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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旨在对商人、商人精神对商人法的产生的影响,以及商人、商人精神对近代、当代商法的发展的影响进行梳理,以期对商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一个完整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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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商人制度存在严重缺陷,传统商法体系也相应地存在严重缺陷。这就需要对商人制度及商法体系进行改造。为此,就必须通过对商人制度变革历史轨迹的考察,揭示商入制度变革的内在依据,探求其变革取向,并为我国形式商法关于商主体制度的立法选择提供理论基础。总的来说,商入制度是沿着以自然人为中心的商人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商人发展的。在此过程中,商人的性质与结构都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基于公司商人化、企业人格化以及商人企业化这一历史变迁线索的探索,应将现代商法中的商主体直接定位于企业,并将企业本身界定为商主体。就我国形式商法而言,则应直接以企业作为商主体的替代性概念,并基于企业的特性构建商法的特殊规制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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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实现商事活动的法治化,对商人内涵予以界定是必要的.由于商人在现实生活中复杂的表现形式,如果在立法时将“商人”作为一个抽象概念,则难免会遭遇涵摄不能的立法困境;这就需要我们在抽象概念之外再探讨其他适宜的法学方法论.以类型化的方法对“商人”予以界定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商人应当指依法登记的各类商事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以及虽未登记,但具有其他商人要素的人;其他商人要素包括使第三人善意信赖、开展营业、从事商行为等.商人要素的判断应以商事法律适用的必要为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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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商主体 ,商人具有明显区别于一般民事主体和不具备独立资格的商人内部机构及商使用人的法律特征。关于商人法律特征的分析研究对于完善我国商法理论及立法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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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人法理论的提出及其对我国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市场经济全球化趋势的不断增强,国际商事关系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与之相适应,调整这种跨国性商事关系的法律也出现了历史性的变革。现代商人法正是这一变革的产物和表现。本文对现代商人法理论的提出及其对我国的影响进行了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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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是中国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时代。商业的繁荣促使商人地位大大提高,并产生了大量描写商人的文学作品,"三言"就是其中的优秀作品,刻画了大量商人形象。作者冯梦龙通过描写他们的经营和生活,反映了当时这一社会阶层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金钱观、幸福观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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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为商业基础单位,也是我国商业法律的基本行使人。在当今法律体系中,我国针对商人的法律概念尚且存在模糊问题,很多时候不能正确区分商人与商业主体,文章便是基于此种原因展开的,在法律概念方面研究了商人的具体概念,希望带来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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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化和全球公民社会的发展使商人习惯法的发展再次驶入快车道,有人认为已经进入崭新的商人习惯法阶段。饱受批评的商人习惯法的确定性因规范的编纂而增强,相应地,商人习惯法的理论研究也活跃起来。有学者提出商人习惯法从一开始就是一种独立于国家法和国际法之外的法体系,并用"自创生"理论加以论证。但反对者甚至从商人习惯法的历史基础入手来解构这一论点,指出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就不是自治法而独立于其他正式法运行和发展。支持商人习惯法的学者和反对者之间展开了激烈论战,这些论战加深了人们对商人习惯法体系的认识,也使这一法律部门进一步为跨国商业界所熟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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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探源——论中世纪的商人法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对商法史的考察和分析历来是我国商法学研究的薄弱环节。本文采用史论结合的研究方法 ,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 ,并尝试概括出其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 ,希望可以收到正本清源、以史鉴今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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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精神是商法的灵魂,没有商人精神的倡导,也就谈不上现代商法的形成及其体系的科学构建。由于经济、文化、宗教、政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使得商法只在西方萌芽并开花、结果,却未在中国形成商业繁荣与商法发达之局面。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及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完善,商法在中国的振兴势在必行,故应倡导商人精神,树商法理念为商法振兴之先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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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法是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商人阶层的国际商事活动中,调整他们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法律。商人法最初在欧洲地中海沿岸商人们的商事活动和实践中产生,它源于古老的贸易习惯。11,12世纪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的变化,欧洲城市经济出现复苏,商人阶层为了不受封建庄园法的支配,创造了为自身提供安全的贸易机构——商业行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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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不仅对解决具体国际商事纠纷有重要作用,而且对商人法的发展有重要意义.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对商人法实体规则的适用与解释的作用;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对商人法特性的维护作用;再次,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对商人法法律效力的保障作用.总之,商人法因为有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的支撑,不仅具备民间法的内控性优势,而且具备确定性、统一性、强制性和程序性的国家法优势,并强化了其自身的国际性和自治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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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抑或企业?——制定《商法通则》的前提性疑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无论是"民商分立",还是"民商合一",或者是对二者的"超越",都有必要坚持"问题导向型"的路径,思考商法的基本范畴.如果制定<商法通则>是可能的,我们是应当继承"商人"的概念,还是应用"企业"的概念取而代之,将传统商法改造成现代的法?尽管不应否定企业在现代商事立法中的核心意义,但我们仍应"回到过去",在<商法通则>中继承"商人"的概念.这种继承的主张,-则因为"商人如概念具有宪政结构上的意义;二则因为"企业"概念本身存在历史和现实的局限性.当然,与此同时仍需改革商行为的法律构造,以使"商人"概念在法技术上的困惑得以消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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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则故事说的是需求。有这样两个人,一个名叫“务实”,另一个名叫“务虚”。两个人都从事着体面的工作,长相一样,都穿着时髦的衣装,都住有小康的家庭,一时间很难区分他们两人。但只要问一个同样的问题,立刻就能知道谁叫务实,谁叫务虚。这个问题是如果只剩下十元钱,你希望他去买肉还是去买花,务实的回答是买肉,而务虚的回答当然是买花了。两个人说话间谈起了心情加感觉的话题,务虚说买花就是心情加感觉,花是美好的象征,等于是希望,人生一世最好的就是有希望;务实说肉是保障,连基本生活都没有保障了,还讲什么希望,先顾及生活保障再讲究希望。商人和律师就如同务虚和务实一样,而要把律师和商人联系起来说一下,才会有所感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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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襄樊,以多家房地产公司为代表的利益集团里面,"红顶"地产商张家春不算真正的"大手笔",其铲平汉圣庵的违法之举也只暴露了地产商们为了利益驱动,对"襄樊文化"破坏的一个影子而已。真正的危机在于:在"GDP"和"政绩"庇护下的地产公司利益集团正在左右着襄樊这个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和文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