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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丁晶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Z1)
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的内容是行为人对被害人财物受到损失的主观心态,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条件应当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之时或者是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害人交付财物之前。本着"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原则",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故意往往要通过客观行为来推断,行为人是否采用欺诈手段是首要的不可缺少的标准。 相似文献
2.
刑法中数额的性质及其计算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叶良芳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4):25-30
数额,是指犯罪行为指向的货币、财物或者其他物品的数目。一定数额的实现是数额犯成立的构成要件要素;在某些直接故意的数额犯中,数额还是犯罪既遂的条件。对复行为的数额犯,原则上多次行为涉及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但以整体行为成立连续犯、徐行犯或集合犯为限。 相似文献
3.
试论传授犯罪方法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志娅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6)
传授犯罪方法罪这一罪名规定在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本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语言、文字、动作或其他方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本罪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的一种。本罪也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行为人向同一对象分别实施教唆行为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的,按传授犯罪方法罪论处。 相似文献
4.
奸淫幼女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具备“明知”和“故意”,即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明知奸淫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我国刑法中没有严格责任犯罪,奸淫幼女犯罪在理论上也不宜实行严格责任。完全不考虑男性行为人主观方面的故意和明知,仅以“幼女自愿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无效”为由就认定强奸罪成立,这是典型的客观归罪。 相似文献
5.
浅析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昕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4)
区分犯罪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和合理量刑,也有助于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同属犯罪故意范畴,但两者既有共同之处,又有不同之处。其区别在于:从主观认识因素上看,二者“明知”的程度不同;从主观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期望值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对两个因素进行综合考察。 相似文献
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2):18-20
醉酒后犯罪应区别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的不同情形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醉酒者的主观过错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别。醉酒后犯罪应在今后的立法中区别情况 ,列为从重或从轻情节。 相似文献
7.
林曦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18(2):18-20
醉酒后犯罪应区别生理醉酒和病理醉酒的不同情形来确定其刑事责任 ,醉酒者的主观过错亦存在故意与过失之别。醉酒后犯罪应在今后的立法中区别情况 ,列为从重或从轻情节。 相似文献
8.
杨宏亮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2(4):14-18
提供有商业风险的期待性盈利不是商业贿赂。根据干股获取分红的,以红利计算商业贿赂犯罪数额。市场价值明确的礼券,以其预充价格计算贿赂数额。资助等形式上不具有一般商业贿赂金钱或财产样态,但内容上仍无法摆脱金钱利益经中间环节周转而成型的变相贿赂本质。确实存在犯罪故意支配下的受财行为,可推定对财物价值的严重性具有认识。对于时间、市场变化因素引起贿赂价格变化的数额认定,应坚持以行为人收受贿赂的时间作为计算犯罪数额的时间基准。 相似文献
9.
聂慧苹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11,26(1):33-40
危害结果是对法益的侵害和侵害的危险,在犯罪构成中,犯罪的本质属性决定了任何犯罪行为必然危害到法益,从而,任何犯罪必然存在危害结果。这决定了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目前,我国刑法学对于以危害结果为标准对犯罪的分类存在一定混乱,犯罪的本质决定了所有犯罪都是结果犯。应当取消行为犯和举动犯的称谓,而换之以危险犯。犯罪的本质和危害结果的概念决定了危害结果是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且一切危害结果必须为主观故意所认识,不存在不被主观故意认识却影响犯罪定罪量刑的客观超出要素。 相似文献
10.
设立及修正危险驾驶罪名是风险社会下顺应交通安全需求的必然选择。学界对该罪的罪过类型的认识有犯罪故意说、犯罪过失说和混合说等观点。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是厘定其主观罪过的必要前提。在风险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客体应理解为关乎公共安全的交通秩序,而非公共安全本身。在事实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对危害公共安全和违反交通秩序所持的主观心态并不一致。在规范层面,危险驾驶行为人明知违反了交通秩序并对此持有希望或放任的意志态度时,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要件,故其罪过形式只能是犯罪故意。本罪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的罪间关系为法条竞合关系,在出现法条竞合情形时,根据行为人对公共安全的主观罪过内容确定相关罪名,对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
11.
蔡正华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2,(1):29-34
作为数额犯的特殊类型,纯正数额犯中确定行为人是否构成某种犯罪以及属于该罪的哪一停止形态,应当坚持"先既遂,后未遂"的评价路径,并坚持既遂和未遂非此即彼的原则。对于纯正数额犯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外的数额,则需要在确定定罪意义上的"犯罪总体数额"及既选犯罪形态后,根据"犯罪总体数额"之外的涉案数额的大小等具体情况,在"犯罪总体数额"对应的法定刑幅度以内酌情从重适用法定刑。 相似文献
12.
两个具有相等数额的犯罪表明犯罪人具有相同的人身危险性,但二者的社会危害性不同。一次犯罪数额与多次犯罪累计数额即使相等,其社会危害性也是不同的,前者的社会危害性要甚于后者。共同犯罪的社会意义不是单个人行为的简单组合,其犯罪能力和社会危害性是个人行为无法比拟的。应以犯罪总额作为确定各个共同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标准。 相似文献
13.
王勇哲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5):47-53
在盗窃、抢夺、诈骗等三种侵财刑事案件的立案上,有人主张以公安部规定的立案数额标准为准,有人主张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犯罪数额为准。前种主张在理论上存在问题,后种主张在实践上更不合理。究其原因,在于犯罪但书制度要求有"罪量"标准,有关方面却因工作要求不同而难就量化标准达成一致。加之犯罪但书制度还有许多缺陷,所以解决办法应是取消犯罪但书,仅按行为结构和性质决定是否立案,并设置、适用更多轻缓的刑罚。然而,由于犯罪但书制度难以遽然取消,所以稳妥的做法是坚持执行低于犯罪数额标准的立案数额标准,并不再以经济发展、人均收入提高等理由而提高,为最终取消犯罪但书制度创造条件。 相似文献
14.
贪污贿赂犯罪数额的确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蒋昱程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14(6):50-53
近年来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起刑点标准不一,定罪数额标准越提越高,犯罪数额对量刑无足轻重,以致影响国家刑事法律在对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的统一正确实施,影响司法公正的现象.通过剖析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及其表现形式,提出了"应以当地国家工作人员年度平均工资为参数,以动态表述的方式在立法上确定贪污受贿犯罪数额"的观点. 相似文献
15.
偷税犯罪案件侦查方略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戴蓬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5):38-42
偷税犯罪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秩序 ,应予以重点打击。偷税犯罪案件的侦查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大力挖掘案源 ,提高发现偷税犯罪的能力 ;秘密查证偷税犯罪线索 ;采取果断措施 ,控制涉案人员、财产和证据 ;清查账册、凭证 ,盘点存货 ,获取有关书证、物证 ;向税务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纳税资料和处罚文书 ;向有关供销单位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产销情况 ;询问知情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认定其犯罪故意 ;通过多种途径 ,依法确定偷税数额 相似文献
1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5)
偷税犯罪严重危害税收征管秩序 ,应予以重点打击。偷税犯罪案件的侦查应重点把握以下几个主要环节 :大力挖掘案源 ,提高发现偷税犯罪的能力 ;秘密查证偷税犯罪线索 ;采取果断措施 ,控制涉案人员、财产和证据 ;清查账册、凭证 ,盘点存货 ,获取有关书证、物证 ;向税务机关调取犯罪嫌疑人的纳税资料和处罚文书 ;向有关供销单位了解犯罪嫌疑人真实产销情况 ;询问知情人 ,讯问犯罪嫌疑人 ,认定其犯罪故意 ;通过多种途径 ,依法确定偷税数额 相似文献
17.
郭旨龙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5,(1)
信息时代的网络空间中犯罪主观罪过具有特殊性,难以认定是普遍存在的司法难题,但仍应努力求索。基本方法一是直接根据信息技术制度认定行为人至少具有过失;二是根据其他旁证推定行为人具有单独犯罪的故意或帮助犯罪的"明知"。未来需要根据总结的司法解释一般经验,对信息传播行为、网络攻击行为的主观罪过进行具体认定规则的完善,对网络共犯"明知"的具体推定规则进行构建,在罪责原则贯彻方面提升司法解释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相似文献
18.
曹锋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15-20
犯罪的数额在我国刑法中占有重要的作用,对犯罪的定罪量刑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目前刑法中关于数额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存在着立法确定相对数额、司法解释确定数额标准滞后、固定,不能准确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等问题。通过对我国刑法中关于数额规定的缺陷、各国关于数额的规定以及职工平均收入等关联问题的分析,可以构建法定确定数额的标准体系,以实现罪刑的最大化均衡,从而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罪刑法定等刑法原则的要求。 相似文献
19.
非法占有目的是金融诈骗罪中必不可少的主观内容,其不仅是立法技术的体现,也是司法实践中合理区别此罪与彼罪的标志。金融诈骗罪中的明知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即直接追求某种犯罪结果的完整心理态度,间接故意中的放任有结果归责之嫌。认定金融诈骗罪中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素需与行为人具体实施的诈骗行为相融合形成证据链和因果关系的法律逻辑。 相似文献
20.
周旭明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6):65-66
我国刑法规定的所有具有主观故意的单位犯罪,实际上是隐藏在单位犯罪面纱后的自然人犯罪。根据法人组织体责任论,法人(单位)可以不依赖于其组成人员的存在而具有独立的意志,并以此为基础形成追究法人(单位)刑事责任的理论。对单位犯罪应采取只处罚单位的单罚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