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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工会工作者的角色冲突和义务层级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陈步雷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20(1):5-11
工会及其工作者的角色规范和基本义务,直接源于工会的本义、地位、功能等事理逻辑,与人权法、宪法和工会法等法律直接关联;其义务具有道德属性和法律属性。在规范意义上,这种角色和义务具有法定性、强制性和排他性,不得以约定的义务对其形成妨碍或排斥。工会工作者接受雇主的聘任或委托,成为雇主的代表或代理人,并因此从雇主处获得利益,承担约定义务,是不正当、不合法的劳动行为,产生了逻辑性、结构性的矛盾或冲突,应当在立法上予以规范和矫正。即使不考虑这些现象的不法、消极性质,依据义务的规范依据,也足以论证工会工作者因这种兼职而产生的约定义务,在地位、效力、顺序上低于人权法、宪法、工会法给工会所直接规定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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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敏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2,(4):72-78
家庭义务感作为一种心理文化结构,对青少年的心理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保护作用。采用《家庭义务感态度测量》问卷对303名青年大学生的家庭义务感基本现状和发展特点进行考察,结果表明:(1)被试的家庭义务感整体水平较高;(2)其发展状况是不均衡的。具体来说,青年大学生在“当前对家庭的支持”维度上的得分存在显著的性别差异,女生当前对于家人的支持和帮助得分显著高于男生;在生源的户籍差异上,来自农村的大学生在3个维度的得分上都显著高于城市的大学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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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煜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10,24(1):3-8
义务工作的发展有利于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义务工作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中获得发展机遇。南海区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与义务工作发展形成良性互动的经验证明了这一点。要构建义务工作与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良性互动新格局,既需要完善政府公共服务体系,为义务工作发展提供发展空间,又需要创新义务工作发展机制,使之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第三方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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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摆脱国际金融危机对企业和职工带来的不利影响,去年以来,南通市总工会按照依法推进、互利共赢、共同协商、因地制宜的原则,以会议推动、活动感召、典型激励等多种形式,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以“共担经营风险、共商发展大计、共尽责任义务、共享发展成果”为主要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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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小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9,33(5):76-83
劳动者通过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可以减少监管成本,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然而,这种行
为却违反其所应该负的忠诚义务。因此,只有明晰两者之间的边界,鼓励与规范劳动者举报行为,才可以既保
护社会公共利益,又不至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在比较发达国家对劳动者举报行为与忠诚义务相关规定的基
础上,研究认为,应该通过规定劳动者举报行为的合法性要件,明确劳动者忠诚义务来化解其举报行为和忠诚
义务的冲突。此外,应该通过改善对劳动者举报的奖励制度和制定举报救济措施来激励和保障其举报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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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义务工作发展战略构想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1999,(2)
深圳的城市建设处在面向21世纪的起跑线上,深圳的义务工作也应随之在工作体制、发展政策、经费支持等方面有所改观.深圳的义务工作要扩大队伍,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拓展服务领域,使之成为新世纪城市文明进步与城市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9.
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对职工的义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德强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4,18(4):37-40
现在在理论界、工会界认为工会维护职工权益是工会的权利,但实际上,工会维权对职工来讲是义务。原先只强调权利不强调义务,导致工会放弃作为权利性质的维权,从而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强调维权属于义务,则能够敦促工会履行维护职工权益的基本职责,而不致放弃自己的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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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福忠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2,26(3):12-17
休息权是劳动者所享有的宪法权利,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当劳动者享有休息权时,国家负有尊重和不干预的义务;在劳动者的休息权受用人单位侵害时,国家负有保护的义务;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国家负有给付义务.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立法机关需要完善相关立法,劳动行政部门需要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司法解释的举证责任分配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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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冲 《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3,17(3):31-32
义务工作在当今世界多数国家和地区已得到认同,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和人民投身并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大力推进这项事业,志愿服务活动正在向法制化、政府化方向发展。在我国,义务工作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应借鉴香港和其它国家及地区的经验,以促进中国义务工作的规范、健康和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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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友》编辑部: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提前5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有的劳动者随意性很大,想干就干,想走就走,根本不执行上述规定。假若职工没有提前50日通知用人单位,单位能用经济手段处罚职工吗?用人单位能否对此约定违约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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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国璋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9,(4)
《劳动法》中明确规定: 劳动保护是劳动者应享受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人民政府应履行的责任。弄清楚这个问题, 对解决劳动保护的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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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等生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5,(5)
如何保证集体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余等生如何保证集体合同中权利与义务的对等?笔者认为主要有三1.在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要牢牢把握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其一集体劳动关系一方享有权利必须以另一方履行相应的义务为基础;其二,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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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哲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17,31(1):37-42
目前,很多离职竞业限制合同没有约定给付劳动者补偿金,却约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应承担的违约金责任,对于这样的违约金条款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激烈的意见分歧。我国现行立法对此未做明确的规定,一些地方为便于执法则做出了各自不同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法律裁决也存在巨大的差异。从合同权利的性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以及法律维护合同实质公平的角度来看,离职竞业限制合同应当无效,违约金责任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现实经济活动中,已约定补偿金的离职竞业限制合同,几乎同时也约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时的违约金责任,一些合同在给予劳动者较低的补偿金的同时,却要求劳动者违约时须承担巨额的违约金。如此一来,该违约金应如何处理就成了这类案件争议的焦点。对此,应在立法上弥补相应的缺失,明确规定无补偿金条款时该离职竞业限制合同无效,则违约金条款也无须履行;对于已约定补偿金的,也应提出补偿金数额方面的强制性要求,并明确违约金可调整的样态。 相似文献