制,在纠正法院裁判错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统一性,保障司法正当性方面具有重要的程序价值和意义。一、上诉审的功能民事上诉制度作为司法制度的一部分,担负着多样化的司法功能。美国上诉法院法官戴安.伍德(Dianewood)认为,美国上诉审的功能有以下六项:第一,法律的正确适用;第二,法律的统一适用;第三,法律的演变与阐释;第四,纠正事实错误;第五,巩固司法体系的合法性并加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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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上诉审,主要有两重功能:一是对当事人的诉请进一步作出法律上的确认、修正或否定;二是对原审裁判予以评价。基于此,民事上诉审应当有一个审理范围的界定。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关于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的规定只有第151条的简单表述,而审判实践中这方面出现的问题却比较复杂。面对这些问题,法官和诉讼当事人的认识和操作至今不甚一致,导致有些案件审理效率不高,处理结果有失公正。因此,准确把握上诉审的审理范围,有助于公正高效地审理案件,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确定民事上诉审审理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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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上诉审理正在逐步摆脱“全面审查原则”的禁锢,向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方向发展。但现行民诉法与有关司法解释的不协调及其存在的问题仍十分突出,给实务操作带来诸多不便并制约着程序功能的发挥。笔者认为,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用“审查”一词存在逻辑错误。我国法律对二审法院审理范围的界定使用了“审查”一词,其词义是“检查核对是否正确、妥当”。它并没有通过检查核对进而做出裁判的意思。从这一意义上说,法院根本不可能只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查”,而对当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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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之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编辑提示:审判制度改革是司法改革的内容之一。本期所刊发的文章从民事上诉制度角度全面论述了如何在完善二审程序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三审制度,以及建立严格的再审程序的问题。希望能对对审级制度改革感兴趣的读者、作者有所启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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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6):110-118
2015 年《民诉法解释》第338 条规定的民事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具有“填补空白”的意义,但该规定及关联规则的结构和表述存在缺陷或含糊,适用时应注意作出合乎民事诉讼法原理和逻辑的解释,并考虑未来适时进行规则调整。应将作为裁定结果的“可以准许”解释为“应当准许”;将形式上“并列关系”的“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与“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两项条件,解释为“一般性”与“排除性”关系;上诉审撤回起诉规则应视为重构一审撤回起诉规则的“排头兵”,事实上除“不准再起诉”外,二者不应有实质差别;将《民诉法解释》第339 条后半段的“和解而申请撤诉”解释为“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均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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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法人应该享有上诉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自1988年1月以来,陆续制定了惩治法人(单位)走私、贪污贿赂、制售运输毒品、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偷抗税、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侵犯他人著作权犯罪等单行刑事法律,都明确规定应追究犯罪法人的刑事责任,并处以罚金刑。因此,犯罪法人有权就其是否应被判处罚金刑或对罚金数额不服而提出上诉。因为上诉权的行使,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必然反映,也是被告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合理要求,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犯罪法人自然也不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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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根据新的司法理念,从上诉许可制度、上诉案件管理、上诉审理范围等方面对民事上诉制度作了重大改革。英国所确立的民事上诉制度改革目标、原则以及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并不囿于上诉制度本身,而是蕴涵着该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整体理念,以使上诉规则的设计能够与民事诉讼的其他制度相互协调与配合。把握这样一种改革进程,不仅有助于我们深刻了解英国民事上诉改革措施的原因并进行理智的参考与借鉴,同时也在无形中为我国民事上诉制度的重构昭示着一种进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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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上诉制度普遍存在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体系中,虽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民事附带上诉制度在具体的程序设计上各具特色,但是民事附带上诉作为一个民事诉讼程序中相对比较独立的制度设计,具有大体相似的功能.近年来,我国民事上诉率与再审率居高不下并呈增长趋势,附带上诉制度的缺失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当前,改革上诉审与再审程序的弊端已引起理论界的广泛探讨,在这种情形下,本文选择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研究作为选题,旨在阐述我国引入民事附带上诉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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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制度的存在有两大基础:法理基础和心理基础。法理基础是初审裁判总有可能存在错误或者瑕疵;心理基础是上诉权人有理由相信通过上诉制度可能纠正初审裁判的错误。民事上诉制度有两大功能:纠正错误裁判和统一法律适用如果上诉审为事实审,上诉制度的功能就主要在于纠正错误裁判;如果上诉审为法律审,上诉制度的功能就主要在于统一法律适用。男卟,大陆法系的上诉制度的功能侧重于纠正错误裁判;而英美法系的上诉制度的功能要更倾向于统一法律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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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对我国上诉制度进行概述,并结合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了实践中上诉制度存在的‘终审不终"、审级过低及二审程序中的缺陷及其成因,提出了完善我国上诉制度的构想,包括对二审程序的重整及有限三审制度的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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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冠棋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6):68-76
海峡两岸之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差异颇大.本文拟从比较法学之观点,将二者做一简要评析。两岸上诉制度首要之差异在于审级,大陆方面为二审四级,台湾方面为三审三级;其次在上诉期间、上诉主体、上诉裁判费、上诉之法定程序、上诉审理范围、上诉之判决、上诉之反拆、附带上诉、上诉之撤回与舍弃等方面之相关规定上,二岸亦颇有不同。“上诉”为民事诉讼法最为重要之诉讼行为之一,经由本文之介绍,亦可对两岸民事诉讼制度之整体差异,获得相当程度之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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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上诉条件的现状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程序机制的科学建构对民事诉讼公正与效率的实现至关重要。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上诉审运行现状中,对上诉的不加限制业已造成了诸多弊端,需要改苹和完善。作法主要是对上诉条件的完善并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的改革,确保一审事实审的中心地位,并充分发挥二审本应具有的功能,以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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