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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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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清时期在人地紧张的压力下,浙江地区出现了自发性的人口流动和迁徙,以稀释其日显拥挤的人口能量。人口的流动与迁徙,一方面促进了环境保护意识的发展、土地资源的综合利用、生态农业的发展以及人口迁出地的生态环境的休养生息;另一方面亦是浙江山区环境的恶化、平原冈地生态的脆弱及城镇污染严重的源头。  相似文献   

2.
中国古建筑历史悠久。各式古建筑虽然功能不同,但它们都和中华传统文化息息相通。古建筑凝结着中华民族的智慧,散发着人文与历史的韵味,具有独特的魅力。古建筑是文化的直观体现,对文化自信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3.
以狄骥的私法变迁理论审视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民法发展的历史,虽然也存在他所提到的意思自治之限制、无过错责任以及对所有权的限制等法与社会现象,然而令世人瞩目的、构成当代中国民法发展主线的,并不是狄骥所说的私法变迁,而是私有财产保护或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和意思自治等私法原则在中国民法乃至在整个中国法律制度中的逐步确立与弘扬。引起中国民法变迁最直接也是最根本的原因是经济体制改革。生产资料所有制改革,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催生了私有财产保护或公私财产平等保护原则;经济运行体制改革,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催生了意思自治原则。  相似文献   

4.
残疾人社会保障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以天津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资料为研究背景,从实践中评估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发展状况,从发展上提出健全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的思路和对策,通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扩大就业规模,分类进行社会救助,加强康复保障等具体措施,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和保障体系建设,以期实现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的长足发展。  相似文献   

5.
以审判为中心的终极目的是实现个案的公平与公正,但以审判为中心的含义并不是将每一个案件都纳入审判阶段,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案件分流不仅不矛盾,而且只有做到后者才能更好地实现前者。以审判为中心强调在实体意义上定罪权属于法院,其他机关无权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公诉案件的刑事和解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现的,与国家司法模式密切相关,是恢复性司法向国家司法的渗透,是在法定的正当程序范畴内实现的和解。刑事和解使刑事案件得到分流,化解了社会矛盾并促进了社会和谐。法律应当赋予侦查机关在当事人刑事和解后有不立案和撤案的权力,对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决定不起诉,也可以在提起公诉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前者更能体现和解后的案件分流。当犯罪嫌疑人认罪服法,犯罪情节较轻,没必要将其再次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中来。其意义在于:一是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二是体现被害人在刑事案件中的地位;三是给被告人选择的机会,使其更快地融入社会。  相似文献   

6.
地名是地域文化的代言人,探讨一个区域地名的由来与含义可以为追寻地域历史与文化提供重要线索.本文试图在田野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历史文献,以闽西武平县村落为考察对象,就客家村落的地名进行比较深入的探讨,力图从一个侧面观察客家的历史与文化.  相似文献   

7.
法律中的复仇自简单社会的血族复仇承继、进化而来,随着古代法律的发展而逐步退隐。在中华法系的礼法体系中,复仇取得了"礼"与"律令"的双重存在。由于特殊的家产制社会所具有的血缘制性质、国家所有制的经济制度、家国一体的政体、以孝为核心的意识形态,特别是礼在中华法系中的"基础规范"性质,以礼为主要载体的复仇在中华法系中获得了顽强的生命力。由于礼的强势支撑,复仇在律令中虽然屡次被禁,但终清之世它一直存在。容纳复仇的礼法体系是一个自相矛盾的、高度不确定的工具体系,因此无法走到现代,更无缘法治。现代法律通常不规定本质上是自力救济的复仇,但是复仇的恢复性正义精神未灭,它实际上,也应该是裁判考量的重要情节。  相似文献   

8.
反恐问题长期困扰中亚地区,2001年《上海公约》的签订为破解中亚地区稳定困境提供了思路。《上海公约》首次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明确了三股势力的概念;确立了以打击暴力恐怖主义为宗旨的基本原则;推动了地区反恐反暴机构的建立。经过12年的发展,公约不仅在国际法、国内法层面为中亚诸国提供了法律依据,更为中亚乃至世界安全秩序问题提供了国际立法方面的经验。  相似文献   

9.
公诉环节程序倒流是由检察机关发动的对案件实体或程序上的补救程序。我国公诉环节程序倒流具有以下特征:实体补救型程序倒流比例过高;程序补救型程序倒流比例偏低且效果不佳;错误规避型程序倒流以较高比例不当存在;等等。上述诸多问题不利于人权保障和实现公诉程序正当化。构建科学、合理的公诉环节程序倒流规则,必须进一步完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加强检察监督,取消移送单位撤案制度,严格规范撤回起诉的范围和后果。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理解》和《侵权责任法》先后实施,直接规定了安全保障义务情形下的侵权补充责任.但是,安全保障义务这一特殊情形下的侵权责任如何适用?希冀从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力图对侵权补充责任作以深入阐述,重新思考我国现行立法,并从实证角度作了简要分析,认为应扩大对安全保障义务人范围.  相似文献   

11.
污染环境是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最近几年环境日益恶化,严重影响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本文以河北省环境为研究对象,通过数字和案例等分析了河北省污染环境犯罪的现状,在分析现状的基础上,为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污染环境犯罪的侦查策略。  相似文献   

12.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中,关于民营化的相关规定是公共行政民营化的法律依据。在上海市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对公共行政民营化规定的范围比法律和行政法规更加广泛。当前上海市公共行政民营化包括政府经营性企业民营化、公共服务民营化和行政行为民营化三类。通过分析我国公共资源民营化的立法现状以及上海市民营化的行政现状发现,这三类民营化分别存在政府经营性企业民营化股权转让方式不明、缺乏监督机制;公共服务民营化范围不明确、缺乏考核和保护机制;行政行为民营化受托主体资质没有统一规定、部分委托缺乏法律依据等问题,并据此提出改进意见,这对于我国公共行政民营化的实践具有理论上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13.
宗族传统文化以新的形式再次复苏,广东省湛江市的刘傅宗族文化在沉寂了近半个世纪后又重新由隐性转为显性,建立宗亲会、联宗修谱、清明祭祖、修建宗祠等活动日益繁盛。宗族活动的空间有重建现象,但已不复当年的奢华,其功能除祭祖外也成为教书育人、旅游、举办活动的场所。族房长被宗亲联谊会所取代。宗族活动新增了办娱乐活动、敬老、助学的内容。究其转变的原因及发展的动力主要有社会管理的转变,经济的发展,祠堂本身功能上的变化所导致的。  相似文献   

14.
入世以来,温州大量遭遇反倾销和保障措施等外贸壁垒,并潜在面临着大量以“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由而实施的贸易壁垒。技术层面的、政府、行业和涉案企业三方互动应对贸易壁垒的模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效果并不理想。因此.从制度层面而非技术层面寻求防范贸易壁垒之道才应是温州努力的方向。企业社会责任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管理模式,融合了追求利润、保护环境和尊重劳工的三重目标。有助于强化企业的负责任的竞争力,从而是温州应对贸易壁垒的法制路径选择的可行切入点。  相似文献   

15.
政府驻外办事处作为我国行政派出管理模式中的一类,建国后至今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之间由于自身派出性质以及制度变迁过程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的变化,导致了各级政府驻外办事处充当了制度变迁下的博弈先锋,并引发了一系列问题。本文认为应加强法律、制度监管和组织设计,进一步完善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职能,以发挥政府派出机构本身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20世纪90年代后,中产阶级在中国社会的成长是一个具有全球性意义的话题。这一话题所以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学术意义,不仅在于中国是一个具有13亿人口的大国,更在于中国中产阶级出现和成长的独特性。同西方相比,中国中产阶级受到全球化的影响,不仅表现出了鲜明的消费主义特征,而且消费更为突出地成为地位模糊的中产阶级寻求社会认同的途径。同东欧前社会主义国家相比,一方面,经济改革的成功凸显了这一阶级的消费能力;另一方面,现有的政治格局也制约了中产阶级的行动空间。中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政治改革的相对滞后,使得中产阶级凸现出"消费前卫、政治后卫”的双重特征。  相似文献   

17.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侦查主体的设置总体上是符合发展规律的。但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范来看,仍存在着法律规定不统一、不详细且有相互矛盾之处等问题,而实践中侦查主体的侦查权和其他权力相互交错、权力滥用现象亦不少见。要改变这种现状,必须由法律统一并详细规定侦查主体,即各侦查机构及其人员组成,并努力向“大侦查机构”方向迈进。只有这样,才能使侦查主体的设置更加合法和合理。才能走向法治化和现代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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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协同治理是一种重要的理念和手段。黄河流域甘肃段地域广阔,内部各区域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性,面对复杂的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治理现状,仅靠政府单一主体实施治理,市场主体、社会主体、公民个人依旧作为"局外人"而存在,难以实现高效的生态环境治理,更不能统筹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因此,本文运用协同治理理念和方式,凝聚生态环境治理合力,充分发挥不同性质主体对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治理的独特优势和作用,调节不同区域间的差异,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协同化,提升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20.
无行为则无犯罪的适用存在局限性,其是对纯粹思想入罪的否定,不能据此认为只有存在行为才存在犯罪,当刑法命令人们必须实施某种特定行为时,不存在特定行为的不作为反而会成立犯罪。将具有社会意义视为行为概念的认定标准,取得了形式上的统一,但也造成了行为概念的空洞化。不作为犯罪规定的并不是一种有害行为,而是一种有益行为的不存在状态,该行为并不是促使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而是制止危害结果产生的阻却条件。不作为犯罪违反命令规范,以定型之有益行为的不存在来彰显不法,作为犯罪违反禁止规范,以定型之有害行为的存在来彰显不法,二者在客观上为两种互斥的事实状态,两种规范则表明了实现犯罪的两种不同途径。行为只能是人事实地控制客观条件而作用于具体的人或物之存在状态的现实过程,社会事实才是能够同时涵盖作为与不作为的上位概念,行为则是作为与不作为共同内涵的下位概念,其通过宣示何种行为成立犯罪来明确不法路径或者宣示何种行为不成立犯罪来明确合法路径。划定罪与非罪的界限是行为作为刑法中基础概念的核心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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