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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论消费变迁对贿赂犯罪的影响宫晓冰本文侧重从消费角度研究公职人员产生权钱交易的思想动机,亦即从公职人员群体而不是从个别公职人员的消费变迁来探究消费这样一种社会经济行为与公职人员权钱交易的内在关系。一、公职人员的消费行为是决定其权钱交易动机的主要因素(一...  相似文献   

2.
安智 《天津检察》2006,(4):24-24
在近年来的反腐败斗争中,受到法律严惩的往往是受贿者,行贿者却少有被惩处的。其实,行贿者和受贿者是天然的犯罪共同体,行贿引发受贿,受贿又导致渎职犯罪,不斩断行贿链条,权力腐败就不可能得到遏制。而工作在检察战线的同志们都有着相同的共识,贿赂犯罪是最难查办的,普遍存在着难侦、难捕、难诉的现象。  相似文献   

3.
受贿与行贿是一对连体兄弟.有多少行贿,就对应着多少受贿.一个行贿者倒下,必然也会有一个受贿官员浮出水面.……  相似文献   

4.
我国法律把行贿与受贿同时列为非法行为。这样,在追究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时,就会将行贿者与受贿者逼到同一“战壕”里。他们只有同守共盟,同心协力与政府对抗、与法律对抗才能共存。这无形之中增加了查办案件的难度,致使贿赂犯罪“黑数”大量存在。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运用“作证交易”,即以减少对行贿者的追究来提高侦破贿赂特别是受贿犯罪的效率。尽管我国刑法对“作证交易”没有作专门规定,但笔者认为,它符合司法经济和司法效率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最新一期《反腐败导刊》,就介绍贿赂行为(介绍贿赂者人称“贿托”)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报道与分析,非常精彩。不过,窃以为也不必把“贿托”的危害性估计得过于严重。我一向以为,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对矛盾当中,受贿一方永远都占据着主导地位,永远都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一方如果没有受贿的可能,另一方就绝不会有行贿的意识;一方面,如果没有受贿者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就绝不会有行贿者的主观行动。在一个权力尚未完全退出市场的过渡型社会中,一些官员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小而言之,随便打一个电话、批一张条子,就可以轻而易举地帮他人谋个好差事、办…  相似文献   

6.
贿赂行为包括行贿和受贿 ,其表现形式为财物的单向传递 ,即行贿者为了谋取一定的利益 ,把财物自愿地送给受贿者 ,而受贿者则“笑纳”后便为行贿者办了一点“实事”。这样 ,行贿者和受贿者各有所得 ,貌似等价交换 ,但行贿受贿不同于用钱买东西。因为 ,行贿者想要谋取的、受贿者相送的利益是非正当的 ,是私下进行交易 ,不能置于光天化日之下的非正当的行为。因此 ,笔者就贿赂行为的危害及预防谈几点认识。一、行贿受贿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现象 ,是人类比较容易感染的一种流行“瘟疫”从古至今 ,在几千年的人类发展中 ,占统治地位的统治阶级…  相似文献   

7.
贪污、贿赂犯罪都与权力有关:行贿、受贿如果没有权力作媒介是不会成立的,行贿者必向有权者行贿,受贿者必是有权者。贪污罪的主体正是那些有权支配别人所需要的资源的国家公务人员。犯罪心理的形成是犯罪主体与社会环境的内外因素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影响的过程。当国家公务人员的“需要”形成欲望和动机后,在外界信息刺激的诱因影响下,就会转化为犯罪行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职事务的人员,通常称为国家公务人员。公务人员在依法从事公务活动中,违反职责,故意或过失地实施…  相似文献   

8.
我国现阶段经济领域中出现的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其主要根源是制度和政策在运行过程中的扭曲使经济活动出现寻租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寻租行为与权力监督之间的关系。制度缺陷与经济转轨过程中的寻租行为经济领域腐败现象的根源是利用制度缺陷进行寻租。从经济学的角度看,腐败的性质是以寻租手段谋取经济租金的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即利用较低的贿赂成本获取较高的利益或超额利润。我国现阶段的制度缺陷主要是:1.政府行政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存在诸如政企不分,机构重叠,用人制度不健全,行政权力…  相似文献   

9.
腐败,其原初的含义是有机物的腐烂、变质。在社会生活中,腐败一般指的是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一种交换关系。国家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公共权力,通过不正当手段,牟取私人利益,进而危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就是权力腐败。在经济领域,常常表现为公共权力与私人经济行为相结合,排斥压制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从而获得超额的市场利润。因此,腐败总是与权力、利益相联系的。权力腐败的过程,也就是公共权力异化的过程。  相似文献   

10.
“寻租”,是本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经济学界公共选择学派创立的理论.在寻租理论里,“租”泛指政府干预和管制,抑制市场的平等竞争,人为地扩大供求差额而形成的差价收入.寻求这种差价收入(租)的活动就称为“寻租活动”,其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如游说、行贿、拉关系、走后门)来得到占有租金的特权,从而产生权钱交易的腐败.寻租理论已在我国经济学界受到关注,但法学界却尚未予以足够重视.本文认为,借鉴寻租理论的基本原理,分析我国权钱交易腐败的根源及对策,为法学界探讨如何防治腐败打开了一个新的思路和视角.  相似文献   

11.
一,从众心理。从众,也可以说“随大流”,大多数行贿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从众心态。从众心理,一方面来自于腐败现象的普遍化,另一方面来自于人们对腐败现象的一种错误判断和盲从。一些人由于亲眼目睹有些行贿者因小获大达到了目的,故而非常信奉“投桃报李”,“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之类的俚语。  相似文献   

12.
在许多已经被破获的腐败案件中,往往只见受贿者被绳之以法,却很少见行贿者受到法律制裁。有些受贿者被打入牢房后,埋怨行贿者不择手段拖他们下水。行贿者也有说法:不是受贿者狮子大开口,“逼良为娼”,我们岂肯无故“放血”?我们没必要去破译“鸡与蛋谁先谁后”的怪题,还是来剖析一下行贿的成因及危害吧。  相似文献   

13.
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三讲”教育的深化,掌权者警惕性的提高,一些行贿之人在行贿时,屡屡碰壁,弄得他们贿赂不成,反丢“面子”。于是那些行贿者也就对贿赂对象进行了新的研究,因人而异地改变招术,变换手法,视不同身份、性格而采取拐弯抹角的“策略”拉你下水,诱你上钩。经常出现的有三变: 一是“俗贿”不成变“雅贿”─—行贿者看到一些身居要害单位的实权人物,有的人想以权捞点实惠,又怕事情败露,因而见钱婉辞,保持“清廉”,行贿者感到对这种人,再来以往那种现钱交易的俗贿之法,送彩电、冰箱、有价证券、实名存折不行…  相似文献   

14.
在商业交往中,行贿与受贿之间,不可能明目张胆、堂而皇之进行,其肮脏的本质注定了它的形式必然是私下交易。一种活跃在腐败市场里的新兴行当——“商业贿托”便应运而生了。而“商业贿托”在其中所扮演的,正是穿针引线、拉纤做媒的角色。这三者也都会在权钱交易中各得其所,各取所需!问题在于,谁有资格去充当“商业贿托”?仔细分析一下,有资格能去充当“商业贿托”角色的,不外乎“三种人”。  相似文献   

15.
权力期权化是更为隐蔽的权钱交易 形象地说,权力期权化就是延时兑现的权钱交易。官员在位期间,以公权力埋单的方式合法地付出投入,待其退位以后再安全地收回利益。相关的调查表明,权力期权化只不过是把任上权力操控的结果留待任后享受。权力期权化的特殊之处在于,行为人放公权力的“长线”,  相似文献   

16.
职务经济犯罪与行为经济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职务经济犯罪与行为经济原则陈少英,石伟红近年来,以权钱交易为特征的犯罪活动增多,由此导致匍栖于经济犯罪或职务犯罪之中的职务经济犯罪必然分离出来,成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概念。所谓职务经济犯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为谋求经济利益,利用职务职权之...  相似文献   

17.
再论权力腐败的法律制约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权力腐败是权力的非责任化和权力的权利化。权力腐败的本质是剥削 ,这种剥削是通过追求最大化的“非生产性利润”而形成权力资本实现的。遏制腐败 ,可以从权力成为“寻租”、“设租”对象的诱因 ,即权力不当干预或进入市场 ,导致权钱交易腐败现象恶性发作上去认识。也可以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角度 ,即通过成本分析进行遏制 ,因为权力腐败都是需要承担风险和支付成本的 ,只有国家法治措施达到腐败成本大于腐败收益时 ,才能有效预防和遏制权力的腐败。  相似文献   

18.
自从剥削和剥削阶级产生以来,腐败与廉政作为两种相对立的社会现象,便同生共长,相互伴随,成为阶级社会的永恒话题。腐败现象是人类的共同敌人,为人类社会所深恶痛绝,人类社会的历史也是一部与腐败现象作斗争的历史。本文侧重从消费角度研究公职人员产生权钱交易的思想动机,亦即从公职人员的消费变迁来探究消费这样一种社会经济行为与公职人员权钱交易的内在关系,以求有助于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案件的侦破。  相似文献   

19.
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目前的腐败现象,其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分析它们的源头,从经济方面来说主要有三个:一是利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活动,进行权钱交易。二是利用转轨时期财产关系的调整和变化,将公共财产掠为己有。三是利用市场体制的不完善、不规范,用各种违法违纪手段牟取暴利。这三种腐败活动都与权力有关。在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轨时期,权力制衡机制往往没有能够及时建立起来,某些人就可以利用不受公众约束的权力来谋取私利。一、当前腐败现象产生的根源(一)利用行政权力对市场活动的干预谋利。在转轨时期的经济生活中,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经…  相似文献   

20.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将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贿罪由简单罪状改为叙明罪状,其意义首先在于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的构成条件之一,从而把“为了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行为排除在外。因为行贿罪情况复杂,有的行贿人谋求的是非法利益,有些人谋求的是合法利益,特别是那些为了谋求合法利益的行贿,有的并非出于行贿者自愿,而纯粹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官僚主义,拖沓作风等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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