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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与保障》2006,(11):28-30
特殊两工种是否可延期办理并合并计算工龄退休?小保:我是一名劳资人员,现有个问题不清楚,特向贵刊咨询。按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累计时间达到国家规定,并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请问:由于当时(55周岁)还在岗位与企业保持劳动关系,没去办理退休手续。现已延期数年(57周岁),可否按从事特殊工种去办理退休手续。如果可以,基本养老金是按当时55周岁年份基数计算,还是按现在(57周岁)年份基数计算?某男性职工在有毒有害工种(电焊工)从事6年(规定8年),煤矿井下工种(运输工)从事6年(规定9年),两工种是否可以合并计算,按特殊工种办理退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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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58,(10)
1958年3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4次会议原则批准第一条为了改进劳动组织,提高生产和工作效率,和妥善地处理工人、职员的退职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以下简称企业、机关)的工人,职员,合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按照退职处理:(一)年老体衰,经劳动鉴定委员会或者医师证明不能继续从事原职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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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路运输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他通航水域中一切营业性的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水路运输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持有营业执照的个体(联户)船民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以及水路运输企业与个体经营户、个人之间签订的水路货物运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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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5,(13)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组织人事部、经开区、高新区劳动人事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渝府发[200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现就从2004年7月1日起增加企业退休(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一、《通知》中"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按以下原则认定:(一)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次月,为办理完退休(职)审批手续时间。(二)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特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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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指铁路货物运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公布的营业铁路货物运输。本细则适用于铁路运输部门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个体经营户、个人与铁路运输部门签订的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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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7,(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航空运输承运人与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国内航空货物运输合同。个体经营户、个人与航空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国内航空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军事运输,航空与铁路、水路、公路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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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战后的"地方自治",宪法第92条至95专设有专章规定。地方自治机关称"地方公共团体"。什么是地方公共团体,宪法并没有解释性的规定,在地方自治法中却有明确解释:都(东京都)道(北海道)府(大阪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地方自治法》第1条之2)。普通地方公共团体的事务,可分为公共事务(固有事务)、团体委任事务及行政事务3种。地方公共团体的名称变更(或升、降),都遵府县的法律,其他团体(地方公共团体组合和地方开发事业团除外)以条例规定,并须经都道府县知事批准。一、地方公共团体议会地方公共团体的议会是由一般居民选举构成的合议制的议事机关。日本国宪法第93条1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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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四九年度公粮征收暂行办法与施行细则,业经公布施行,兹就各地试征中之初步体验,为了便于进行,特作如下之补充规定:(一)征收办法第二条规定之各项原则,在执行时必须深入调查各地之土地,平均产量农业总收入,根据上级政府或农代会所给任务,由全村全保人民,民主评议,具体确定之,免征户之规定,应参照每人平均农业收入一百五十斤之免征点,以不少于全乡户数的百分之二十,但不多于百分之三十为原则。(二)办法第四条,关于开荒之奖励,应依中原人民政府新颁减和减息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实行,即生荒五年熟荒三年内,不出租不负担。(三)办法第五条中,对革命烈士及军人之照顾,应只限于其家庭之确实贫苦而又不是免征户者,并应经民主评议,报请区以上政府酌情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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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6,(35)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赁物联运,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