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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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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我国现有的刑罚制度和非刑罚处置措施,已经很难适应对罪错少年的教育、矫治的需要。因此,我们应当认真分析我国现行少年刑事司法制度的内涵考量和实践价值,发现少年处置体系的缺失与运行偏差,将保护处分引入我国少年法律体系之中。引入保护处分,必须立足于我国法律文化传统和国情,克服现行保护性处分措施的不足和缺陷,同时借鉴国外少年刑事司法领域的先进理念,弱化基于报应论的刑罚观,而采取教育刑的观念,重视对罪错少年的特殊预防,由关注罪行向关注犯罪人转变,通过扬弃、改造我国现有保护性处分措施,增设新的保护处分措施,建立一个以追求对少年犯罪人格的改造为中心和针对少年罪错的规律、区分不同主体情况的多层次、多功能的保护处分制度体系,并最终将保护处分制度纳入我国少年刑事法律体系,以完善我国少年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2.
作为全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的发源地,上海检察机关对保护处分制度进行了不懈的探索和创新。本文以M区2016-2017年罪错少年违法情况数据统计为研究样本,从保护处分的基础理论、实践探索、制度设计、配套体系等角度,探索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处分制度建立和完善的相关问题,从建立触法少年情况的信息反馈共享平台、设立分类处遇流程,配套强制性保护处分措施的司法审查和检察监督机制等方面健全多样化的保护处分制度。  相似文献   

3.
未成年人临界预防制度是以具有不良行为的偏常未成年人为对象、以矫治教育为目的,从犯罪一般预防的宏观体系下发展而来的犯罪预防制度。我国临界预防制度的构建应当遵循明确区分不同矫治对象、合理设置矫治分级措施的原则,牢牢把握对偏差未成年人进行保护处分的核心要义。在政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构的宏观协调下,引导学校、教师、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长和专门学校之间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预防效率。针对严重不良行为性质恶劣、屡矫屡犯的偏常未成年人,还应当充分发挥刑罚的威慑作用,通过扩大重罪处罚的年龄范围,为临界预防的矫治教育措施赋予强制力和约束力。  相似文献   

4.
从台湾地区少年法的立法沿革来看,其少年犯的处遇理念,经过了“以教代罚”到“教罚并济”再到“以教代罚”的变化过程;并且,在处遇模式上,其始终采取保护处分和刑事处分的双轨制模式。台湾“少年事件处理法”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保护处分与刑事处分制度,在少年犯处遇方面颇具特色,对我国大陆地区的少年犯处遏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具有很大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中,要求凡是双方为两人以上且同一标的,法院必须合并审理,未参加诉讼的其他当事人,法院应当追加,但从当事人权利的保障来看,这种必须合并、追加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侵害到了当事人和其他人的权力,是否违背了民事诉讼法中赋予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法院是否违反了"不告不理"的程序原则?本文就针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深入分析。  相似文献   

6.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迎来了第二次重大修改:从数据上看,这次修订,刑诉法从原来的225条增加到290条,共增加65条;从内容上看,无论是写入了"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还是规定了"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以及辩护人制度的完善等等方面新旧修订,都说明此次刑诉法的修改是一次重大的进步,是值得肯定的。本文试着通过对新条文的浅析,来谈谈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律师在侦查阶段中的角色变化。  相似文献   

7.
保护处分是日本对非行少年进行矫治处遇的一种方式,在适用对象上和我国少年教养制度的适用对象几乎一致。但两者在制度理念、制度内容、程序设置方面却存在很大差异。在对两者的比较研究中,将使我国少年教养制度的缺陷得以揭示。  相似文献   

8.
在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是司法机关裁决免予刑罚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适用刑罚以外的替代性措施和方法的总称,具有"教育矫治、促进复归"的目的。从刑事责任的角度来说,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是基于犯罪对象特殊性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新方式,是对刑罚措施的必要补充,具有非刑罚性、复合性、可谴责性等特征,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措施,由司法机关共享适用,针对犯罪情节较轻的未成年人。通过对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与保安处分、保护处分、社区矫正、免予刑事处罚等相似概念的辨析,加深对我国未成年人刑罚替代措施概念的理解,以期更好地在司法实践中进行适用。  相似文献   

9.
域外少年审判制度之借鉴与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英、德、日等国家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少年审判制度建立起步早,体系完备,在审判理念、立法模式、审判机构、审判管辖、审判流程、处遇体系等方面对于完善我国少年审判制度均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得出以下启示:应树立以教育代替惩罚、以少年利益为中心的审判理念;构建独立、完备、富有中国特色的未成年人法律体系;采取多元化模式,建立独立的少年审判机构;将虞犯少年纳入少年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建立庭前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监护人出庭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简化审制度、前科消灭制度等;构建完备的少年处遇体系,且以保护处分为主,以刑事处分为辅。  相似文献   

10.
政策法规     
财政违法处罚范围进一步扩大 国务院日前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将原有的国有单位扩至包括非国有单位和个人在内的财政违法行为。 条列明确了执法主体及其权限,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具体规定了17类违法行为,基本涵盖了目前实践中发生的财政违法现象,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相似文献   

11.
明确未成年人具有作证资格,只是对未成年证人权益保护的“浅尝”行为。现行作证制度中的基本理念看直接适用于孩子,必然会对未成年人不成熟的生理、心理产生伤害。因此,建议建立未成年证人权益保护的特殊原则,即拥有作证特免权原则、不出庭为主出庭为辅原则和隐蔽作证原则,以期充分保护未成年证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共同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共同过失行为却运用了共同犯罪中的"部分行为,全部责任"处罚原则予以判决。故迫切需要对共同过失犯罪进行研究,以期为司法实务提供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3.
从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惩治观转向、被害人保护与刑法公众认同的三个维度看,有必要对绝对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适度调整。建议在维持现行绝对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不变的前提下,充分运用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对《刑法》第17条第2款和第3款进行修改。从而,结合民事、行政法律,在我国形成一个从8周岁到12周岁,再从12周岁到14、16、18周岁的既相互衔接又有重叠交叉的立体法律责任年龄层次体系,使年龄这一客观因素在整个未成年人法治体系中能够"相互照应""各司其职",该方案的优势还在于其"重叠区域"具有可选择性,以适应不同的法律治理方法。  相似文献   

14.
张娜 《法制博览》2014,(2):14-16
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在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是不同的,无权处分合同在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下无效;在折衷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则是有效的。那么是不是在无效的无权处分合同下,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就当然的保护不足,进而得出意思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缺陷而劣于折衷主义和物权形式主义的结论。而事实上的结论是各种物权变动模式并没有优劣之分,各国对于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是逻辑选择的结果,一国对于法律制度的选择应当是符合本国法律体系和历史传统的。我国在进行法律移植的时候,也应当从分考虑到我国已经建立起来的物债二分的立法体系,完善适合我们国家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15.
彭娜娜 《法制博览》2013,(11):239-240
特留份制度是当今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限制遗嘱自由原则的一项合理制度之一。我国现行《继承法》中仅规定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和胎儿的利益之特殊保护,而该制度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故我国在立法上应该引入特留份制度,吸取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扩大特留份继承人权利人的范围,明确特留份份额,引入扣减权制度作为对特留份制度的救济途径,同时对特留份制度的行使做出一定的限制。  相似文献   

16.
加强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世界各国的责任。西方国家在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犯罪性质、侵害方式、归责原则、诉讼机制、赔偿方式等方面都有着较为成熟的经验。《刑法修正案(九)》加重处罚嫖宿幼女、猥亵未成年人以及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淫媒活动,为未成年人性权利保护竖起了坚实后盾。但我国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还存在有待完善的问题:在保护方式上过度依靠刑事处罚,在保护主体上存在着儿童、幼女、未成年人等法律混乱的现象;在保护力度上存在着明显的性别差异;在保护观念上对一些性侵害犯罪还存在优先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思想。保护未成年人性权利是一项联动工程,刑法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我们可以借鉴域外多数国家对未成年人性权利予以严格  相似文献   

17.
数罪并罚制度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内容之一,数罪并罚制度设立的本质在于依据相关准则规定,解决行为人因触犯数罪而当处数个宣告刑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实行数罪并罚制度也是严格贯彻落实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从而让犯罪嫌疑人对其违法行为承担应有的刑罚处罚。本文从一起案例为基点,就数罪并罚中存在的争议问题作一简要论述,以期在司法实务中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施行十六年,“罪刑相适应”作为刑事处罚基本原则,即刑罚是对犯罪行为的处罚,并一统适用于成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两个不同特点的司法空间,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基本上照套成年人犯罪的刑罚原则和指导思想,从而较难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基于未成年人及其犯罪的特点和未成年人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在未成年人司法领域内,确立“刑罚个别化”原则,即实现刑罚对罪行的处罚向刑罚对犯罪人的处罚之转化,以指导并制订出符合未成年人犯罪及其身心特殊性的刑罚方法、内容,这样才能实现对未成年罪犯科学、合理地适用刑罚,加速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制度的进程.  相似文献   

19.
本文分析了我国涉少民事审判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指出贯彻该原则是尊重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借鉴国际社会保护儿童先进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法院办案质量和社会效果的尺度之一,对增强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义法治信心有重要意义。在分析当前涉少民事审判保护未成人权益重视程度不够、保护力度不足之后,结合实际探讨了涉少民事审判贯彻特殊优先保护原则的途径,即审判模式上构建职权主义模式;审判组织上加强专业化建设;程序上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审判形式上强化诉讼调解,修复社会关系;重视对未成年人精神和心理救助,拓宽国家救助内容和途径;庭审职能向学校、家庭和社会延伸,形成互动机制等,以促成我国早日形成完整系统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20.
本文旨在探讨减刑、假释制度在未成年人犯刑罚执行领域的建立和完善。作者认为减刑、假释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强化改造成果、减少重新犯罪上具有特殊的意义。文章比较了一些典型国家的减刑、假释制度,提出了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减刑、假释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不足和执法上的困惑,并对减刑、假释制度应有的原则和程序进行了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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