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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国外简讯     
德国政府与美国司法部就谷歌数字图书馆向法院提交反对意见9月初,德国政府向美国纽约地区法院提出法庭之友意见,认为谷歌与美国作者及出版商达成的数字图书馆和解协议将会对著作权法以及德国作者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     
谷歌反垄断和解协议仍遭质疑 10月28日,针对谷歌第二次提出的欧盟反垄断调查和解意见书,诸多起诉方均表示不满,认为此次谷歌的提议与今年4月的和解协议相比,并无明显改善,这也给欧盟委员会施加了巨大压力,因为欧盟委员会原计划在明年第一季度结束针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谷歌最新提出的和解方案中包括承诺允许竞争对手的标识及网址链接出现在谷歌搜索引擎中,并且在竞价排名的单元,谷歌将减少企业为出现在搜索结果页面而需支付的费用,谷歌提供的建议是从每次10美分降低为3美分,谷歌也承诺将不再限制其用户广告投放至其他诸如雅虎等平台。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     
谷歌提出新的欧盟反垄断调查和解协议谷歌近期向欧盟反垄断监管部门提出和解方案,希望就搜索结果显示方式的争议达成和解。有消息称,谷歌提出给搜索结果中的谷歌自主服务打上专门标签,但竞争对手认为这样的方案毫无意义。微软、法国法律搜索引擎Foundem,以及其他10家公司此前向欧盟投诉谷歌。这些公司将可以评估谷歌此次提出的和解方案,并给出意见。欧盟对谷歌的反垄断调查已持续近3年。  相似文献   

4.
其他     
《科技与法律》2007,(4):105-106
法国网上交易保持强劲上涨势头,谷歌指控微软违反反托拉斯和解协议,网络自助出版风行美国。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专利的问题逐渐成为新闻的焦点。不得不说,通信行业的几大巨擘之间的专利大战毫无疑问地起了关键作用。被称为“Rock star”的苹果与爱立信、微软、黑莓和索尼的联盟,与谷歌、三星、HTC、华为等公司的专利诉讼,使得专利问题变得更炙手可热。而2014年5月,苹果与谷歌达成的专利诉讼和解协议似乎传递出了一些不一样的信号。苹果与谷歌的这项专利大战起源于2010年10月初。当时摩托罗拉向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指控苹果公司专利侵  相似文献   

6.
近年来,知识产权领域尤其是专利的问题逐渐成为新闻的焦点.不得不说,通信行业的几大巨擘之间的专利大战毫无疑问地起了关键作用.被称为“Rock star”的苹果与爱立信、微软、黑莓和索尼的联盟,与谷歌、三星、HTC、华为等公司的专利诉讼,使得专利问题变得更炙手可热.而2014年5月,苹果与谷歌达成的专利诉讼和解协议似乎传递出了一些不一样的信号.  相似文献   

7.
黄金龙 《人民司法》2005,(11):24-26
适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执行和解制度,在实践中存在很多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其中和解协议不履行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后果,是一个突出的问题。而程序上的救济则是实体权利得以存在和实现的关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的程序上的救济方法是: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但实践中已经提出和解协议是否可以作为另行诉讼的基础的问题。那么如何把握另行诉讼与恢复执行原法律文书这两种可能的救济途径,是迫切需要理顺的问题。和解协议的效力及其可诉性问题长期以来,我们对和解协议作为一种协议的地位认识不清楚。传统的观点只是一种粗放的认识,认为和解协议  相似文献   

8.
对于执行和解协议,我国学界就其效力问题始终是存在争议。本文以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为研究对象,认为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和解协议时,以恢复原执行名义的执行为原则,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认可执行和解协议为例外。  相似文献   

9.
社会的发展和转型使得案件激增,单纯依靠法院的审判已经不能满足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与此同时,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以其相对于审判方便灵活经济快捷的优势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并在世界各国如火如荼的进行,而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在和解的性质和效力,和解的方式,以及和解中法官的地位方面都存在制度缺陷。笔者针对这一立法缺陷,结合国外的经验,提出几点诉讼和解制度的完善措施和立法意见,希冀能对我国民事诉讼和解制度之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相似文献   

10.
在甲骨文和谷歌新一轮的法律对决中,谷歌获胜,因为WilliamAlsup法官判决称API(开发者应用程序界面)软件不受法律保护.谷歌公司和甲骨文公司因知识产权纠纷在双方对阵两年后终于有了结果.Android作为市场上比重最大的手机软件平台暂时走出了Java的阴影,而开源程序中编程语言能否受到版权保护,也使得这场知识产权持久战赚足了眼球.  相似文献   

11.
于锐  王洋 《行政与法》2013,(12):114-117
本文认为,和解协议的民法坐标是和解合同,种类繁多的和解协议能否纳入和解合同范畴进行调整,可以通过三个要素进行识别.“和解权”是控制和解适用对象的实质性要素.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被害人之间达成的刑事和解协议实质上为刑事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民事和解协议,可归于和解合同范畴.公序良俗原则从另一侧面对和解合同的适用范围作出了限制.  相似文献   

12.
在近几年的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实践中 ,对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有和解意思表示的案件 ,经过办案人员的调解 ,有些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达成了和解。对此做法 ,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不应当允许当事人的和解请求 ;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设立了“第二法庭” ,是违法 ;还有一些人认为当事人的请求是符合民法原则的 ,在不违背法律和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应当准许 ,并可主持调解。对经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如何结案也有几种做法 ,一种是制作执行和解协议 ,一种是制作息诉和解协议 ,还有撤回申诉 ,以息诉形式来结案的。对这类检…  相似文献   

13.
《现代法学》2017,(1):132-144
和解协议属于典型的实体法与诉讼法交叉领域:一方面,和解协议本质上属于特殊的民事合同;另一方面,和解作为一种民事纠纷解决方式,必然要求确定其在诉讼法上的效力尤其是与诉讼的关系。就初始纠纷而言,和解协议与诉讼裁判之间相互排斥,从而实现了广义的"一事不再理"原则,但和解协议又非终局的纠纷解决方式,因此可能发生和解协议之诉。此外,出于效率等因素的考虑,诉讼法上又常常会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作出一些特殊规定。这就要求必须从诉讼法的角度,对民事和解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详细阐述。  相似文献   

14.
执行和解制度是执行程序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产生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协商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将对执行程序产生重大影响。我国的法律未能明确执行和解协议所应当具有的法律地位与效力,且在制度上欠缺救济手段,在事实上否认了和解协议的民事协议地位。本文认为须从理论上纠正理论偏差和立法失当,由检察机关居中协调执行和解双方争议不失为一项选择。  相似文献   

15.
我国在破产法中设置和解程序,其目的是尽量避免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通过债权人在减少债额或延缓偿还期限上作出一定程度的让步,为债务人的复苏创造一个宽松环境。上述目的的实现有赖于和解协议的履行。那么,和解协议有那些效力呢?笔者认为,其效力如下:一、对债务人的效力和解认可后,债务人负担的沉重债务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只须依和解协议规定减少的债额或推迟的偿还期限履行清偿义务。在和解协议中,债权人已经在债额或延缓期限等方面作出了一定程度的让步,债务人理应严格履行和解协议,不得有任何形式的违反,否则,即  相似文献   

16.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协商,约定互相让步或者一方让步,以解决双方争执的活动,是解决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而和解协议则是和解结果的表现形式。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和解协议都能顺利履行,一旦义务人违反合同争议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权利人是选择依据原合同向义务人主张权利,还是选择依据和解协议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将是权利人面l陆的首要问题,这对权利人权利的实现具有重要的影响。  相似文献   

17.
本文认为,花冈案件的“和解协议”不仅没有为中国劳工挽回尊严,而且相比较 1990年中国劳工与鹿岛公司所达成的“联合发表”,“和解协议”对于争取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中国劳工来说标志着历史性地倒退。而且“和解协议”反映了对中国劳工的严重侮辱和二度侵权。  相似文献   

18.
2012年3月,刑事和解制度在千呼万唤下,终于在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中荣膺"特殊程序"的头衔,将从刑事自诉领域延伸至刑事公诉领域。在这种合意型解纷方式中,法院作为居中斡旋的第三人,理应保持客观中立,但这是否等同于消极克制呢?事实告诉我们,法官常常会使用相对含蓄的话语积极推动当事人达成和解。这种刑事和解中法官所使用的、旨在间接地劝导或强制当事人达成解纷合意的话语,本文称之为"刑事和解中法官的暗示性话语"。一方面,它是法官促和的利器,有助于和谐化解纷争,迅速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另一方面,  相似文献   

19.
邓可祝 《法治研究》2016,(4):101-112
行政诉讼和解是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是这一试点的重要内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也可以通过和解的方式加以解决。在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进行和解时,需要解决和解形式、和解程序及和解协议的监督执行等问题。在今后的实践中,应积极利用和解制度来解决环境公益诉讼纠纷并重视和解在环境政策制定上的作用,同时应完善和解程序,利用公开和解协议、公众参与和司法审查等方式加强对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解制度的监督。  相似文献   

20.
警惕社团掩盖下的权力腐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单位性质的特殊性,乌铁中院的单位受贿案一时间成为舆论关注的热点.庭审时,作为被告单位的乌铁中院辩解认为,收受财物是事实,但合同是以乌铁中院法官协会的名义签订的,收受的感谢费、赞助费等钱款都进入了法官协会的账户,乌铁中院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单位.这一辩解理由能否成立进而被法院所采纳,尚有待法院裁决.不过,乌铁中院的辩护思路倒也在意料之中.乌铁中院通过法官协会敛财虽然比较典型,但现实生活中实在是屡见不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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