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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系设立在所有权之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其他物权之一。按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抵押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对不动产抵押物权利是否真实完整的审查义务在房屋登记部门,作为债权人,在设置抵押权时其审查义务不应含括债务人在办理他项权证过程中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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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于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有关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本文首先概述了该制度的合理性,主要分析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以及诈骗行为所及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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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新颁布的《物权法》所确定的一项重要物权变更制度,《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并将该制度的使用范围扩大至不动产和其他物权,这是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的一次重大突破,有着极其深厚的理论内涵和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界定、重要意义、“善意”的判断标准等方面做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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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语境下,"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之争主要不是法律效果争议,而是制度安排争论。在比较法视野中,"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争是实质的规范效果的问题。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并不意味必然构建囊括动产与不动产相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最终在法典上与动产善意取得区分设计,在"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安排下实现"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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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构造迥异的物之交易信赖保护机制。善意取得制度以占有不足以充分表征动产所有权为构造前提,以竭力衡量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为轴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以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权利外观为构造前提,以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根基。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只能是第三人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具有的效果不但有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之分,且其积极信赖保护的内容除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外,还包括由有权利人取得物权、受领给付、获得权利顺位等。因此,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其局限非常明显。物权法第106条应限缩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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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使得传统上只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突破了原有的界限,丰富了我国物权法内容,但对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及理论基础仍存在一定的误区.本文试从这两方面探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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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这一以牺牲不动产静的安全(所有权安全)采维护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制度只有正确适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毕竟不动产对原所有权人和善意买受人都意义重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如何正确适用成为当前最关键、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分清其适用范围,明确善意的标准,充分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并抓紧建立由人民法院作为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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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物权里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所有权静态安全为代价,来确保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制度。而在执行程序中处理不动产物权时,往往会涉及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以《物权法》第106条为视角,探讨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剖析并解决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在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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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不动产的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为平衡财产所有权的静态安全和财产交易的动态安全而创设,对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已在世界广大范围内得到共识,而不动产是否适用则未取得一致意见。我国在物权法中最终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统一了这一制度的适用对象,对整个物权法的构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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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申明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4,(4):29-33
本文通过对《中国民法典 (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与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保护之间的制度比较 ,认为关于不动产变动中的交易安全保护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以采行“不动产登记公信力保护”模式比较妥当。当前理论研究重点应当放在建立和健全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制度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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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近代民法物权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涉及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保护,是一种以牺牲财产的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的动的安全的制度.本文探讨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对完善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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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在动产领域基本上已得到广泛接受,而在不动产领域适用与否则争论频起。笔者认为,我国应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应该有所限制,本文从正反两方面阐述了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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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律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设计,它设计的初衷主要是保护财产流转过程中的安全,即按照有些学者的观点就是牺牲财产静态上的安全来保护财产动态上的安全。尽管我国物权法已经明确地确立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但是在理论和实务中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争议,而争议的最大之处就在于其余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作用重复之处。我们认为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是从我国目前市场交易的实际情形来看的,有其相当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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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林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5):17-30
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物权法》中被合并做了同一性规定,适用几乎相同的构成要件,学界对此做了较为充分的研究。结合已有研究成果,作者运用比较法资料,在制定民法典物权编的时代背景下,特别针对物权法上善意取得的制度构建,在综合分析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原理与构成要件异同之后,提出了动产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应相互独立的观点,探讨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未来物权法编的具体位置安排,并拟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的相关法律条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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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能否善意取得不动产抵押权应予考虑的主要情形与判断标准包括:1.冒名处分他人不动产的,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当然,在对特定财物进行连续处分的情形下,即便第一次的处分行为是冒名处分,也并不会否定此后连续发生的其他处分行为适用善意取得的可能性,除非此后连续登记的两个处分行为都是冒名处分行为。2.受让人是否善意的判断标准不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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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国家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作出的对善意第三人倾斜保护的制度。物权法的实施确定了不动产领域的善意取得,可是由于物权法的规定相对原则和笼统,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文主要就善意去的制度在不动产领域的适用情形做一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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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法制中的表现不尽相同,每一种法制的表现都是历史传统和现实需要相结合的产物。我国物权法中规定的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也具有自身的特点,比如适用范围比较宽泛,适用条件比较粗略,需要进一步加以研究,以指导司法实务。本文以抵押权的善意取得为切入点,系统研究物权善意取得制度以及在我国的适用要求,以期为实务部门提供较为完备的法律适用基础。同时本文也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与世界主要国家的同类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以起到检讨法制设计上的进步与不足的作用,为将来立法提供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