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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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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的权源结构与运行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肖海军  陈光星 《现代法学》2004,26(1):158-165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长作为董事会之常设机构和代表职位 ,在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居于领导者的地位。但由于目前我国公司法设计上的固有缺陷 ,且在董事长的权力源结构中 ,非规范性法外权力实际大大超过了公司法上赋予的规范性权力 ,致使董事长集董事会职权于一身成为可能 ,权力变型运作成为一种普遍现象。基于此 ,跳出现有制度框架 ,在现行《公司法》之外寻求对国有独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 ,从规范董事会、董事长之权力源入手 ,改善监事会的结构 ,充实监事会的力量 ,提升监事会的地位 ,建立全新的由监事会→董事会→经理机构的二层制治理结构模式 ,应是解决目前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进退维局面艰较为可行的制度方案。为此 ,把国有独资公司从现行公司法中析出 ,适时制定单行的《国有独资公司法》已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2.
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有重要现实意义,而明确并落实董事会职权是其核心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职权的相关规定存在欠缺,同时,实务中董事会运作还存在有法不依、无法可依的现象.对此,应从落实董事会法定职权、明确股东授权制度、理顺董事会与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上的关系这三个方面完善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  相似文献   

3.
当前,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中存在着董事任职要求低、结构不合理、运作不规范、和出资人关系不顺等问题。本文拟对加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提出相应的措施。  相似文献   

4.
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重要的国有企业形态,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具有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董事会是公司运营的核心,在国有独自公司治理机制中也处于枢纽的地位。如何通过法律机制和其他制度来有效的约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的行为,是长期以来困扰国有企业改革推动者的一个难题。只有建立一个全方位的内外部监督体系,注重对董事会任免和决策程序的全过程监督,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相似文献   

5.
中国公司法之构造缺陷及克服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吴越 《现代法学》2003,25(2):119-127
作者认为 ,中国公司法在实践中存在以下缺陷 :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组织机构之间区别模糊、国有独资公司定位不当、股份公司之董事会缺少有效约束、监事会的监督职能虚拟化以及对关联公司以及公司集团的约束不力。为更好地发挥公司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实有改革有限公司制度以及重新塑造股份公司之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的必要。此外 ,还应当增加对关联公司与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6.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综述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经济法学研究会1999年年会于9月中旬在大连召开,百余名与会代表就企业改革中的法律问题,国有企业与私营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民法典的编纂,物权法的起草,合同法实施,海商法相关法律制度以及证券法若干问题展开全面而深入的讨论,现将主要观点综述如下:一、企业改革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一)关于国有独资公司与会代表对国有独资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进行了探讨。有代表认为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和董事会实行三方代表制,因此,在国有独资公司的运作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董事要“懂事”。(2)董事…  相似文献   

7.
叶乃杰  吕晓杰 《河北法学》2002,20(Z1):103-105
公司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法律、章程与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从事商业活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权力结构中,公司经理与董事会之间中委托——代理关系,他是公司的代理人、高级雇员和业务辅助执行人。公司经理不具有公司机关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8.
鄢梦萱 《河北法学》2006,24(6):98-102
大型公众公司中,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机关的地位受到经营者革命的冲击,为应对实践中的变化,公司法理论做出了应对,如将董事会的职能定位为"监控职能"而非"经营决策职能".在公司法理论和公司实践均和传统公司法设定的运行环境有巨大变革的情况下,中国2006公司法从制度上对董事会和经理关系做出了修订,如不再规定公司法人代表单一制,法定的经理职权作为公司章程的补充等.  相似文献   

9.
关于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郑屹 《政法学刊》2000,17(2):18-2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对该法的第六十七条作了修改,规定了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制度。本文拟运用现代企业理论中代理理论的某些观点,结合修改后的《公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监事会的必要性、其监督作用的不足之处,以及国有独资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等问题,作初步的探讨。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19,(2):66-72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规定要改进国有公司董事会总经理的选任制度,但国有公司存在由于国有资本多级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代理问题,即廉价投票权问题。为控制代理问题,各国国有公司总经理形成了不同的选任模式。借鉴外国经验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我国应从董事会、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监督以及党组织的审核和监督等三个方面进行制度构建,以控制我国国有公司由董事会总经理选任中存在的代理问题。  相似文献   

11.
姜洋 《法制与社会》2010,(8):209-210
我国《公司法》赋予了国有独资公司特别的法律地位,国家掌握着国有独资公司,就把握住宏观经济的命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作为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的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当前存在着外派监事,职工监事如何有效履行职责以及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如何有效充分履行职能等问题。本文认为,应通过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体系与外派监事的考评体系,培养专业的外派监事以及对监事会与独立董事之间实现职权合理配置等方法完善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监督职能,巩固国有独资公司在国民经济中重要的影响力。  相似文献   

12.
经理法律地位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本文从比较法的角度 ,对经理的概念、立法上的设置模式以及权力来源进行了分析 ,认为在多元法律关系中 ,经理充当了代理人、公司机关、公司代表和雇员的多元化角色。文章提出了经理外观权力与内部分配相分离的理论 ,并用该理论探讨了在董事会改革背景下我国公司经理权力的重新构造问题 ,主张通过公司法的改良将经理真正纳入经营层范围。  相似文献   

13.
<正> 董事会与经理的关系是股份公司治理中颇为微妙而棘手的问题,特别是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兼任的问题,为法学界所普遍关注。公司治理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在于保持或促进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但是,解决问题的途径却存在一定的冲突。例如,董事与经理职务兼任有利于企业创新但不利于权力制衡,董事与经理职务分任有利于相互制衡却有碍于企业创新。故而,确立和调整董事会成员与经理职务的关系对企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各国或地区在公司治理和公司立法中作法不尽相同,并均在积极地探索完善的办法。经济学界主要从股份公司经济绩效角度进行一些理论和实证分析,法学界则更加注重对相关利益者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张玲 《中国律师》2000,(10):59-60
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的转变是现代股份公司的重要特征,这是股份公司资本社会化的必然结果。然而,日益⑤胀的董事会的权力是一种没有所有权的经营权,因此如何建立一种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以平衡董事与公司及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成为董事法律制度中的核心问题。除了形成股东会、监事会对董事会的制约外,在法律上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已成为各国公司立法的趋向与热点。在我国,由于历史原因,公司法所调整的公司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国有公司。国有股份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及其产权关系的复杂性使得对国有…  相似文献   

15.
随着新的国资监管机制的建立,国资监管机构与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的关系问题由于目前缺乏明确的规定而日渐凸出。本文指出两者的关系实质上是寻求一种权利平衡,核心是职权配置以及确保各方正确行使职权的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6.
刘津 《中国监狱学刊》2006,21(5):115-117
监狱国有独资公司是监企分开后监狱企业的改制形式,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特殊国有独资公司,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制度是建立监狱国有独资公司的实质内容,监狱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是以劳动改造罪犯为主要目的的特殊公法人企业,有特殊的性质和内容。建立监狱国有独资公司法人制度对我国监狱企业的制度创新、劳动改造罪犯的制度创新、更好地实现劳动改造罪犯具有重要意义,亟须特殊的研究和指导。  相似文献   

17.
周婷婷 《经济与法》2003,(11):35-35
一、国有股东权呼唤司法救济。通常情况下。我国股东诉讼的救济对象是中小股东。因为现代公司是股东大会中心主义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过渡.往往是大股东把持董事会。所以董事会违规操作侵害的往往是中小股东的权益。而目前中国的公司与其他国家的公司相比.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占相当大的比重.  相似文献   

18.
我国《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为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学习这两大公司的过程中,必然涉及公司的高级职员。因此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成为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本文将公司的高级职员分为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和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三类,进而对高级职员与公司的关系进行分析。具股东身份的董事、监事是公司的股东,除了应当履行公司高级职员的义务外,还享有股东权利,应履行股东义务;由董事会聘任的经理等高级职员与公司之间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董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本身是公司职工,经公司职工选举成为公司高级职员,与公司也是一种劳动合同关系。无论公司的高级职员从何产生,都在《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内,应当遵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具体包括:指导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重组、股份制改造方案和章程;依照法定程序决定所出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派出股东代表、董事,参加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审核批准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  相似文献   

20.
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有独资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公司法设专节对国有独资公司进行规范,由于其规定的原则性和抽象性,在实践中难于操作,因此有必要对国有独资公司立法中的有关问题作些思考。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代表。 明确国有独资公司的出资代表关涉到公司法人权利义务实现、公司资本运营及公司效益等问题。我国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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