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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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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刘英  王波峰 《法制与社会》2012,(32):134-136
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是一个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分析司法解释中有关"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运用"不确定利益"理论,"不正当利益"可以分为三种:实体违法的利益、程序违法的利益、以不正当手段谋取的不确定利益。"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多方搜集证据正确认定。  相似文献   

2.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大量以单位形式出现的经营者是市场活动的主体,而且,大多数能够依法经营。但是,在行业潜规则及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以公司企业为主体的单位往往通过贿赂等形式,谋  相似文献   

3.
王虹 《法制与社会》2010,(18):180-181
贿赂犯罪一直都是我国刑事立法、司法和刑法理论关注的热点问题,但研究重心都更倾向于对受贿罪的研究,而在司法实践中,"重受贿轻行贿"的现象十分严重,在大多数案件中,受贿一方往往被处以重刑,而行贿一方却未被判刑甚至有的仍高居官位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人们对行贿罪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认识不足、我国关于行贿罪的立法方面存在一些缺陷、以及司法实践中"辩诉交易"因素的影响。本文通过分析重受贿轻行贿现象的原因,以期能够对寻找改善该现象的有效对策提供一些帮助,进一步有效地打击行贿罪,从而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贿赂犯罪,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社会的和谐发展与进步。  相似文献   

4.
1997年刑法第389条规定:“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以及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行贿与受贿是共生关系,同生同灭,但长期以来,无论在刑法理论或在司法实践中都偏重于处罚受贿方,而忽略行贿方,对行贿惩处不力。这不仅源于观念上重视不够,也由于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有一定困难。为此,有必要探讨对行贿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不正当利益”问题在1979年刑法第185条对行贿罪的规定中,并…  相似文献   

5.
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均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对于“被追诉前主动交待”的属性问题,法学理论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笔者认为,从刑法理论及立法原意来看,它是刑法典分则对不同于一般自首和准自首制度的特别规定,是自首制度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属特别自首。有观点认为,“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为属于坦白而不是自首。笔者不赞成这一观点。首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坦白是指犯罪行为已经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发觉、怀疑,而对犯罪…  相似文献   

6.
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是通过行贿对酌定职务行为的公正性造成影响,从而取得不确定的利益,其手段的不正当性决定了其所取得的利益缺乏实质合法性,被法律评价为"不正当利益"。在判定时,应从竞争是否存在、竞争优势的确定、行贿与谋取竞争优势有无关联性三个角度进行认定。同时,刑法也要保持其谦抑性,对于行贿并未谋取竞争优势、并未实际影响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也不可过度介入。  相似文献   

7.
是否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犯罪法律构成要件之一,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均已成共识。但同时,对于"不正当利益"如何界定也已成为我国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界的难点问题,针对上述难题,笔者结合实践试对此问题作些论述。  相似文献   

8.
"两高"通过司法解释将行贿谋取竞争优势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表现形式,契合了现阶段反腐败的现实吁求。行贿谋取竞争优势的本质,表现为行贿人在竞争性的领域,试图通过行贿取得竞争优势进而获得不确定利益。谋取竞争优势与谋取不确定利益的勾连,实现了不确定利益到不正当利益的嬗变。司法对谋取竞争优势的认定,应将其限定在特定的竞争场域和特定的时间段,对为维持竞争优势而行贿,也应以行贿谋取竞争优势认定。  相似文献   

9.
按照刑法条文规定,行贿罪成立的前提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如果缺乏这一要件,那么定罪便失去了依据。 在现实生活中,普遍有这样一种情况,送人以财物并没有直白的、明确的目的,换个角度说,其目的是隐性的、不确定的,其送人财物的行为泛泛而言是为了长期的感情投资,这种投资积累到一定程度之后,如果需要谋取正当或不正当的利益时,反而不用送财物了。笔者将这种情形命名为“准行贿”。在司法实践中,由于  相似文献   

10.
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件,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关系着行贿罪的定罪量刑,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关于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界定也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结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相关规定和解释,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含义、范围意义认定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论述,旨在通过本文的研究,为刑法理论研究提供更加基础和丰富的资料,为司法实践中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提供科学的指导。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中所规定的贿赂犯罪均涉及到“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但对“不正当利益”存在不同认识。本文从“不正当利益”基本含义出发,对之进行论述,以期解决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相似文献   

12.
国家工作人员让行贿人代自己赞助、行贿的行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况,也是贿赂赃款去向的一个途径。其典型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为谋取私利或不正当利益,让行贿人出资为其本人或亲友支付入学的赞助费、委培学费等,向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现金、支付装修住房费用等。该行为的行为人具有受贿的主观故意,及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在实践中认识是比较一致的,但对该行为是否符合受贿犯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却存在着较大的分歧意见,对此行为的认定实践中也存在着相异的判例。  相似文献   

13.
行贿犯罪刑法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有许多疑点与困惑,因此,本文选取了上海市刑事司法系统2004年1月至2008年1月行贿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后各个诉讼环节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撤销案件  相似文献   

14.
长期以来,由于刑法学界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理解存在重大的分歧,因此,导致司法实务部门在对贿赂犯罪中"谋取"的认定上各行其是。其实只要我们以"不确定利益"理论为背景来理解贿赂犯罪中的"谋取"行为,贿赂犯罪的认定问题并不难解决。当行为人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不确定利益"时,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将"谋取"区分为初始性"谋取"、维持性"谋取"与扩展性"谋取"。与此相对应,受贿罪中的"谋取"可区分为初始性"给予"、维持性"给予"与扩展性"给予"。借用"不确定利益"理论既有利于揭示维持性"谋取"这一"谋取"类型的本质,又有利于实现统一理解刑法中"谋取"含义的目标。  相似文献   

15.
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但在案发前又以“拒贿”为名,将贿赂退回行贿人或上交有关单位(以下简称退回贿赂),这类案件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时有出现,如一概作犯罪处理,可能会殃及无辜,把真正的拒贿行为也当作犯罪处理;但一律不以犯罪论处,又会放纵犯罪,为狡猾的受贿者逃避法律制裁,让出一条安全通道。正确认定这种类型案件的罪与非罪,对维护法律  相似文献   

16.
在人口流动已成常态的现代社会,被告人真实姓名的确定成为刑事案件事实调查的关键。刑事诉讼的相关司法解释已相应提出了具体要求。但司法实践中仍不时出现被追诉人冒用他人真实姓名接受刑事审判的情形。  相似文献   

17.
黄光裕作为曾经的中国首富,其被追究刑事责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有关媒体全程报道了该案的审理进程。对该案涉及的一些罪名,媒体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其中单位行贿罪由于涉及国美公司及黄光裕本人,因此该罪能否认定,是认定为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格外引人关注,有关行为性质认定依据的争议也比较大。随着该案二审的宣判,有关争议也尘埃落定。作为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对于在实践中遇到的一些模糊的法律问题比较好地给予回应,其影响将比较久远,判例效应也将十分显著。  相似文献   

18.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杨某系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某乡镇卫生院院长.其在2008年3月至2011年2月担任该乡镇卫生院院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累计收受他人现金及超市购物卡折合人民币52900元。2011年4月7日.楚州区纪委接到该卫生院职工举报,反映该卫生院在集资建设职工宿舍楼的过程中,杨某有受贿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2011年4月7日当天,楚州区纪委经研究决定对该举报事项进行初核。  相似文献   

19.
扬伯永 《天津检察》2006,(4):35-35,38,39
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一、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因而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相似文献   

20.
[基本案情]1998年5、6月份,被告人曾某和刘某闲谈中提起广西某汽车板簧厂欠江西某国有型钢公司62.6万余元的货款,型钢公司对此须清欠之事。二被告人即想通过帮型钢公司办理清欠业务从中获利,但考虑到刘某是型钢公司业务员,若以其名义前往清欠,个人则不能获利。于是二人商定由刘某利用其作为型钢公司业务员与板簧厂长期业务往来而建立的关系,找板簧厂有关人员谈好有关提现事宜,曾某则负责到型钢公司办理委托清欠手续。尔后,刘某便以型钢公司业务员的身份与板簧厂有关人员谈妥了让点5%提现方式收取货款,曾某则找到型钢公司经理付某谎称其与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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