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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一、交通事故多个受害人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我们知道,道路交通事故伤害赔偿法律关系是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的一种。在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能成为必要的积极的共同诉讼的,即起诉的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就是共有财产被侵害和共同的亲属(主要指被继承人)被侵害两种情况。这时,财产共有人或受害人(受伤致死)的法定继承人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以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中,直接受侵权行为侵害的多个受害人不是必要的共同原告,多个受害人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不是对某一请求标的共同享有权利,每一个受害人与侵害人(包括多个侵害  相似文献   

2.
一、案情简介: 原告:李宝琳,女,二十三岁,某工厂干部。 被告:赵延年,男,五十四岁,退休工人。 被告:刘秀英,女,五十五岁,退休工人。 被继承人赵连云系原告之夫,两被告之子。原告与被继承人原在同厂工作,双方于一九八○年开始恋爱,一九八四年九月三日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七天后赵连云因心脏病猝发去世,由被告夫妻出资将其安葬。以后,原、被告双方对赵连云名下的五笔存款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其夫遗产。并  相似文献   

3.
原告丁立春,男,五十五岁。被告张英,女,八十三岁。原告系被告的继孙。被继承人丁永坦是丁立春之祖父,张英之夫。丁永坦在  相似文献   

4.
蒋丽 《中国公证》2012,(5):44-46
一直以来,业界对转继承中是否适用代位继承存有争议,因此实践中导致了不同的法律后果。1996年,西安市某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继承案件,原告:郑博,男,小学生。法定代理人:李霞,系郑博之母。被告:王兰,女,系郑博祖母。第三人:郑娟,女,系郑博姑姑。第三人:郑群,男,系郑博叔叔。被告王兰、郑自立(1995年去世)夫妇有3个子女,即第三人郑娟、第三人郑群和原告郑博之父郑忠。原告郑博的父亲郑忠于1994年去世,原告要求法院就其父亲郑忠遗留的遗产进行分割。本案是一起遗产纠纷案。其中焦点之一是郑博作为继承人身份的确认,即郑博是法定继承人同时是代位继承人的确认。郑博的父亲郑忠先于其父即郑博的祖父郑自立死亡,如果是处理郑自立死亡时已经拥有的遗产,那么,郑博当然取得郑自立遗产的代位继承权,而针对被继承人郑忠的遗产可否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呢?  相似文献   

5.
案情介绍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一辆轿车坠入山崖,司机及其妻子、女儿死亡,在该事故中死亡的还有一位乘客。该乘客的法定继承人作为原告将司机的父亲和岳父以及车主起诉至法院,要求三者支付死亡补偿金等费用。法院审理情况在案件一审过程中,一名被告——司机的父亲死亡,案件审理依法中止。法官询问该被告的两名继承人是否参加诉讼时,继承人均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之后该案恢复审理,被告的继承人没有被列为被告,法院一审判决由车主支付原告损失。宣判后,车主提出上诉,上诉理由之一是对已死亡被告只承担…  相似文献   

6.
我国《继承法》第14条规定:“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一、对“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的理解.目前,在公证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大多是在被继承人没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而又留有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尽了扶养义务且事实清楚的情况.如果仅此一种情况还是比较好掌握的,但关键的是还有以下三种情况:(1)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但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如居住国外,身患重病,工作性质特殊或狱中服刑等等),继承人不能尽扶养义务,被继承人因而由其邻居、同事、朋友等继承人以外的人所扶养的情况.(2)被继承人虽有法定继承人,但拒绝尽扶养义务,甚至虐待被继承人,被继承人生前被迫接受继承人以外的人的扶养、扶助的情况.目前此种情况也比较普遍.(3)被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且尽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以外的人对被继  相似文献   

7.
(6)什么叫被继承人?什么样的人才能作为被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留下遗产的死者叫被继承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主体有公民(自然人)与法人之分,只有公民才能作为被继承人,法人不能作为被继承人。为什么公民可以作为被继承人,法人不能作为被继承人?因为公民个人的财产与法人的财产,其所有权不同,因而处分的方式也就不同。公民的个人财产是按照个人的意志来处分的。公民死亡后,就丧失了对财产的所有权,因而也就不能再行使和承担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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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苏州市沧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台文物继承案。被继承人顾公案、张惠娟共生育四女一子。其子即本案原告顾笃琨。1946年顾公案病逝,原告离大陆赴台。次年张惠娟邀顾公案弟弟、妹妹到场,将顾公案遗产分赠给子女,其中,分给原告顾笃琨清朝“柯九思画墨竹阁卷”(又称六君子图)、元朝“玉翠水竹幽居图卷”两幅。由于战乱,该两幅画及分给其他兄弟姐妹的画、财产一并由张惠娟保管。文革期间家鹿受到冲击,二十四幅古画(含原告名下两幅)被抄。1972年张惠娟病故。1991年4月,顾笃琨返大陆,得知国家根据政策予以发还。在领取时,其胞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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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台胞的遗产应如何处理郭中秀,林圣国原告某甲与被继承人周某系叔侄关系,原告某乙、某丙的父亲与周某是堂兄弟关系。被告某丁之父与周某是第五代同辈旁系血亲。周某1949年去台湾,终身未婚。1992年10月23日,周回到祖国大陆。同年11月3日,在有关部...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公民私有财产继承的法律。它以我国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符合经济建设的发展状况和客观要求。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继承法典,其特色之一就是它所体现的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包括:(1)在法定继承当中,确定继承人范围、顺序和继承份额,既要考虑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又必须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经济依赖程度(扶养关系)。可以说法定继承人与被继承人,都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这种义务的履行顺序与继承顺序的确定不无关系;对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遗弃或虐待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2)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权利与其生前承担的义务相一致;被继承人有依自己意愿自由处分归自己所有的合法财产的权利,又有不违反社会利益和公共道德,不得取消未成年人和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权的义务。(3)继承人既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又负有在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和税款的义务。(4)在遗赠扶养协议中,扶养人或组织承担被扶养人生养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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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样一件继承案件:原告凌某在一岁左右,为被继承人夫妇收为养子。由于养母溺爱、娇纵,凌某自幼染上不良习气。以后又交上坏朋友,经常打架、扒窃,因此曾被送进工读学校和受到行政拘留。一九七九年,养母病故,养父略加管教,便遭凌某恶言辱骂,并持刀威胁,强索钞票(每月十五元零用还嫌太少)。养父胆战心惊,多次向亲朋表示:与凌某同住一起,“好比与虎同室,随时有被谋害的危险!”于是,养父于一九八○年五月三十日立下书面遗嘱,表示“倘受不测,我将党和政府归还与我的钱(除赠送亲友外),全部上缴国家”(当时原告十六周岁十一个月)。一九八○年十月,原告又因扒窃被送进少年教养所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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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有时遇到这种情况:在被继承人死后,有的继承人由于客观障碍(如被继承人“文革”中财产被查抄尚未发还、遗产分割不及时、继承诉讼的延迟等),未得遗产便已死亡。这种已故继承人(简称,下同)生前是否实际取得了继承权和享有遗产的所有权?他未得的遗产份额能否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对这些问题,目前在审判人员中认识尚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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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与法律》一九八五年第六期发表了曾敬同志的《剥夺继承权法定事由剖析》一文(下称曾文),对我们学习继承法有较大帮助。但对《曾文》中关于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问题的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曾文》认为,继承人被剥夺继承权后,会发生代位继承的理由是:第一,代位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人的一项固有的待实现的权利,它基于代位继承人、被代位继承人(即继承人)、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缘关系而发生,不因其父母被剥夺继承权而消灭;第二,根据罪责自负,反对株连的原则,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有违法或犯罪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不能使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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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或宣告死亡,他的应继份额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它包含着五层意思:<1>在被继承人死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或宣告死亡;<2>该继承人因故未及实际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3>由该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4>这种转继承人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份额;<5>这种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姻亲(即被继承人的媳妇)。例如被继承人甲某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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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法学》1985年第1期杨玉素同志在《关于代位继承》一文中提出:“被继承人的子女(即继承人)被人民法院剥夺继承权的时候,他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可以代位继承”.我认为这是不妥的.杨的理由之一是“代位继承权是法律给予孙子女的,而不是给予子女的.子女的罪过不能株连孙子女,因此被继承人的孙子女仍有继承权.其二,代位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血缘关系并不因代位继承人的父母被剥夺继承权而消失,其父母被剥夺继承权不能因此影响子女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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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 《中国司法》2002,(5):45-46
(一)继承权的含义。所谓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有两方面的含义:(1)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这时继承权的含义只是说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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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包括两种含义:(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2)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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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是适用代位继承的唯一前提。但有的书籍和文章对适用代位继承作了不同的解释。如说,代位继承是“法律规定有优先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时,其所应得的遗产份额由其直系血亲卑亲属代为取得。”(见《法学词典》第159页)。又如,“所谓代位继承,是被继承人之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丧失继承权),其直系血亲卑亲属可以代位继承其应继份额”(见《法学杂志》1983年第5期《关于转继承》文)。显然,这些解释都是把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同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相提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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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为什么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规定继承顺序对审判实践有什么意义?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不是所有的法定继承人都可以同时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而是按照法定的先后次序,依次继承,这在法律上叫做继承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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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重要组成部份.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代位继承案件时,经常遇到的有以下几个问题,试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的探讨.1、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我们认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晚辈亲属,即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包括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包括外曾孙子女).被继承人的平辈亲属,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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