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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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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马明昊 《法制博览》2023,(14):76-78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机动车辆数量不断增多,道路风险问题不断加剧,交通犯罪的数量更是随之呈直线上升的趋势。2018年“重庆坠江案”的发生,引发了立法者和群众对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的高度关注,在本案发生之后,又发生过不计其数的类似事件。为了解决这种挑战,《刑法修正案(十一)》把危害到交通道路安全的妨害安全驾驶罪列入《刑法》法条之中予以规制。究其原因,则是为防范风险,回应群众对安全的诉求,更是加强对人权的保障,进一步维护公共安全,防犯罪于未然,为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提供处罚的依据,从而对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犯罪界限进行拓宽。本文通过对妨害安全驾驶罪的立法沿革开始进行研究,从本罪的司法认定等具体问题进行探究,从而对妨害安全驾驶罪进行了深度分析与理解。  相似文献   

2.
为有效应对社会转型带来的"失序"状态,未成年人保护刑事立法应当跳出积极主义刑法观、消极主义刑法观和折衷主义刑法观的观念聚讼,恪守法益保护的根本立场,依循积极主义刑法观的具体要求,推进涉未成年人不法行为的预防性刑事立法进程。提高未成年人刑法保护的制度效能,应以立法方法的"客体相应性"为导向,根据规制对象的类型学区分:在立法原则上,"未成年人实施的不法行为"的刑事立法应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的刑事立法应秉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的刑事立法应秉持"双向保护原则"。在立法手段上,应结合规制对象的具体特征,融贯犯罪圈的设定与刑事制裁处遇。  相似文献   

3.
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不断深化,民营经济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近年来民营企业家犯罪逐年递增的事实,凸显了其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着严峻的刑事法律风险。之所以如此,首先应归咎于民营企业家自身存在主客观方面的缺陷,而缺少公平和诚信的营商环境以及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误区也是重要的风险成因。要营造良好的法治营商环境、降低民营企业家的刑事法律风险,前提是树立积极主义刑法观,重视适度犯罪化的预防功能和去重刑化的教化功能。在此基础上,一方面应当坚持刑法的谦抑性,谨慎适用"先刑后民"的司法模式;另一方面则应当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对司法推定犯罪目的的做法进行严格限制,在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时就应当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相似文献   

4.
本文将通过研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我国的轻罪立法趋势,来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其独立立法的合理性以及是否违背刑法谦抑性加以阐述和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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