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业主自治组织存在的问题及立法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6月8日由国务院颁布并于同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赋予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若干权力。但是,却没有涉及其法律性质与法律地位问题。业主自治组织在实际运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业主自治组织权威性不够,不能正确行使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难;业主自治组织的运作缺乏外部的约束;这些问题已成为业主自治发展道路上的障碍,严重制约着业主自治的发展。明确业主自治组织的地位和职权,赋予业主大会以诉讼主体资格是发挥业主自治组织功能,完善业主自治组织制度的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2.
业主委员会法律地位是法律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广泛争议的焦点,本文从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出发,认为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框架下,业主大会是真正意义上的业主自治组织,而业主委员会只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关,不具备独立的意志,不是独立的组织,不自甚成为诉讼主体。在诉讼中,业主委员会的角色还只是基于业主大会的授权作为业主大会的代表出现,不论诉讼权利还是实体权利的处分均应该有业主大会的授权。  相似文献   

3.
夏永全 《北方法学》2010,4(3):99-108
《物权法》第78条第二款规定业主有权对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不当决定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规定过于简单,没有明确撤销的效果、请求撤销的期限,缺乏可操作性,无法应对现实生活中复杂多变的情况。撤销诉讼中原告一般应限于具有业主身份者,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应扩及房屋所有权人的继承人以及房屋的实际管理、使用人等。作为被告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存在疑问,目前可以考虑通过司法解释来解决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4.
作为一种组织或者机构,业主团体在我国是一个实质存在而形式缺失的概念。只有承认业主团体的法律地位,才能解决业主委员会目前存在的没有实体可以依托的问题,并理顺业主团体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我们应当在立法上承认符合条件的业主团体的法人地位和民事主体资格,同时,明确业主团体内部组织的性质和法律地位,明确业主团体内部组织的相互关系和治理结构,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物业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5.
丛珊 《法制与社会》2012,(8):135-137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负责处理业主大会的日常事务,但从现行法律法规看,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操作性,业主委员会不能对其行为承担最终责任。如何建立有效的业主委员会监督机制成为我们探索的主要课题。本文拟从业主委员会权利滥用的现状分析现有监督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必要性,并通过加强业主委员会制度建设,健全内外部监督及明确其法律地位等途径为其建立有效可行的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6.
【裁判摘要】 业主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成立,具有一定目的、名称、组织机构与场所,管理相应财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组织”。业主委员会依据业主共同或业主大会决议。在授权范围内。以业主委员会名义从事法律行为,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7.
席斌 《法制与社会》2013,(22):116-117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的,就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和全体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的机关。它具有法定权威性、唯一性、成员特定性的特征。业主大会有自治规约的制定及修改权、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基于业主大会的现实困境,赋予业主大会"其他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是解决业主大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8.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胡智勇 《法学杂志》2005,1(3):68-70
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在实践中被大量否定和限制,造成业主权益保障的困难。本文认为,基于现实需要应认可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并着重从理论上对此观点进行了分析论证,以期司法实践早日解决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相似文献   

9.
徐晨 《法制与社会》2010,(4):185-185
以业主委员会为原告起诉维权是近年来物业纠纷中的新型疑难问题。本文从现实案例出发,分析业主团体的性质及其民事主体资格,针对现行立法中对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规定的空白,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10.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定位,是物业管理相关法规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文以《海南省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为样本,在探讨该《条例》立法得失的基础上,对海南特区、乃至全国的物业管理法规中对上述三者的法律定位提出笔者的见解,即:赋予业主大会以独立的法人地位,厘清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相互间的关系,在合理的法律定位中,设定三者各自的权利义务范围。  相似文献   

11.
从一起业主委员会登记纠纷案谈登记行为的可诉性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郭敬波 《法学杂志》2005,(3):138-14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委员会产生后需要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这种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业主委员会有没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文从行政登记行为的性质和业主委员会的主体资格分析入手,把对业主委员会的登记行为定性为以观念表示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从可诉行政行为的结果标准和必要性标准上得出这种登记行为的不可诉性,业主委员会也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2.
在2007年10月1日生效的《物权法》中,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仍然悬而未决,为业主权益的保障带来了困难。本文通过论述,认为应当赋予业主委员会完整的诉讼主体资格。  相似文献   

13.
业主大会是由物业管理小区的全体业主或业主代表组成以实行自治的组织,它是物业管理小区全体业主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构成要件,具备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参加民事诉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那么业主大会的法律地位又是怎样的呢,是否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或法人人格,本文将对此进行讨论。  相似文献   

14.
业主委员会是指经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在业主大会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前提下,业主委员会作为其机构之一,并不当然具备民事主体的地位。目前,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委员会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最终的责任主体,所以应当赋予业主团体法人地位,从而顺利解决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问题。  相似文献   

15.
在物业管理自治组织中,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对于维护业主们的共同生活秩序,协调彼此之间之利益纷争,真正实现业主自治管理目的具有重要意义。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诸多原因,目前我国业主委员会在运作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就此笔者提出相关法律完善思路。  相似文献   

16.
国家相关立法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地位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理论上也时有争论。《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业主委员会的原告地位,《物权法》草案第五稿删除了第四稿中关于业主委员会可以提起诉讼的规定,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也仅规定了特定诉讼中业主委员会的被告地位,而没有规定其原告地位,这些立法动向使得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更加趋于白热化。明确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具有理论和实践依据。经业主大会授权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业主委员会符合“其他组织”的条件,且业主委员会诉讼能够避免代表人诉讼的理论和实践困惑,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17.
民事权利能力与诉讼权利能力应具有一致性.在实体法上,业主委员会应被界定为由全体业主组成之业主团体的执行机关与代表机关,相应地在程序法上具有当:事人资格的应为业主团体而非业主委员会.除非另有约定,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团体提起诉讼时须经业主大会授权,其诉讼范围应限于保护业主的共同权益;对业主团体"怠于行使权利"须作出明确界定;基于原告资格与被告资格的一致性,业主团体亦应具有被告资格.  相似文献   

18.
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在我国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各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也大相径庭,因此对此问题进行探讨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认为应赋予业主委员会非独立且完全的民事诉讼主体地位,从法理基础、现实必要性和可能性、国外以及我国港澳台地区可资借鉴的立法模式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赋予业主委员会非独立且完全民事诉讼主体资格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19.
业主委员会能否因物业管理之纠纷而成为原告或被告?学术界及实务界长期存有争议.今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个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也做出了一些解释规定,但问题似乎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本文拟对该问题再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20.
业主委员会能否因物业管理之纠纷而成为原告或被告?学术界及实务界长期存有争议。今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两个有关《物权法》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也做出了一些解释规定,但问题似乎并未得到根本解决,本文拟对该问题再作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